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制定行政許可法有關配套制度,嚴格規範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許可法頒布後,證監會抓緊制定了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的相關配套制度,包括:發佈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在程序方面切實規範行政許可行為;發佈了《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建立了行政許可實施過程中“承辦人員雙簽”、“審核靜默期”、“會議集體決策”、“回避”、“幹部定期輪崗”等監督制約機制,強化了行政許可執法監督的功能。
二是設立統一受理機構,加強內部督辦與監督。設立統一受理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制度,是證監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一項制度創新。其意義不僅在於規範行政許可實施程序,方便申請人,而且為充分發揮內部監督制約職能,督促審查部門提高辦事效率,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和腐敗現象提供了制度保障。從2004年7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共接待各類申請人約13270次,正式接收行政許可申請2727次,受理行政許可申請1751次,發出補正通知686次,不予受理60件,反饋意見777件,終止審查55件,辦理各類通知6056件,送達各類行政許可1773件。
三是清理整合行政許可規定,進一步明確行政許可事項。結合行政審批項目的清理,對有關行政許可規定進行了全面清理,對照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逐件過濾現行的規章、規範性文件,逐項、逐條核實行政許可項目的數量、名稱、依據、條件、程序和期限,依法進行規範,分類處理。對於已取消或擬取消項目的有關規定,製作失效文件及其條文目錄清單;對於保留的項目,修訂與行政許可法相抵觸的相關規定,並整合規範同一許可事項的不同文件,制定邏輯嚴密、結構完整、覆蓋全面的規章、規範性文件;對於需要修改有關法律、法規的,及時提出修改建議。
四是完善行政許可工作制度,規範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建立健全審批公示制度,審批分權制約機制,審批人員競爭上崗、定期輪崗和審批回避制度,監督檢查制度,引進專家參與審批決策,使行政審批工作進一步走上規範化軌道,逐步構建了"程序規範、審核透明、運行高效、監督有力"行政審批工作機制,(證監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