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民主決策機制方面,《意見》規定:明確行政決策原則。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要按照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的要求,堅持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相統一、權力和責任相統一、權利和義務相統一的原則,履行法定職責,尊重和保障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滿足公民對計劃生育、生殖健康服務的需求;建立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評估機制;科學把握人口發展規律以及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關係,探索建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人口發展指標體系。健全行政決策機制。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應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範圍內行使行政決策權,不得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在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基礎上,不斷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內部決策規則,強化決策的合法性、科學性、民主性。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與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程序。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對於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決策事項,要收集相關信息,並事先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或者向社會公佈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對於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及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與可行性論證。建立健全行政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應確定督辦機構和人員,定期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評估,並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要加強對決策活動的監督,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未經認真調查研究、充分論證或者領導集體討論作出決策,以及因決策過錯給國家和群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在加強立法,提高人口和計劃生育制度建設質量方面,《意見》規定:要遵循立法基本原則。堅持黨的領導、以人為本、改革創新、法制統一的原則,遵循社會經濟發展規律和人口發展規律,體現大多數人的意願和利益,做到權利和義務的統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內容要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內在邏輯要嚴密,語言要規範、簡潔、準確。制定規範性文件不得超越法定權限,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處罰等事項,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相抵觸。涉及生育政策調整等重大立法事項,起草過程中應徵求國家人口計生委意見。改進立法工作方法。實行立法工作者、基層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發揮人口專家、法律專家在立法中的作用,建立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聽取意見制度以及對聽取和採納意見情況説明制度,增強立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擴大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建立健全社會公眾參與立法制度和合理化意見建議的處理機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建設質量評估機制。建立健全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審查備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對人口和計劃生育規範性文件實行前置性審查。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提出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應先由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查,發現草案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程序、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發佈的規範性文件不一致的,應當據實報告並提出修改意見。規範性文件自發佈之日起30日內報送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備案。定期清理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對於不適應客觀情況和發展要求或者與新出臺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應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在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方面,《意見》規定: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確定行政職權,明確執法崗位,合理分解內部業務機構的執法責任,實行“一把手”負總責;建立嚴格的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於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規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行為,公正、準確適用自由裁量權,嚴格行政執法時限,推行行政執法人員回避制度,做到過錯與處理(罰)相適應,教育與懲罰相結合,嚴禁以罰(收費)代管。建立執法爭議協調機制,對兩個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出現執法職責脫鉤、職權爭議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協調解決。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建立相對穩定的執法隊伍,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執法人員從事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工作須取得省級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亮證執法,定期考核。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未接受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序。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程序,規範有關執法文書。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社會撫養費徵收、行政復議等執法活動應當建立完整、規範的案卷,客觀、全面地記錄行政執法的事實、有關證據以及行政決定。建立聽取當事人意見制度。做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當事人所依據的相關法律規定和當事人應享有的權利,切實維護當事人的知情權、陳述權和申辯權。對依法應當聽證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的調查、審核和決定三分離,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我辦案、自我審核、自我決定,所辦案件必須經本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審核後報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轉變執法理念,開展便民維權活動。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依法維權,優質服務的執法理念,杜絕違反“七個不準”的行為,堅持綜合改革,探索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新機制。簡化再生育審批手續,探索高效、便民、優質的審批方式和生育(服務)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等證件發放形式。嚴格收費及其管理,在再生育審批、各類證件發放、流動人口管理與服務等行政執法中,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押金、保證金、管理費或者其他任何費用,依法作出征收社會撫養費或者罰款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到指定的機構繳納,罰沒收入和社會撫養費一律上繳國庫。誠實守信,切實履行法定職責,為實行計劃生育的公民兌現法定獎勵和各種優惠政策,免費提供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探索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信息管理系統,加快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提高執法效率,方便服務群眾。
在拓寬監督渠道,完善監督機制,加強執法監督方面,《意見》規定: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系統層級監督機制。加大上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指導檢查力度,定期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加強上級行政機關對影響重大和跨行政區域案件的協調、督辦;建立重大行政案件的備案制度,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定期對行政執法案捲進行自查、檢查和抽查,對不合格的案卷應當及時糾正。完善行政復議工作制度。依法規範行政復議的申請、審理、決定和執行程序以及相應的法律文書,通過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及時有效監督下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加強行政復議機構建設,設區的市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設立行政復議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保證必要的復議工作經費。自覺接受外部監督。各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接受監察、審計機關的專門監督和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法行政行為;要自覺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監督,積極出庭應訴、答辯,全面、自覺履行生效的判決和裁定,認真對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和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拓寬基層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渠道。進一步落實計劃生育政務公開和村務公開制度,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執法範圍、執法依據和執法程序,公開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許可、生育(服務)證發放、獎勵優惠政策落實、社會撫養費徵收及其他與行政相對人相關事項的辦事程序、辦事期限、辦事結果和服務承諾等,保障行政相對人對執法工作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推進計劃生育村(居)民自治,發揮群眾對計劃生育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作用。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完善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制度。建立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侵權損害的賠償制度,確保行政相對人依法獲得賠償。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補償制度,規範行政補償的範圍、標準、方式和程序。對育齡夫妻因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出現並發癥的以及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變更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決定,對相對人造成人身損害或者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實行執法過錯責任人追償制度,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行政侵權的工作人員除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外,還應當予以經濟追償。完善信訪工作機制。全面貫徹《信訪條例》,建立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信訪工作機制。實行接訪首問責任制,及時辦理信訪事項,依法保障信訪群眾的合法權利。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機關負責人閱批群眾來信、信訪接待日和定期下訪制度,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研究信訪工作,組織協調解決本部門重大疑難信訪問題。改進和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將行政執法工作納入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考核之中,加大權重,細化評議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有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予以“一票否決”。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執法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結合民主評議行風、效能建設等途徑,探索科學的行政執法績效評估和獎懲辦法。(人口計生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