新華社北京8月9日電(記者 何雨欣)記者9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于近日發佈公告,對車船稅徵管相關問題進行明確。
2012年1月1日,新的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實施,車船稅在徵稅範圍、計稅依據、稅收優惠和徵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一些修改和完善。為此,稅務總局針對新的車船稅法實施一年來發現的徵管具體問題,制定了這一公告。
公告稱,已完稅車船因質量問題辦理退貨,納稅人不再保有和使用該車船,納稅義務消失。由於車船稅是按年申報繳納,為了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納稅人可退還自退貨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退貨月份以退貨發票所載日期的當月為準。
公告還稱,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憑註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交強險”保險單,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徵收該納稅年度的車船稅。再次徵收的,車輛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應予退還。
此外,公告還明確,境內單位和個人租入外國籍船舶的,不徵收車船稅。境內單位和個人將船舶出租到境外的,應依法徵收車船稅。
“境內單位和個人租入的外國籍船舶不需要在船舶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和船舶國籍登記,財産權仍屬於境外,不屬於車船稅徵收範圍。境內單位和個人出租到境外的船舶仍屬我國船舶,仍需在我國船舶管理部門辦理所有權登記和船舶國籍登記,應徵收車船稅。”稅務總局在解讀公告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