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和規範培訓費管理,財政部、中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近日聯合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央事業單位培訓費管理參照此辦法執行。這是中央和國家機關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的又一舉措。
制定標準——
明確開支範圍,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
辦法首次對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3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進行了規範。培訓費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等方面。
辦法規定,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天450元,其中:住宿費180元/人天,伙食費110元/人天,場地和講課費100元/人天,資料費、交通費和其他費用60元/人天。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後):副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1000元;正高級技術職稱專業人員每半天最高不超過2000元;院士、全國知名專家每半天一般不超過3000元。其他人員講課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禁止亂收費。各單位組織培訓應儘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幹部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組織培訓的工作人員控制在參訓人員數量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人。
嚴防“變味”——
培訓不得上高檔菜肴、煙酒,不得安排高檔套房
辦法對培訓內容、用餐、活動等方面做出六項“嚴禁”、五項“不得”等禁止性規定,包括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遊;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使用培訓費購置電腦、影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固定資産以及開支與培訓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小金庫”。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培訓用餐不得上高檔菜肴,不得提供煙酒;7日以內的培訓不得組織調研、考察、參觀。
根據辦法,報銷培訓費,應當提供培訓通知、實際參訓人員簽到表、講課費簽收單以及培訓機構出具的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講課費、小額零星開支以外的培訓費用,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和公務卡管理的有關制度執行,採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辦法明確,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對各單位培訓活動和培訓費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於違規行為,將進行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