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條例》填補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立法空白

2024-06-21 11:00 來源: 中國政府網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時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總監許新建和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彭新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司長周智高介紹《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記者】

我們知道《條例》是反壟斷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在整個體系之中是如何定位的?能起到哪些特殊的作用?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司長 彭新民】

我國反壟斷法對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這次公佈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首次以行政法規的形式對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標準、機制、監督保障等作了全面、系統、詳細的規定,填補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立法空白,標誌著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內容比較完備、制度比較健全的反壟斷法律體系。

關於《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在整個反壟斷法律體系中的特殊作用,主要就是預防政府部門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圍繞“預防”兩個字,為了最大限度地實現預防的效果,《條例》作了一系列制度安排。

一是堅持應納盡納、應審盡審。《條例》將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所有政策措施,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都納入到公平競爭審查範圍,這體現了政府部門在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方面的一種自我約束、自我監督和帶頭自覺合規。

二是堅持精準定位、源頭控制。《條例》將公平競爭審查定位在制定有關政策措施的起草環節,可以把政府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法律、地方性法規納入審查範圍。同時規定,除《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例外情形,沒有經過公平競爭審查或者經公平競爭審查不符合《條例》規定的,一律不得出臺,增強了制度的剛性約束。

三是堅持動真格、見真章。《條例》有針對性設置了監督處理措施和考核評價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可監督、可檢查、可問責。監督措施包括抽查、投訴的處理、督查等,處理措施包括了約談、處分等,尤其是特別規定,“國務院定期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建設情況、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開展情況、舉報處理情況等開展督查”,促使各地更加重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有力提升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權威性和剛性約束。

下一步,我們將加快制修訂配套的規章制度,保障《條例》有效落實落地,助力加快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