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記者蘇雪燕、劉詩平)中國銀監會19日宣佈了新辦法,要求商業銀行對包括同業和理財在內的各業務條線的流動性風險進行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商業銀行流動性覆蓋率應于2018年底前達到100%;在過渡期內,應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別達到60%、70%、80%、90%。
銀監會發佈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同時規定,在過渡期內,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對於流動性覆蓋率已達到100%的銀行,鼓勵其流動性覆蓋率繼續保持在100%之上。
銀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辦法(試行)》還要求銀行現金流測算和缺口限額應涵蓋表內外各項資産負債,包括為防範聲譽風險而超出合同義務進行支付所帶來的潛在流動性需求,從而將同業和理財業務等表內外項目對現金流的影響納入流動性風險的計量和控制。
2013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出現的階段性流動性緊張現象,暴露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對此,該負責人指出,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必要性和緊迫性日益突出。
據介紹,《辦法(試行)》共4章66條,4個附件。它明確了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和監管的要求,並規定了流動性覆蓋率、存貸比、流動性比例三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提出了多維度的流動性風險監測分析框架及工具等。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用於償付到期債務、履行其他支付義務和滿足正常業務開展的其他資金需求的風險。
《辦法(試行)》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和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資産規模小于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不適用流動性覆蓋率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