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記者 楊維漢、陳菲)最高人民法院9日下午對外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司法解釋旨在加大保護消費者權益力度,統一食品藥品糾紛案件的司法裁判尺度。總共18條的司法解釋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據了解,近年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已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中社會關注度高、涉及範圍廣的案件類型。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呈小幅上升趨勢。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2010年至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6件,佔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其中,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
“這些行為給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帶來嚴重危害,迫切需要加大制裁力度,有效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同時引發法律上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説,“雖然對不法行為人進行行政處罰、刑事處罰能收到積極效果,但並不能代替民事處理,廣大消費者通過民事訴訟維權的情況增多。”
司法解釋對如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何種責任,網購遭受損失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擔責,如何認定“霸王條款”等諸多司法審判實踐中的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明認為,司法解釋使現行法律規範更加嚴密,為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更全面和嚴格的保護。它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了傾斜性保護,在民事責任認定規則、侵權責任主體範圍和形式等方面都作出了專門規定,為受害消費者提供了更便利和有效的救濟渠道。
司法解釋明確了“知假買假”行為不影響主張消費者權利。其中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解釋為遏制食品認證機構進行虛假認證,規定“食品認證機構故意出具虛假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食品認證機構因過失出具不實認證,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