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
(一)房地産管理部門要建立和完善房地産估價機構、註冊房地産估價師信用檔案,完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房屋權屬登記等信息系統,為公眾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
房屋權屬檔案和有關原始憑證的查閱,按照《城市房地産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商業銀行在發放房地産抵押貸款前,應當確定房地産抵押價值。房地産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或者由房地産估價機構進行評估。
房地産抵押價值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的,應當向房地産管理部門提供確定房地産抵押價值的書面協議;由房地産估價機構評估的,應當向房地産管理部門提供房地産抵押估價報告。
房地産管理部門不得要求抵押當事人委託評估房地産抵押價值,不得指定房地産估價機構評估房地産抵押價值。
(三)房地産抵押估價原則上由商業銀行委託,但商業銀行與借款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估價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四)房地産估價機構的選用,由商業銀行內信貸決策以外的部門,按照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擇優決定。
商業銀行內部對房地産抵押價值進行審核的人員,應當具備房地産估價專業知識和技能,不得參與信貸決策。
房地産估價機構的選用辦法由商業銀行制定。
(五)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産估價機構收取中間業務費、業務協作費、回扣以及具有類似性質的不合理或非法費用。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房地産抵押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七)房地産估價機構應當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房地産估價規範和標準,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不正當方式承攬房地産抵押估價業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已抵押房地産市場價格變化的監測,及時掌握抵押價值變化情況。可以委託房地産估價機構定期或者在市場價格變化較快時,評估房地産抵押價值。
處置抵押房地産前,應當委託房地産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了解房地産的市場價值。
(九)房地産管理部門要定期對房地産估價報告進行抽檢,對有高估或低估等禁止行為的房地産估價機構和註冊房地産估價師,要依法嚴肅查處,並記入其信用檔案,向社會公示。
(十)房地産抵押價值評估應當按照《房地産抵押估價指導意見》的要求進行。(銀監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