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民政部對民政業務中涉及的行政許可項目、行政許可實施主體及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確認在民政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項目中,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有20項,主要是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外國商會等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殯葬設施前置許可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但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許可項目有3項,即假肢和矯形器生産裝配企業資格認定、假肢或者矯形器製作師註冊登記,與境外合資、合作舉辦福利機構審批。
同時,制定《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辦法》,規範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相關程序,製作了23份《民政部門實施行政許可通用文書》。(民政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