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商業銀行房地産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4〕57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6月30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第二至第六章對商業銀行房地産貸款風險控製作了規定:

    (一)有關風險控制的一般性規定

    1.商業銀行應建立房地産貸款的風險政策及其不同類型貸款的操作審核標準,明確不同類型貸款的審批標準、操作程序、風險控制、貸後管理以及仲介機構的選擇等內容。

    商業銀行辦理房地産業務,要對房地産貸款市場風險、法律風險、操作風險等予以關注,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及內控制度。

    2.商業銀行應建立相應的監控流程,確保工作人員遵守上述風險政策及不同類型貸款的操作審核標準。

    3.商業銀行應根據房地産貸款的專業化分工,按照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貸後管理等環節分別制定各自的職業道德標準和行為規範,明確相應的權責和考核標準。

    4.商業銀行應對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房地産貸款進行年度專項稽核,並形成稽核報告。稽核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上年度發放貸款的整體情況;

    稽核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

    內部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對上次稽核報告中所提建議的整改情況。

    5.商業銀行對於介入房地産貸款的仲介機構的選擇,應著重于其企業資質、業內聲譽和業務操作程序等方面的考核,擇優選用,並簽訂責任條款,對於因仲介機構的原因造成的銀行業務損失應有明確的賠償措施。

    6.商業銀行應建立房地産行業風險預警和評估體系,對房地産行業市場風險予以關注。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的房地産貸款統計分析平臺,對所發放貸款的情況進行詳細記錄,並及時對相關信息進行整理分析,保證貸款信息的準確性、真實性、完整性,以有效監控整體貸款狀況。

    7.商業銀行應逐筆登記房地産貸款詳細情況,以確保該信息可以準確錄入銀行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統計或信貸登記諮詢系統,以利於各商業銀行之間、商業銀行與社會徵信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使各行充分了解借款人的整體情況。

    (二)有關土地儲備貸款風險管理的規定

    1.商業銀行對資本金沒有到位或資本金嚴重不足、經營管理不規範的借款人不得發放土地儲備貸款。

    2.商業銀行發放土地儲備貸款時,應對土地的整體情況調查分析,包括該土地的性質、權屬關係、測繪情況、土地契約限制、在城市整體綜合規劃中的用途與預計開發計劃是否相符等。

    3.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機構對土地經濟環境、土地市場發育狀況、土地的未來用途及有關規劃、計劃等方面的政策和研究,實時掌握土地價值狀況,避免由於土地價值虛增或其他情況而導致的貸款風險。

    4.商業銀行應對發放的土地儲備貸款設立土地儲備機構資金專戶,加強對土地經營收益的監控。

    (三)有關房地産開發貸款的風險管理的規定

    1.商業銀行對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

    2.商業銀行對申請貸款的房地産開發企業,應要求其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不低於35%。

    3.商業銀行在辦理房地産開發貸款時,應建立嚴格的貸款項目審批機制,對該貸款項目進行盡職調查,以確保該項目符合國家房地産發展總體方向,有效滿足當地城市規劃和房地産市場的需求,確認該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可行性。

    4.商業銀行應對申請貸款的房地産開發企業進行深入調查審核:包括企業的性質、股東構成、資質信用等級等基本背景,近三年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以往的開發經驗和開發項目情況,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等。對資質較差或以往開發經驗較差的房地産開發企業,貸款應審慎發放;對經營管理存在問題、不具備相應資金實力或有不良經營記錄的,貸款發放應嚴格限制。對於依據項目而成立的房地産開發項目公司,應根據其自身特點對其業務範圍、經營管理和財務狀況,以及股東及關聯公司的上述情況以及彼此間的法律關係等進行深入調查審核。

    5.商業銀行應嚴格落實房地産開發企業貸款的擔保,確保擔保真實、合法、有效。

    6.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備的貸款發放、使用監控機制和風險防範機制。在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自有資金得到落實後,可根據項目的進度和進展狀況,分期發放貸款,並對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控,防止貸款挪作他用。同時,積極採取措施應對項目開發過程中出現的項目自身的變化、房地産開發企業的變化、建築施工企業的變化等,及時發現並制止違規使用貸款情況。

    7.商業銀行應嚴密監控建築施工企業流動資金貸款使用情況,防止用流動資金貸款為房地産開發項目墊資。

    8.商業銀行應對有逾期未還款或有欠息現象的房地産開發企業銷售款進行監控,在收回貸款本息之前,防止將銷售款挪作他用。

    9.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房地産開發企業的開發情況,確保對購買主體結構已封頂住房的個人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後,該房屋能夠在合理期限內正式交付使用。

    10.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建築工程款優於抵押權受償等潛在的法律風險。

    11.商業銀行應密切關注國家政策及市場的變化對房地産開發項目的影響,利用市場風險預警預報機制、區域市場分類的指標體系,建立針對市場風險程度和風險類型的階段監測方案,並積極採取措施化解因此産生的各種風險。

    (四)有關個人住房貸款風險管理的規定

    1.商業銀行應嚴格遵照相關個人住房貸款政策規定,不得違反有關貸款年限和貸款與房産價值比率等方面的規定。

    2.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住房貸款申請文件應包括借款人基本情況、借款人收支情況、借款人資産表、借款人現住房情況、借款人購房貸款資料、擔保方式、借款人聲明等要素。

    3.商業銀行應確保貸款經辦人員向借款人説明其所提供的個人信息(包括借款人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資料和個人資産負債情況)將經過貸款審核人員的調查確認,並要求借款人據此簽署書面聲明。

    4.商業銀行應將經貸款審核人員確認後的所有相關信息以風險評估報告的形式記錄存檔。上述相關信息包括個人信息的確認、銀行對申請人償還能力、償還意願的風險審核及對抵押品的評估情況。

    5.商業銀行的貸款經辦人員對借款人的借款申請初審同意後,應由貸款審核人員對借款人提交文件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及合法性進行復審。

    6.商業銀行應通過借款人的年齡、學歷、工作年限、職業、在職年限等信息判斷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來行業發展對收入水平的影響;應通過借款人的收入水平、財務情況和負債情況判斷其貸款償付能力;應通過了解借款人目前居住情況及此次購房的首付支出判斷其對於所購房産的目的及擁有意願等因素,並據此對貸款申請做整體分析。

    7.商業銀行應對每一筆貸款申請做內部的信息調查,包括了解借款人在本行的貸款記錄及存款情況。

    8.商業銀行應通過對包括借款人的聘用單位、稅務部門、工商管理部門以及徵信機構等獨立的第三方進行調查,審核貸款申請的真實性及借款人的信用情況,以了解其本人及家庭的資産、負債情況、信用記錄等。

    商業銀行對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機構或其他經濟組織,或在上述機構內持有超過10%股份,或其個人收入的主要來源為上述機構的經營收入者)申請個人住房貸款進行審核時,不能僅憑個人開具的收入證明來判斷其還款能力,應通過要求其提供有關資産證明、銀行對帳單、財務報表、稅單證明和實地調查等方式,了解其經營情況和真實財務狀況,全面分析其還款能力。

    9.對以個人身份申請的商業用房貸款,如借款人是自雇人士或公司的股東、董事,商業銀行應要求借款人提供公司財務報表,業務資料並進行審核。

    10.商業銀行應根據各地市場情況的不同制定合理的貸款成數上限,但所有住房貸款的貸款成數不超過80%。

    11.商業銀行應著重考核借款人還款能力。應將借款人住房貸款的月房産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債務支出與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

    房産支出與收入比的計算公式為:(本次貸款的月還款額+月物業管理費)/月均收入

    所有債務與收入比的計算公式為:(本次貸款的月還款額+月物業管理費+其他債務月均償付額)/月均收入

    上述計算公式中提到的收入應該是指申請人自身的可支配收入,即單一申請為申請人本人可支配收入,共同申請為主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可支配收入。但對於單一申請的貸款,如商業銀行考慮將申請人配偶的收入計算在內,則應該先予以調查核實,同時對於已將配偶收入計算在內的貸款也應相應的把配偶的債務一併計入。

    12.商業銀行應通過調查非國內長期居住借款人在國外的工作和收入背景,了解其在華購房的目的,並在對各項信息調查核實的基礎上評估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

    13.商業銀行應區別判斷抵押物狀況。抵押物價值的確定以該房産在該次買賣交易中的成交價或評估價的較低者為準。

    商業銀行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前應對新建房進行整體性評估,可根據各行實際情況選擇內部評估,但要由具有房地産估價師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出具意見書,或委託獨立的具有房地産價格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對於精裝修樓盤以及售價明顯高出周邊地區售價的樓盤的評估要重點關注。

    對再交易房,應對每個用作貸款抵押的房屋進行獨立評估。

    14.商業銀行在對貸款申請做出最終審批前,貸款經辦人員須至少直接與借款人面談一次,從而基本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及其貸款用途。對於借款人遞交的貸款申請表和貸款合同需有貸款經辦人員的見證簽署。

    商業銀行應向房地産管理部門查詢擬抵押房屋的權屬狀況,決定發放抵押貸款的,應在貸款合同簽署後及時到房地産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産抵押登記。

    15.商業銀行對未完全按照前述要求發放的貸款,應有專門的處理方法,除將發放原因和理由記錄存檔外,還應密切關注及監控該筆貸款的還款記錄。

    16.商業銀行應建立逾期貸款的催收系統和催收程序。應將本行內相關的個人信用資料包括逾期客戶名單等實行行內共享。

    (五)有關風險監管措施的規定

    1.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對商業銀行房地産貸款發放規模、資産質量、償付狀況及催收情況、風險管理和內部貸款審核控制進行綜合評價,並確定監管重點。

    2.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非現場監管情況,每年至少選擇兩家商業銀行,對房地産貸款的下列事項進行全面或者專項檢查:貸款質量;償付狀況及催收情況;內部貸款審核控制;貸後資産的風險管理;遵守法律及相關規定;需要進行檢查的其他事項。

    3.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房地産貸款管理存在嚴重問題的商業銀行,將組織跟蹤檢查。

    4.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或銀行業自律組織對介入房地産貸款的仲介機構,一旦發現其有違背行業規定和職業道德的行為,將及時予以通報。(銀監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