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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社會經濟與貨幣流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5月10日   來源:中國網

    我國清朝的封建統治得到鞏固後,立即採取措施,恢復社會生産,發展社會經濟。

    首先是獎勵墾荒,發展農業生産。對有主荒地,由原主開墾,政府給優惠,三年不收稅;對流民不論原籍本籍,編入保甲,開墾荒地,發給印信執照,永準為農,從而促進了全國農業生的恢復與發展。公元1662年(清聖祖康熙元年)統計,全國有耕地5493萬頃,到公元1685年,清聖祖康熙二十三年,全國耕地增長到607.9萬頃。直隸京畿、太湖、長江三角洲、鄱陽湖地區,都已成為主要産糧區。興修水利,同時治理黃河,公元1662~公元1676年,清康熙元年到康熙十四年的十多年間,黃河決口多達60余次,到了公元1703年,康熙四十二年,黃河兩岸被淹農田日漸復耕作,黃河下游水患大體摸清。後又修治了淮河和永定河。然後是開發礦業,發展生産,清朝對採礦業,實行獎勵政策,廣東羅定、海陽和陽山的鐵、鉛礦,廣西南丹、賀縣的錫礦,四川邛州、蒲江的鐵礦,湖南衡州、永州兩府的銅、鐵、錫、鉛以及貴州的水銀鉛礦,山東萊陽與陜西臨潼的銀礦,河南涉縣的銅礦等,都陸續得到開採。鼓勵發展手工業。清朝對發展手工業實行物暢其流,民便為要的寬鬆支持政策,從而促進了全國手工業的恢復與發展。鐵器鑄造業,大城市漢口有鐵行13家,蕪湖有鋼場數十家,山西陵川有鐵鋪12家。棉布染織業方面,在江蘇常熟、蘇州、廣東佛山等地的染坊、織布作坊都有可觀的數目。糧食加工業方面,全國在各個産米區都有較多的碾米作坊。制茶業方面,在全國各産茶區,都有加工制茶的作坊。其餘像制糖業、制瓷業、造紙業、木材加工業,全國各地都有很大的發展。

    清朝時期商業繁榮,在東北主要發展土特産人參交易,在吉林、黑龍江新建城市8座,遼沈地區新建城市15座;在長江以南,揚州、蘇州、南京、杭州、廣州、漢口等城市的工商業最為發達,除此之外,浙江的烏青鎮、濮院鎮、楓涇鎮,江蘇的平望鎮、震澤鎮、南翔鎮,江西的景德鎮,廣東的番禺、東莞,四川的成都、重慶等等大小城鎮,工商業都已相當興盛。舊城市的發展和新城市的興起,是清朝城市發展的兩大特點,當時天津已擁有70萬人口,廣州城內居民有90萬,珠江上的帆船經常有5000多只。從商品銷售來看,全國茶葉銷量,公元1685~1725年,由15.8萬引,增加到49.6萬引,40年增長2倍;食鹽銷量,公元1653~1733年,收376.2萬引,增加到523.4萬引,80年間增長近40%;全國絲出口公元1741~1831年,由278擔,增加到8560擔,增加近30倍。在發展對外貿易方面,清朝的對外貿易規定是沿海廣東、福建、江南、浙江、山東與直隸省船隻可以自由貿易,在江南、福建、浙江、廣東四省設海關,管理來往船隻,徵收稅銀,直隸、山東、江南、浙江、廣東各省,取消一切海禁,所以清朝的海外貿易發展非常迅速。

    首先在貨幣外流方面。清朝的貨幣在對外方面大體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我國同國外在政治、經濟、文化上的正常交流,而使一部分錢幣很正常地流出到國外;另一種是由於外國的經濟侵略和掠奪而造成的錢幣流出國外,這是一種不正常的情況。

    在正常交流方面通過陸路與鄰國的經濟往來,而使貨幣流出國外;一是西北邊貨幣流出到伊朗和阿富汗。撒馬爾汗和布哈拉是清朝與中亞各國貿易的中心。二是西南邊,貨幣流出到克什米爾、不丹、孟加拉、尼泊爾等國。這些國家出産的披巾、棉花、皮革、煙草、染料、珍珠、珊瑚、剪刀、眼鏡,換走了中國的一批又一批錢幣。三是南邊,貨幣流出到越南、暹羅、緬甸,這些國家的棉花、食鹽、羽毛、黑漆、銅砂、象牙、獸角,也換走了中國一批又一批錢幣。四是東北邊,貨幣流出到朝鮮,兩國之間一向“往來相善”,“或東或西,聽民所往”,清朝的錢幣也隨著商人流出國外。再就是通過海上貿易,貨幣流出到日本、朝鮮、琉球。公元1684年至1688年,清聖祖康熙年間,中國赴日商船迅速上升到194艘;清政府規定“內地商民船至朝鮮者,除原禁貨物外,聽其發賣回籍”;琉球到中國的船隻,最多到過5艘,運送來的多為海産。在南邊,貨幣流出到印度、緬甸。從中國港口出發的大商船隊,每年都到達印度西海岸的古裏,和緬甸南部的丹那沙林沿岸,貨幣流出到馬來半島;從馬來半島,北走可以到達暹羅、越南,南走可以到達蘇門答臘、爪哇,東走可以到達婆羅洲、菲律賓群島,中國帆船開往新加坡的,最多一年達到250隻,“中國帆船來臨的季節,新加坡的市場便大大活躍起來”。除此之外,清朝貨幣還流出到其他亞洲各國。

    以上都是正常的貿易往來和貨幣交流,而從清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開始,就變成了非正常的外流。英帝國主義的經濟入侵,把大量鴉片輸入到中國,掠奪中國人民的財富。鴉片這種毒品輸入我國後,吸食者一天天增多,既在精神上使人們更加昏怠腐敗,又在經濟上使中國清朝對外貿易順差變為逆差,造成大量白銀貨幣外流,這種情況在嘉慶、道光年間最為嚴重。每年有三千多萬兩的白銀貨幣流出國外,這對清朝政府來説,也是一個嚴重的經濟負擔:公元1810年,清嘉慶十五年,嘉慶帝在詔書中驚呼:“鴉片煙性最酷烈,食此者能驟長精神,恣其所欲,久之遂戕賊軀命,大為風俗人心之害”,要求今後“一有緝發,即當按律懲治,並將其煙物毀棄。”

    清朝時期,社會上圍繞著貨幣大做“文章”;發放高利貸.就是圍繞貨幣所做的“文章”之一。而在清朝已經出現了早期銀行的各種形式,這些票號經營兌換業務,發放貸款等,貨幣成為了中國資本主義萌芽的一個工具。

    清代地主階級剝削農民的方法是發放高利貸。據史書記載:公元1666年,清康熙五年,山西有一農民,向地主借了二兩九錢,折合銅鑄制錢約4800多文,在還不起債的情況下,被迫到地主家當雇工,“以工抵債”,在地主家一共幹了三年半,抵折債務後,分文不剩。廣西有一農民,借地主高利貸白銀五兩四錢,但結局更慘,因無錢還債,這位農民和妻子二人只好到地主家“準折為奴”,但仍還不清債,積欠本息白銀變成五兩六錢,地主索債,強迫這位農民的弟弟和弟媳二人,到地主家“準折為奴”。除此之外,農業高利貸,還以“典當雇工”和“年限女婿”、“配以婢女”的雇工形式來剝削農民。印子錢是清朝時期高利貸中的一種形式,放債人以高利發放貸款,本息到期一起計算,借款人必須分次歸還,每次歸還都要在摺子上蓋一印記,所以人們就把它叫做“印子錢”。據《清史稿·張照傳》記載:“民間貸錢徵息,子母相權,謂之‘印子錢”。

    在我國清朝,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進步,民間資本的發展,經營貨幣這種特殊商品的單位機構,已經開始出現。而且他們經營著各種業務。

    錢幣匯兌業務,這是今天各家銀行普遍辦理的一項主要業務。“匯兌”,在我國唐朝叫“飛錢”。在我國清朝,匯兌業務大權沒有掌握在我們中國人自己手中,而是掌握在英國的東印度公司和英國散商及美國商人手中。從英國東印度公司的檔案中看出,我國清朝時期的廣州,大約在18世紀60年代初,就已經開始辦理匯兌業務。到了18世紀70年代中期,在我國廣州和英國倫敦之間的匯兌業務,已經成為英國東印度公司在中國經營的主要業務;18世紀80年代初,英國東印度公司從我國廣州向英國倫敦開出的匯票,一年之中,達到110多萬兩,到了19世紀初,每年開出的匯票,增加到250萬兩左右。後來,美國商人也參加進來,在我國當時的廣州,也大力開辦匯兌業務;公元1831年~1832年,清宣宗道光十年到道光十一年,美國商人帶到我國廣州來的匯票達248萬元,公元1832年~1833年,清宣宗道光十一年到道光十二年,便猛增到447萬元,增加了一倍多。

    貨幣放款業務,這種貸款業務,也是今天各家銀行重中之重的一項業務。這種放款業務,在我國清朝時期,它不是中國人向自己的中國商人放款,而是英國的商人向中國的商人放款,並向中國商人收取高額利息。據英國東印度公司檔案記載,英國商人大約在17世紀末就已經向中國商人放款。英國商人對中國商人放款,是為了鴉片走私,是為了對中國進行經濟掠奪。據史書記載,英國東印度公司在19世紀初為了支持中國鴉片經紀人走私,經常給這些經紀人以小額的放款;英國商人對中國商人放款的利息非常高,一般的是年息18%—20%,最高的達到40%。公元1779年,清高宗乾隆四十四年統計,中國行商累積拖欠英國商人借款380萬元,其中的本金只有180萬元,其餘200萬元,都是英國商人計算變利,用“息變本,本再生息”的辦法滾上去的。

    貨幣承兌匯票業務,承兌匯票業務也是今天各家銀行都在辦理的一種業務。這種承兌匯票業務,是由付款商人開出匯票,交給收款商人,收款商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付款商人指定的銀行或公司集團,領取現款,但付款商人必須在事先取得指定的銀行或公司集團“承兌”現款的“承諾”,指定的銀行或公司集團在對付款商人付出現款進行“承兌”、“承諾”之後,再向付款商人收取一定的“利息”:公元1771年,清乾隆二十六年,有中國商人,為了支付英國商人的貨款,就曾經請求英國東印度公司設在廣州的賬房,以向英國倫敦簽發“承兌匯票”的形式,給予借款。公元1817年清嘉慶二十二年,中國的另一個商人黎光遠,欲從印度購進棉花,但是沒有錢,只好請求英國東印度公司賬房,以向孟加拉簽發“承兌匯票”的形式,給予借款。

    中國人辦貨幣匯兌業務是在公元1821年,清宣宗道光元年,晉商山西平遙人雷履寬開設了一家“日升昌票莊”,這是中國第一家專門經營匯兌業務的“票號”;它的前身,就是清朝嘉慶年間的“日升常顏料鋪”。而中國人辦銀行業務是在公元1776年,清乾隆四十一年,在我國上海成立“錢業公司”,或者叫“錢莊”;“錢莊”就是銀行的初級階段。到了公元1845年,清宣宗道光二十四年,英國人在我國香港和廣州設立了“麗如銀行分行”;公元1848年,清道光二十七年。這家銀行又在上海開辦了“東方銀行分行”。

    官銀錢號是清朝初年朝廷官辦的一種金融機構,公元1662年—1735年期間,也就是在清朝康熙、雍正年間搞起來的,起初叫“官錢局”、“官錢鋪”。當時主要是兌換銀錢,調節錢價和傾熔銀鋌,後來慢慢擴展到經營貨幣兌換,代理省庫,從事存款、放款、匯兌、貼現、購買生金銀等業務。

    票號是清代經營貨幣匯兌業務的信用機構,當時,有的人管它叫“票莊”、“匯號”、“匯兌莊”。公元1821年之後,也就是清宣宗道光初年,山西平遙縣日升昌顏料莊,改名後組建日升昌票莊,這可能是清朝時全國最早的一家票號。第一家票號搞起來之後,在山西的平遙、祁縣、太谷縣,又有不少商人集資開設票號,從此,票號這個行業,變成了山西人的獨佔,所以人們又統稱之為山西票號。票號有獨資的,也有合夥出資的,資本金從幾萬兩到二三十萬兩不等:票號行業一般存儲在總號,各大城市再設分號,但不另給資本金。山西票號業務活動的中心在北方,但南方也有。當時山西票號的總號有30多家,在各省設立的分號有許多家,後來,在日本東京、還有新加坡,都設有分號。我國清朝的票號,信譽很高,內部管理嚴格,嚴守秘密,所以不少貴族、官僚都願意把自己的私蓄錢,存放在票號裏;票號也發放貸款,主要對像是錢莊、典當、富商,對沒有資金實力的一般商人則不發放貸款。

    錢莊是我國清朝辦理貨幣存放、匯兌的一種信用機構。它是從經營銀、錢兌換業務的錢攤慢慢發展起來的。長江流域和東南各大城市,都叫“錢莊”;北京、天津、瀋陽、濟南、鄭州等 地,叫“銀號”、“錢鋪”;徐州、漢口、重慶、成都也有叫“錢莊”的,也有叫“銀號”的。在鴉片戰爭前,錢莊可以簽發“莊票”,上海商人在購買豆、麥、棉花、棉布時,用“莊票”支付貨款,“莊票”可以收劃銀錢,實際在市場上和貨幣一樣,起到了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