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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出臺新規嚴禁行政機關對企業亂作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10日 19時18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石家莊10月10日電(記者白林)“省內行政機關對企業亂作為的現狀實在不可容忍,一些行政機關不依法行政,用行政手段干預企業生産經營和決策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為把行政機關的權利放進制度籠子裏,優化企業發展環境,減輕企業負擔,河北近日出臺了《河北省企業權益保護規定》,並將於11月1日正式實施。”

    河北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廳長王昌10日在新聞發佈會上作出上述表述。他表示,當下企業負擔過重的問題未得到根本解決,主要表現在行政行為不規範,增加企業負擔的手段趨於隱蔽化,亂收費、亂攤派依然存在等。

    新規作了九項禁止性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各類評比、達標、升級、排序、認證和表彰等活動並收取費用;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刊登廣告、接受有償新聞、徵訂出版物;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參加行業協會等社會團體,提供會費、活動經費及其他贊助,參加商業保險;不得要求企業接受指定培訓、指定服務或者購買指定産品;不得干涉企業合法用工自主權;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提供借貸或者信用擔保;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在接受有關專項性、階段性監督檢查時暫停依法獲得許可的正常生産經營活動;不得向企業攤派、強制企業捐贈捐獻;不得有其他損害企業權益的行為。

    王昌表示,《規定》強調對行政權力的制約,賦予企業對違法行為的拒絕權、舉報權、投訴權,行政機關在實施涉企行政行為時,所採取的對企業的不利措施和手段必須是最輕微的,不到萬不得已,不得採取激烈手段。最大限度把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納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軌道。

    同時,《規定》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侵害企業權益的行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護企業權益職責的行為,對依法維護企業權益的投訴人、舉報人或者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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