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制定發佈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執法監督暫行規定》。從落實責任的角度規範證監會及證監會工作人員的行政許可行為,逐步建立起全方位、多渠道、多手段的監督制度。
二是建立並實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通過制定《中國證監會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行政違法行為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中國證監會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及執法證件管理暫行辦法》三項制度文件,建立起了公開、公平、公正的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
三是建立有關配套制度。通過對監管措施和監管規定的梳理,理清了各個內設行政執法部門及派出機構的執法依據和執法職責,形成了《中國證監會系統行政執法依據目錄》和《行政執法職權分解明細表》。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建立了查審分離的行政處罰體制,確立了案件調查部門與審理部門之間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機制,明確了職責分工,建立起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程序規範、精簡高效的行政處罰執法體制。(證監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