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2023年12月28日下午4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張青松和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李明徵、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負責人劉曉洪、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負責人王晟介紹《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更多>>

事關你的“錢包”,兩部門最新發聲!

國務院常務會日前審議通過《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中國人民銀行和司法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有關情況。

《條例》從多方面引導支付機構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明確支付機構開展業務,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對其監督管理,應當圍繞是否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這一目標來進行。

將非銀行支付行業監管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 防範支付風險

《條例》的起草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良性競爭和規範健康發展。

更多>>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張青松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李明徵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負責人劉曉洪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負責人王晟

文字實錄

間隔:

自動刷新

手動刷新

  • [國務院新聞辦新聞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 壽小麗]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下午好。歡迎出席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近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已公開發佈,為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情況,今天我們非常高興邀請到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張青松先生,請他為大家介紹《條例》有關情況,並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出席今天政策例行吹風會的還有: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李明徵先生,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負責人劉曉洪先生,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負責人王晟先生。下面,我們首先請張青松先生作介紹。2023-12-28 16:01:53
  •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張青松]謝謝主持人。各位記者朋友們,大家下午好!感謝大家一直以來對人民銀行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今天非常高興就近期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有關問題和大家作一些交流。《條例》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出臺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是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具體舉措,對於推動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支付行業在服務實體經濟和民生需求方面一直髮揮著基礎性作用。經過數十年發展,我國已經建立了以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系統為中心,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廣泛覆蓋、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體系。目前,4000多家商業銀行、180多家支付機構,有效滿足了1.6億經營主體和億萬消費者的支付需求。我國個人銀行賬戶擁有率已超過95%,高於中高收入經濟體平均水平,移動支付普及率達到86%,居全球第一。快捷、安全、普惠的現代金融體系,是我國金融服務的特色亮點和重要標識之一。支付服務過去以商業銀行為主,隨著非銀行支付服務的快速發展,逐漸呈現出商業銀行提供大額、對公支付服務為主,支付機構聚焦小額、便民支付服務,二者既有競爭、也有分工合作的新格局。在支付行業發展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始終踐行“支付為民”理念,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全力維護支付行業良好秩序。我們將防範化解風險擺在突出位置,斷開支付機構與銀行直接連接,實施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取得積極成效。   加快支付領域法規制度建設是推進支付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2018年以來,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在深入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起草形成《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今年11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將於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出臺,進一步厘清了支付産業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邊界,賦予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權力,有力夯實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法治基礎,標誌著支付行業發展進入嶄新階段。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司法部將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指導支付機構落實好《條例》規定。同時,我們還將抓緊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做好非銀行支付領域現有規章、規範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等工作。我們相信,隨著《條例》的順利實施,支付市場將更加有序,支付生態更加健康,支付行業更好發展,以此服務於經濟高質量發展。我就向大家作一些簡單的背景介紹。接下來,我和我的同事非常高興回答每一位記者朋友的提問。謝謝!2023-12-28 16:12:24
  • [壽小麗]謝謝張青松副行長的介紹。下面進入提問環節,提問前請通報一下所在的新聞機構。2023-12-28 16:13:51
  •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記者]近年來,支付行業在服務實體經濟和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條例》將如何引導支付行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謝謝。2023-12-28 16:15:27
  • [張青松]我來回答您的問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金融要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服務。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引導産業各方牢固樹立“支付為民”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支付行業穩中求進、服務質效明顯提升,改革開放穩步推進,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得以進一步提升。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服務實體經濟和民生需求質效持續提升。圍繞活躍交易、繁榮市場目標,支付機構落實落細支付降費政策,持續向實體經濟讓利,每年讓利的規模在300億到400億之間。推進支付互聯互通,“雲閃付”等電子錢包接入主要線上移動支付場景,各類條碼互認互掃取得積極進展,支付行業生態走向開放多元。二是支付行業秩序明顯改善。我們堅持嚴監管不動搖,深入推進涉詐涉賭“資金鏈”治理,與公安等部門密切協作,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錢袋子”。著力治理收單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狠抓支付清算系統安全生産,確保支付基礎設施平穩高效運行。三是支付領域高水平雙向開放穩步擴大。我們堅持開放與合作,持續推進跨境支付體系建設,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參與者已遍佈111個國家和地區,業務覆蓋182個國家和地區,有力服務人民幣國際化使用。穩步推進跨境移動支付便利化,提升境外人士來華工作生活旅遊等支付便利水平。此次出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適用對像是主要提供小額、便民服務的支付機構。據統計,這些支付機構年交易筆數約1萬億筆,筆均交易金額330元,他們與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社會公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他們建立起穩健充分的監督管理框架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了引導支付機構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條例》從多個方面作了引導。一是強調支付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核心定位。明確支付機構開展業務,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對其監督管理,應當圍繞是否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這一目標來進行。二是要求支付機構“打鐵還需自身硬”。適當提高支付機構註冊資本要求,要求其具有符合規定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以及治理結構、內控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度等。三是堅持“回歸支付業務本源”。引導支付機構專注、提升服務水平,按照批准的業務類型和地域範圍展業,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依法需批准的其他業務。 四是鼓勵支付機構與銀行合作。既要發揮支付機構在用戶觸及面廣和服務便利等方面的優勢,也鼓勵銀行在保障資金安全和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五是致力於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強調支付機構不得實施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妨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有利於依法保護支付用戶合法權益。六是明確了若干監管紅線。引導支付機構樹牢“合規就是生産力和競爭力”的經營理念,防止違規經營,促進行業良性發展。謝謝。2023-12-28 16:15:39
  • [海報新聞記者]提到第三方支付行業的規範發展,就不得不提到“2號令”,也就是2010年6月份人民銀行制定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管理辦法》。我們注意到,現在的《條例》與之前的“2號令”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能否詳細介紹一下這些變化的背景和考慮?謝謝。2023-12-28 16:19:04
  •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負責人 王晟]謝謝您的提問。2010年2號令出臺時,支付機構處於發展初期,業務規模和市場份額都比較小。近10年來,支付機構業務不斷創新,業務量快速增長,交易筆數和金額年複合增長率都超過了40%。2022年,全國185家支付機構處理業務超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為助力實體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作出積極貢獻。 在支付機構快速發展過程中,我們也注意到,2號令逐漸出現滯後於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的情況。比如,2號令為部門規章,法律層級偏低,監管效力不足;2號令對支付機構按照“先照後證”方式實施業務監管,也不利於強化支付機構公司治理要求;此外,2號令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劃分支付業務類型,對市場上新興出現的支付方式適應性不夠。最新出臺的《條例》注重監管一致性、連續性,與2號令以及監管實踐保持了很好的銜接。同時,與2號令相比,《條例》:一是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夯實支付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法治基礎。《條例》以國家立法形式,明確了支付機構準入、變更、退出條件和法律責任,規定了支付業務規則和監督管理要求,嚴把支付機構準入關,防範業務違規風險,嚴防利用支付平臺從事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監管規範更加權威和透明。二是注重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條例》明確對支付機構實施“先證後照”管理,規定支付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股權管理規定,對公司治理、系統重要性機構管理等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構建了“機構監管”的框架。此外,從資金和信息維度重新劃分支付業務。在新的分類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影響,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更好適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落實“功能監管”。三是進一步強調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針對近年來個別支付機構洩露用戶信息、挪用用戶資金等行為,《條例》明確支付服務協議公平原則,防止“霸王條款”;加強備付金管理,保護用戶資金財産安全;明確用戶信息處理原則,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監督管理,規定了支付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切實保障支付用戶合法權益。謝謝。2023-12-28 16:19:17
  • [新華社記者]此次出臺的《條例》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一步納入了法治化軌道進行監管,請介紹一下《條例》的起草過程、立法的總體思路,以及在哪些內容上有所體現?謝謝。2023-12-28 16:23:14
  •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 李明徵]謝謝您的提問。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部署,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非銀行支付機構、商業銀行、清算機構、各類用戶以及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多次徵求各地方和各部門意見,研究解決影響非銀行支付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問題,經反復修改形成《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草案。2023年11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12月9日,李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佈《條例》。《條例》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良性競爭和規範健康發展。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系統思維,將非銀行支付行業的監管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防範支付風險。三是引導支付機構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其繁榮市場經濟和便利人民生活等積極作用。《條例》共六章六十條,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定義和設立許可。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根據用戶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公司。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准的其他業務。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適應非銀行支付業務發展需要,明確新的業務分類方式,並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具體規則。圍繞保障支付安全的總體要求,明確業務管理規定,強化支付賬戶和備付金管理,防範風險。三是保護用戶合法權益。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按照公平、誠信等原則與用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強用戶風險管理,防範支付賬戶被用於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四是明確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及風險處置措施等。規定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同時,《條例》還規定了違法行為的相應法律責任。謝謝。2023-12-28 16:23:24
  • [澎湃新聞記者]非銀行支付業務隨著中國數字經濟和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經濟而快速發展,在小額、便民等支付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請問,《條例》的出臺對當前支付市場將産生怎樣的影響?將怎樣促進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謝謝。2023-12-28 16:33:09
  • [張青松]謝謝您的提問,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大家都知道,隨著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以及對經濟生活層層面面的深度滲透,支付行業在一段時間內保持了非常快速的發展。我們判斷,這個階段轉向成熟期,將依然保持增長,但不是爆炸性增長。隨著業態快速發展,支付行業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説,支付機構的合規意識亟需樹牢、行業發展的格局仍待優化、機構服務能力存在短板、監管能力建設還需持續加強等。因此,我們在推動《條例》出臺的過程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始終聚焦行業高質量發展。在這個過程和背景下,《條例》呼之欲出。我講以下幾點:一是《條例》與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基本保持一致。《條例》將近年來促進發展、強化監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行政法規。在立法過程中,我們特別注意充分吸取和吸收各方意見建議,剛才司法部李局長作了介紹。增強各方對於政策的共識,並與宏觀政策取向保持一致,從而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增強發展信心。各位媒體朋友可能注意到,在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之後,業內不同類型的支付機構都表達了對《條例》的認識和他們的一些意見建議,以我的觀察,整體持贊成支持的態度,整體持堅決落實遵守的態度。二是注重監管的一致性。對同類業務提出同樣的監管措施,確認了對各種所有制支付機構一視同仁的基本制度規範。這些都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激發市場活力。三是設置一定的過渡期。《條例》施行日為2024年5月1日,準備時間比較充分,有利於支付機構熟悉消化相關法律規定,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條例》以國家立法形式,為支付行業未來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著力營造穩定、透明、規範、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有利於促進支付服務市場長期規範健康發展。有以下幾個具體影響:一是以公平監管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條例》堅持持牌經營原則,強化全鏈條全週期監管,有利於強化監管落實,維護行業良性發展秩序,切實防範業務異化、資金挪用、數據泄漏等風險。二是提升支付服務供給質效。《條例》明確了支付機構小額、便民服務宗旨,有利於增強支付普惠、民生、適老化等服務能力。強調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有利於指導頭部支付機構發揮好“頭雁”作用,更加注重行業利益、社會利益與公眾利益,帶頭維護公平競爭,推進互聯互通,擴大生態開放。三是推進高水平開放。《條例》給予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國民待遇,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並重,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境內、跨境資金循環效率,提升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支付服務水平。謝謝。2023-12-28 16:34:33
  • [香港紫荊雜誌記者]近年來,個別支付機構存在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請問《條例》如何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謝謝。2023-12-28 16:34:52
  •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負責人 劉曉洪]謝謝您的提問。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積極踐行“支付為民”理念,高度重視支付領域的用戶合法權益保護。《條例》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用戶合法權益保護予以明確。一是明確支付服務協議公平原則,保障用戶公平交易權。《條例》規定,支付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支付機構與用戶的權利義務、糾紛處理原則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競爭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支付機構責任、加重用戶責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戶主要權利等內容。對於足以影響用戶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務的條款,應當採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戶注意並予以説明。擬變更協議應當徵求用戶意見並公告。二是加強備付金管理,保護用戶資金財産安全。《條例》明確了備付金劃轉要求,對支付機構管理備付金作出禁止性規定。規定了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將備付金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或者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商業銀行。三是明確用戶信息處理規則,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條例》規定,支付機構處理用戶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公開用戶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用戶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取得用戶同意,與《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相銜接。四是推動建立爭議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保障用戶權利救濟渠道。《條例》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與用戶的爭議,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鼓勵用戶和支付機構之間運用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推動糾紛高效解決。謝謝。2023-12-28 16:35:04
  • [第一財經記者]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新分類標準的制定依據是什麼?如何做好新業務類型與原有分類方式的銜接?目前人民銀行這邊的具體實施細則進展如何?謝謝。2023-12-28 16:35:35
  • [王晟]謝謝您的提問。過去我們把支付業務類型分為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發行與受理3類,網絡支付下又細分為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等類型。《條例》結合多年監管實踐,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新的分類方式:一是具有良好的擴展性,有利於防範監管空白。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能較好地適應行業發展變化,可以將市場上新興的支付業務快速歸入兩大基本業務類型進行監管。二是有利於實現“同業務、同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新的分類方式基於業務實質和風險特徵,穿透支付業務表面形態,有利於統一業務監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環境。關於已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辦法,將在《條例》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關於新老業務許可的銜接,我們將堅持“平穩過渡”原則,將已設立的支付機構納入新的分類方式進行管理。一方面,既兼顧當前分類方式下的許可框架,實現新舊分類的平滑過渡,不擴大原有的業務和地域範圍,對市場影響較小;另一方面,又保障新分類方式的可擴展性,避免未來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的迭代變化,導致支付業務分類調整而頻繁修改法規的情況。目前,人民銀行正在抓緊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後續將按照立法程序有關規定,充分徵求、吸收各方意見後出臺,確保《條例》平穩實施。謝謝。2023-12-28 16:35:57
  • [封面新聞記者]實施準入管理、明確退出機制是防控支付風險的關鍵。《條例》在準入許可和退出機制上有哪些突出舉措?對防範風險有何意義?謝謝。2023-12-28 16:40:14
  • [劉曉洪]謝謝您的提問。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全面強化機構監管。為深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系統思維,將支付機構全鏈條、全週期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條例》第二章對支付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進行了專章規定。一是堅持持牌經營,嚴格準入門檻。《條例》將現行的業務持牌變為機構持牌,按照“先證後照”原則實施準入管理。明確支付機構在設立時註冊資本、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營場所、安全保障措施、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的要求,適當提高註冊資本準入門檻,明確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二是重大事項變更納入行政許可。在過去監管中,發現有的支付機構通過變更重大事項來規避監管,為堵塞監管漏洞,《條例》明確支付機構變更名稱、註冊資本、業務類型或者經營地域範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住所,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合併或者分立等,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三是完善支付機構退出機制。2016年以來,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引導部分高風險機構退出市場。在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條例》明確支付機構退出情形和程序,同時提出退出要按照規定制定切實保障用戶資金和信息安全方案,實現有序退出。四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力度。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條例》明確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設立支付機構、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應當予以取締。同時,對有關違反行政許可管理的行為,根據情形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限制部分支付業務、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加大違法成本。謝謝。2023-12-28 16:40:37
  • [壽小麗]最後一個問題。2023-12-28 16:41:45
  • [中國日報記者]國內群眾普遍喜歡也習慣使用移動支付,而境外來華人員多使用銀行卡和現金等支付方式,存在不適應的情況。請問,在便利境外來華人員支付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謝謝。2023-12-28 16:52:02
  • [張青松]我來回答您的問題,再次感謝您的提問。境外來華人員的支付便利化現在是一個關注度比較高的問題,人民銀行對此十分重視,對問題成因作了認真分析。從全球零售端支付工具的演進來看,部分境外來華人士支付不便,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大家處在不同階段的支付習慣,彼此有所差異。正如您指出的,我們都非常習慣移動支付,但是許多境外來華人士,尤其是歐美的來華人士還是習慣於使用銀行卡、現金,他們的支付習慣存在慣性。所以我們必須解決這個因為雙方支付差異、習慣不同所導致的境外人士來華支付不便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已經建立了專項工作機制,下發了指導意見,正在組織各單位有序推進各項工作。這個解決方案概括來講就是“大額刷卡、小額掃碼、現金兜底”。我具體解釋一下。一是完善境外銀行卡受理環境。我們組織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摸排轄內商戶外卡受理情況,會同商務、文旅等部門劃定重點商圈、機場、火車站等主要涉外場所,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加快推動重點商戶開通外卡受理。這就是“大額刷卡”。二是豐富移動支付産品供給。我們已經指導支付寶、財付通、中國銀聯等推出“外卡內綁”、“外包內用”、雲閃付旅行通卡等産品,創新研發數字人民幣解決方案,滿足境外來華人員的移動支付需求。這是“小額掃碼”。三是改善現鈔使用環境。組織銀行開展ATM外卡受理改造,提升支持外卡取現的ATM覆蓋率。持續開展拒收人民幣現金專項整治工作。這是最後的“現金兜底”。此外,我們還持續優化賬戶服務。引導銀行實施賬戶分類分級管理、優化開戶流程,提升有需求的境外來華人士開銀行賬戶的便利化水平。我們還積極開展宣傳,組織人民銀行系統、支付服務主體,在境外簽證中心、口岸、機場等場所,充分利用線上線下渠道,開展覆蓋面廣、觸達率高的宣傳。總的來看,經過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們的工作取得一定的積極成效。特別是在北京冬奧會、成都大運會、杭州亞運會、天津夏季達沃斯論壇等重大國際賽事和會議期間,全面保障了境外來華人士享受快捷、安全、便利的支付服務,現代化支付成為展示我國高質量發展的一張亮麗“名片”。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發揮專項工作機製作用,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和目標,持續推進外卡受理、移動支付、現金使用、賬戶服務、宣傳推廣等各項工作,進一步提升境外來華人士的支付便利化。在此,也懇請媒體朋友們,我們共同推進這項工作,我們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進來的客人能夠享受我們優質的、安全的、便利化的支付服務。這是我對您這個問題的回答。借此機會,我也想作一個簡單的歸納。這次吹風會的主題是《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支付和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相信在座的各位朋友每天都會使用各種各樣的支付服務。像年歲大的同志,長久以來匯款只能到銀行,我相信現在在座的年輕朋友很少去銀行。但是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都是提供支付服務的主體。給大家通報個基本情況,如果按支付筆數來算,八成是支付機構,兩成是銀行;如果按支付金額來算,大頭是銀行,小的比例是在支付機構。所以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共同構成了支付服務的主體,分工明確、相互合作,目的就是為經營主體和社會大眾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務。所以,掃碼支付、移動支付是我們引以為豪的名片,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體現,這是科技進步、行業發展給經營主體和社會大眾帶來的新的解決方案,是個好的事情。但是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和風險,正是基於這一點,出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條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我理解:一是確保支付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二是堅守小額、便民的宗旨;三是保證良性競爭、充滿活力。中國人民銀行是這個《條例》授權的行政機關,我們將依法行政,嚴格履行《條例》規定,對各類支付機構,無論是頭部機構還是中小機構,平等對待、依法監管,確保他們為經營主體和社會大眾提供高質量的支付服務。同時,不斷構建健康、充滿活力的支付業態。謝謝大家。2023-12-28 16:52:13
  • [壽小麗]謝謝各位發佈人,謝謝各位記者朋友的參與,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風會就到這裡,大家再見。2023-12-28 16:52:32
  • [國務院新聞辦新聞局副局長、新聞發言人 壽小麗]女士們、先生們,大家下午好。歡迎出席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近日,《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已公開發佈,為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情況,今天我們非常高興邀請到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張青松先生,請他為大家介紹《條例》有關情況,並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出席今天政策例行吹風會的還有: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李明徵先生,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負責人劉曉洪先生,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負責人王晟先生。下面,我們首先請張青松先生作介紹。2023-12-28 16:01:53
  • [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 張青松]謝謝主持人。各位記者朋友們,大家下午好!感謝大家一直以來對人民銀行工作的關心和支持。今天非常高興就近期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有關問題和大家作一些交流。《條例》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出臺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是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具體舉措,對於推動支付行業高質量發展具有里程碑意義。支付行業在服務實體經濟和民生需求方面一直髮揮著基礎性作用。經過數十年發展,我國已經建立了以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系統為中心,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等共同參與的廣泛覆蓋、安全高效的支付清算體系。目前,4000多家商業銀行、180多家支付機構,有效滿足了1.6億經營主體和億萬消費者的支付需求。我國個人銀行賬戶擁有率已超過95%,高於中高收入經濟體平均水平,移動支付普及率達到86%,居全球第一。快捷、安全、普惠的現代金融體系,是我國金融服務的特色亮點和重要標識之一。支付服務過去以商業銀行為主,隨著非銀行支付服務的快速發展,逐漸呈現出商業銀行提供大額、對公支付服務為主,支付機構聚焦小額、便民支付服務,二者既有競爭、也有分工合作的新格局。在支付行業發展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始終踐行“支付為民”理念,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全力維護支付行業良好秩序。我們將防範化解風險擺在突出位置,斷開支付機構與銀行直接連接,實施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依法嚴肅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障用戶合法權益,取得積極成效。   加快支付領域法規制度建設是推進支付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2018年以來,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在深入調研、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起草形成《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草案。今年11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將於202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的出臺,進一步厘清了支付産業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邊界,賦予監管部門依法行政權力,有力夯實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法治基礎,標誌著支付行業發展進入嶄新階段。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司法部將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指導支付機構落實好《條例》規定。同時,我們還將抓緊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做好非銀行支付領域現有規章、規範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等工作。我們相信,隨著《條例》的順利實施,支付市場將更加有序,支付生態更加健康,支付行業更好發展,以此服務於經濟高質量發展。我就向大家作一些簡單的背景介紹。接下來,我和我的同事非常高興回答每一位記者朋友的提問。謝謝!2023-12-28 16:12:24
  • [壽小麗]謝謝張青松副行長的介紹。下面進入提問環節,提問前請通報一下所在的新聞機構。2023-12-28 16:13:51
  •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記者]近年來,支付行業在服務實體經濟和改善民生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條例》將如何引導支付行業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謝謝。2023-12-28 16:15:27
  • [張青松]我來回答您的問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金融要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服務。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引導産業各方牢固樹立“支付為民”理念,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支付行業穩中求進、服務質效明顯提升,改革開放穩步推進,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基礎性作用得以進一步提升。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服務實體經濟和民生需求質效持續提升。圍繞活躍交易、繁榮市場目標,支付機構落實落細支付降費政策,持續向實體經濟讓利,每年讓利的規模在300億到400億之間。推進支付互聯互通,“雲閃付”等電子錢包接入主要線上移動支付場景,各類條碼互認互掃取得積極進展,支付行業生態走向開放多元。二是支付行業秩序明顯改善。我們堅持嚴監管不動搖,深入推進涉詐涉賭“資金鏈”治理,與公安等部門密切協作,守護好人民群眾的“錢袋子”。著力治理收單市場秩序,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狠抓支付清算系統安全生産,確保支付基礎設施平穩高效運行。三是支付領域高水平雙向開放穩步擴大。我們堅持開放與合作,持續推進跨境支付體系建設,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參與者已遍佈111個國家和地區,業務覆蓋182個國家和地區,有力服務人民幣國際化使用。穩步推進跨境移動支付便利化,提升境外人士來華工作生活旅遊等支付便利水平。此次出臺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適用對像是主要提供小額、便民服務的支付機構。據統計,這些支付機構年交易筆數約1萬億筆,筆均交易金額330元,他們與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社會公眾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對他們建立起穩健充分的監督管理框架具有重要的意義。為了引導支付機構進一步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條例》從多個方面作了引導。一是強調支付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核心定位。明確支付機構開展業務,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對其監督管理,應當圍繞是否實現服務實體經濟這一目標來進行。二是要求支付機構“打鐵還需自身硬”。適當提高支付機構註冊資本要求,要求其具有符合規定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以及治理結構、內控和風險管理能力制度等。三是堅持“回歸支付業務本源”。引導支付機構專注、提升服務水平,按照批准的業務類型和地域範圍展業,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依法需批准的其他業務。 四是鼓勵支付機構與銀行合作。既要發揮支付機構在用戶觸及面廣和服務便利等方面的優勢,也鼓勵銀行在保障資金安全和提高資金運用效率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五是致力於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強調支付機構不得實施壟斷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妨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有利於依法保護支付用戶合法權益。六是明確了若干監管紅線。引導支付機構樹牢“合規就是生産力和競爭力”的經營理念,防止違規經營,促進行業良性發展。謝謝。2023-12-28 16:15:39
  • [海報新聞記者]提到第三方支付行業的規範發展,就不得不提到“2號令”,也就是2010年6月份人民銀行制定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管理辦法》。我們注意到,現在的《條例》與之前的“2號令”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能否詳細介紹一下這些變化的背景和考慮?謝謝。2023-12-28 16:19:04
  • [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負責人 王晟]謝謝您的提問。2010年2號令出臺時,支付機構處於發展初期,業務規模和市場份額都比較小。近10年來,支付機構業務不斷創新,業務量快速增長,交易筆數和金額年複合增長率都超過了40%。2022年,全國185家支付機構處理業務超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服務超10億個人和數千萬商戶,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發揮重要作用,為助力實體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作出積極貢獻。 在支付機構快速發展過程中,我們也注意到,2號令逐漸出現滯後於市場發展和監管需要的情況。比如,2號令為部門規章,法律層級偏低,監管效力不足;2號令對支付機構按照“先照後證”方式實施業務監管,也不利於強化支付機構公司治理要求;此外,2號令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終端劃分支付業務類型,對市場上新興出現的支付方式適應性不夠。最新出臺的《條例》注重監管一致性、連續性,與2號令以及監管實踐保持了很好的銜接。同時,與2號令相比,《條例》:一是將部門規章上升為行政法規,夯實支付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法治基礎。《條例》以國家立法形式,明確了支付機構準入、變更、退出條件和法律責任,規定了支付業務規則和監督管理要求,嚴把支付機構準入關,防範業務違規風險,嚴防利用支付平臺從事非法集資、電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監管規範更加權威和透明。二是注重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條例》明確對支付機構實施“先證後照”管理,規定支付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遵守股權管理規定,對公司治理、系統重要性機構管理等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構建了“機構監管”的框架。此外,從資金和信息維度重新劃分支付業務。在新的分類方式下,不受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影響,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更好適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落實“功能監管”。三是進一步強調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針對近年來個別支付機構洩露用戶信息、挪用用戶資金等行為,《條例》明確支付服務協議公平原則,防止“霸王條款”;加強備付金管理,保護用戶資金財産安全;明確用戶信息處理原則,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加強監督管理,規定了支付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法律責任,切實保障支付用戶合法權益。謝謝。2023-12-28 16:19:17
  • [新華社記者]此次出臺的《條例》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一步納入了法治化軌道進行監管,請介紹一下《條例》的起草過程、立法的總體思路,以及在哪些內容上有所體現?謝謝。2023-12-28 16:23:14
  • [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 李明徵]謝謝您的提問。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的部署,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非銀行支付機構、商業銀行、清算機構、各類用戶以及行業協會等方面意見,多次徵求各地方和各部門意見,研究解決影響非銀行支付行業規範健康發展的問題,經反復修改形成《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草案。2023年11月2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12月9日,李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正式公佈《條例》。《條例》起草過程中,主要把握以下思路:一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推動非銀行支付行業良性競爭和規範健康發展。二是堅持問題導向、系統思維,將非銀行支付行業的監管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防範支付風險。三是引導支付機構以服務實體經濟為本,更好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進一步發揮其繁榮市場經濟和便利人民生活等積極作用。《條例》共六章六十條,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定義和設立許可。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根據用戶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公司。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取得支付業務許可。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准的其他業務。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適應非銀行支付業務發展需要,明確新的業務分類方式,並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具體規則。圍繞保障支付安全的總體要求,明確業務管理規定,強化支付賬戶和備付金管理,防範風險。三是保護用戶合法權益。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按照公平、誠信等原則與用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加強用戶風險管理,防範支付賬戶被用於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四是明確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及風險處置措施等。規定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同時,《條例》還規定了違法行為的相應法律責任。謝謝。2023-12-28 16:23:24
  • [澎湃新聞記者]非銀行支付業務隨著中國數字經濟和電子商務等新業態經濟而快速發展,在小額、便民等支付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請問,《條例》的出臺對當前支付市場將産生怎樣的影響?將怎樣促進行業的規範健康發展?謝謝。2023-12-28 16:33:09
  • [張青松]謝謝您的提問,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大家都知道,隨著互聯網技術快速發展,以及對經濟生活層層面面的深度滲透,支付行業在一段時間內保持了非常快速的發展。我們判斷,這個階段轉向成熟期,將依然保持增長,但不是爆炸性增長。隨著業態快速發展,支付行業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説,支付機構的合規意識亟需樹牢、行業發展的格局仍待優化、機構服務能力存在短板、監管能力建設還需持續加強等。因此,我們在推動《條例》出臺的過程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始終聚焦行業高質量發展。在這個過程和背景下,《條例》呼之欲出。我講以下幾點:一是《條例》與近年來的監管實踐基本保持一致。《條例》將近年來促進發展、強化監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行政法規。在立法過程中,我們特別注意充分吸取和吸收各方意見建議,剛才司法部李局長作了介紹。增強各方對於政策的共識,並與宏觀政策取向保持一致,從而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增強發展信心。各位媒體朋友可能注意到,在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條例》之後,業內不同類型的支付機構都表達了對《條例》的認識和他們的一些意見建議,以我的觀察,整體持贊成支持的態度,整體持堅決落實遵守的態度。二是注重監管的一致性。對同類業務提出同樣的監管措施,確認了對各種所有制支付機構一視同仁的基本制度規範。這些都有利於促進公平競爭,激發市場活力。三是設置一定的過渡期。《條例》施行日為2024年5月1日,準備時間比較充分,有利於支付機構熟悉消化相關法律規定,做好貫徹落實工作。《條例》以國家立法形式,為支付行業未來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保障,著力營造穩定、透明、規範、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有利於促進支付服務市場長期規範健康發展。有以下幾個具體影響:一是以公平監管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條例》堅持持牌經營原則,強化全鏈條全週期監管,有利於強化監管落實,維護行業良性發展秩序,切實防範業務異化、資金挪用、數據泄漏等風險。二是提升支付服務供給質效。《條例》明確了支付機構小額、便民服務宗旨,有利於增強支付普惠、民生、適老化等服務能力。強調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有利於指導頭部支付機構發揮好“頭雁”作用,更加注重行業利益、社會利益與公眾利益,帶頭維護公平競爭,推進互聯互通,擴大生態開放。三是推進高水平開放。《條例》給予外商投資支付機構國民待遇,堅持“引進來”和“走出去”並重,有利於進一步促進境內、跨境資金循環效率,提升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支付服務水平。謝謝。2023-12-28 16:34:33
  • [香港紫荊雜誌記者]近年來,個別支付機構存在損害用戶權益的行為,請問《條例》如何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謝謝。2023-12-28 16:34:52
  •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負責人 劉曉洪]謝謝您的提問。長期以來,中國人民銀行積極踐行“支付為民”理念,高度重視支付領域的用戶合法權益保護。《條例》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用戶合法權益保護予以明確。一是明確支付服務協議公平原則,保障用戶公平交易權。《條例》規定,支付服務協議應當明確支付機構與用戶的權利義務、糾紛處理原則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不得包含排除、限制競爭以及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支付機構責任、加重用戶責任、限制或者排除用戶主要權利等內容。對於足以影響用戶是否同意使用支付服務的條款,應當採取合理方式提示用戶注意並予以説明。擬變更協議應當徵求用戶意見並公告。二是加強備付金管理,保護用戶資金財産安全。《條例》明確了備付金劃轉要求,對支付機構管理備付金作出禁止性規定。規定了備付金集中存管制度,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將備付金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或者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商業銀行。三是明確用戶信息處理規則,保障用戶知情權和選擇權。《條例》規定,支付機構處理用戶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公開用戶信息處理規則,明示處理用戶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取得用戶同意,與《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相銜接。四是推動建立爭議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保障用戶權利救濟渠道。《條例》要求支付機構應當及時妥善處理與用戶的爭議,履行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鼓勵用戶和支付機構之間運用調解、仲裁等方式解決糾紛,推動糾紛高效解決。謝謝。2023-12-28 16:35:04
  • [第一財經記者]支付業務重新劃分為儲值賬戶運營與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新分類標準的制定依據是什麼?如何做好新業務類型與原有分類方式的銜接?目前人民銀行這邊的具體實施細則進展如何?謝謝。2023-12-28 16:35:35
  • [王晟]謝謝您的提問。過去我們把支付業務類型分為網絡支付、銀行卡收單和預付卡發行與受理3類,網絡支付下又細分為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等類型。《條例》結合多年監管實踐,堅持功能監管理念,從業務實質出發,根據能否接收付款人預付資金,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新的分類方式:一是具有良好的擴展性,有利於防範監管空白。無論支付業務外在表現形式如何,均可按照業務實質進行歸類和管理,能較好地適應行業發展變化,可以將市場上新興的支付業務快速歸入兩大基本業務類型進行監管。二是有利於實現“同業務、同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新的分類方式基於業務實質和風險特徵,穿透支付業務表面形態,有利於統一業務監管要求,形成更加公平的制度環境。關於已設立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過渡辦法,將在《條例》實施細則中進一步明確。關於新老業務許可的銜接,我們將堅持“平穩過渡”原則,將已設立的支付機構納入新的分類方式進行管理。一方面,既兼顧當前分類方式下的許可框架,實現新舊分類的平滑過渡,不擴大原有的業務和地域範圍,對市場影響較小;另一方面,又保障新分類方式的可擴展性,避免未來支付渠道和支付工具的迭代變化,導致支付業務分類調整而頻繁修改法規的情況。目前,人民銀行正在抓緊制定《條例》實施細則,後續將按照立法程序有關規定,充分徵求、吸收各方意見後出臺,確保《條例》平穩實施。謝謝。2023-12-28 16:35:57
  • [封面新聞記者]實施準入管理、明確退出機制是防控支付風險的關鍵。《條例》在準入許可和退出機制上有哪些突出舉措?對防範風險有何意義?謝謝。2023-12-28 16:40:14
  • [劉曉洪]謝謝您的提問。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全面強化機構監管。為深化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司法部、中國人民銀行在《條例》制定過程中,堅持問題導向、系統思維,將支付機構全鏈條、全週期納入法治化、規範化軌道。《條例》第二章對支付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進行了專章規定。一是堅持持牌經營,嚴格準入門檻。《條例》將現行的業務持牌變為機構持牌,按照“先證後照”原則實施準入管理。明確支付機構在設立時註冊資本、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營場所、安全保障措施、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的要求,適當提高註冊資本準入門檻,明確最低限額為1億元,且應當為實繳貨幣資本。二是重大事項變更納入行政許可。在過去監管中,發現有的支付機構通過變更重大事項來規避監管,為堵塞監管漏洞,《條例》明確支付機構變更名稱、註冊資本、業務類型或者經營地域範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住所,變更主要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變更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合併或者分立等,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三是完善支付機構退出機制。2016年以來,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引導部分高風險機構退出市場。在總結過去經驗的基礎上,《條例》明確支付機構退出情形和程序,同時提出退出要按照規定制定切實保障用戶資金和信息安全方案,實現有序退出。四是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置力度。按照“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條例》明確未經依法批准,擅自設立支付機構、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應當予以取締。同時,對有關違反行政許可管理的行為,根據情形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限制部分支付業務、吊銷支付業務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加大違法成本。謝謝。2023-12-28 16:40:37
  • [壽小麗]最後一個問題。2023-12-28 16:41:45
  • [中國日報記者]國內群眾普遍喜歡也習慣使用移動支付,而境外來華人員多使用銀行卡和現金等支付方式,存在不適應的情況。請問,在便利境外來華人員支付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謝謝。2023-12-28 16:52:02
  • [張青松]我來回答您的問題,再次感謝您的提問。境外來華人員的支付便利化現在是一個關注度比較高的問題,人民銀行對此十分重視,對問題成因作了認真分析。從全球零售端支付工具的演進來看,部分境外來華人士支付不便,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大家處在不同階段的支付習慣,彼此有所差異。正如您指出的,我們都非常習慣移動支付,但是許多境外來華人士,尤其是歐美的來華人士還是習慣於使用銀行卡、現金,他們的支付習慣存在慣性。所以我們必須解決這個因為雙方支付差異、習慣不同所導致的境外人士來華支付不便的問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已經建立了專項工作機制,下發了指導意見,正在組織各單位有序推進各項工作。這個解決方案概括來講就是“大額刷卡、小額掃碼、現金兜底”。我具體解釋一下。一是完善境外銀行卡受理環境。我們組織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摸排轄內商戶外卡受理情況,會同商務、文旅等部門劃定重點商圈、機場、火車站等主要涉外場所,指導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加快推動重點商戶開通外卡受理。這就是“大額刷卡”。二是豐富移動支付産品供給。我們已經指導支付寶、財付通、中國銀聯等推出“外卡內綁”、“外包內用”、雲閃付旅行通卡等産品,創新研發數字人民幣解決方案,滿足境外來華人員的移動支付需求。這是“小額掃碼”。三是改善現鈔使用環境。組織銀行開展ATM外卡受理改造,提升支持外卡取現的ATM覆蓋率。持續開展拒收人民幣現金專項整治工作。這是最後的“現金兜底”。此外,我們還持續優化賬戶服務。引導銀行實施賬戶分類分級管理、優化開戶流程,提升有需求的境外來華人士開銀行賬戶的便利化水平。我們還積極開展宣傳,組織人民銀行系統、支付服務主體,在境外簽證中心、口岸、機場等場所,充分利用線上線下渠道,開展覆蓋面廣、觸達率高的宣傳。總的來看,經過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們的工作取得一定的積極成效。特別是在北京冬奧會、成都大運會、杭州亞運會、天津夏季達沃斯論壇等重大國際賽事和會議期間,全面保障了境外來華人士享受快捷、安全、便利的支付服務,現代化支付成為展示我國高質量發展的一張亮麗“名片”。下一步,人民銀行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發揮專項工作機製作用,按照既定工作方案和目標,持續推進外卡受理、移動支付、現金使用、賬戶服務、宣傳推廣等各項工作,進一步提升境外來華人士的支付便利化。在此,也懇請媒體朋友們,我們共同推進這項工作,我們開放的大門越開越大,進來的客人能夠享受我們優質的、安全的、便利化的支付服務。這是我對您這個問題的回答。借此機會,我也想作一個簡單的歸納。這次吹風會的主題是《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支付和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相信在座的各位朋友每天都會使用各種各樣的支付服務。像年歲大的同志,長久以來匯款只能到銀行,我相信現在在座的年輕朋友很少去銀行。但是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都是提供支付服務的主體。給大家通報個基本情況,如果按支付筆數來算,八成是支付機構,兩成是銀行;如果按支付金額來算,大頭是銀行,小的比例是在支付機構。所以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共同構成了支付服務的主體,分工明確、相互合作,目的就是為經營主體和社會大眾提供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務。所以,掃碼支付、移動支付是我們引以為豪的名片,高質量發展的重要體現,這是科技進步、行業發展給經營主體和社會大眾帶來的新的解決方案,是個好的事情。但是在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和風險,正是基於這一點,出臺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條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我理解:一是確保支付機構依法合規經營;二是堅守小額、便民的宗旨;三是保證良性競爭、充滿活力。中國人民銀行是這個《條例》授權的行政機關,我們將依法行政,嚴格履行《條例》規定,對各類支付機構,無論是頭部機構還是中小機構,平等對待、依法監管,確保他們為經營主體和社會大眾提供高質量的支付服務。同時,不斷構建健康、充滿活力的支付業態。謝謝大家。2023-12-28 16:52:13
  • [壽小麗]謝謝各位發佈人,謝謝各位記者朋友的參與,今天的政策例行吹風會就到這裡,大家再見。2023-12-28 16:52:32

版權所有: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