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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4〕18號)、《關於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6〕19號)和《關於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實施“平安計劃”工作的函》(勞社險中心函〔2006〕31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13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上述文件就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待遇支付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一是按照“平安計劃”提出的用三年左右時間將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的農民工基本覆蓋到工傷保險制度之內的工作目標,以實施“平安計劃”為契機,推動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強化農民工工傷保險的基礎管理,為農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二是在參加工傷保險政策方面,農民工所在用人單位可以優先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註冊地與生産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以在註冊地參保,也可以在經營地參保,原則上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在註冊地已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用人單位應向註冊地的社會保險機構提出申請,社會保險機構出具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主要包括:單位名稱、參保時間、人員名單及繳費情況。未在註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要在生産經營地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將建立聯查機制,推動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三是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方面,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後,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産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産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生産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四是在工傷保險待遇支付方面,針對農民工特點,作出了更加靈活方便的規定,即對跨省流動,戶籍不在參加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生産經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農民工,符合享受一至四級工傷保險待遇的,傷殘津貼等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或定期支付兩種支付方式供農民工選擇,方便農民工工傷人員領取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需由農民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與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終止工傷保險關係。一至四級傷殘農民工一次性享受工傷保險長期待遇的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勞動保障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