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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3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為規範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海事行政管理,維護內河水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違反內河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實施海事行政處罰作出了具體規定。海事行政違法行為,包括:(一)違反船舶、浮動設施所有人、經營人安全管理秩序的行為;(二)違反船舶、浮動設施檢驗管理秩序的行為;(三)違反船舶、浮動設施登記管理秩序的行為;(四)違反船員管理秩序的行為;(五)違反航行、停泊和作業管理秩序的行為;(六)違反危險貨物載運安全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為;(七)違反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的行為;(八)違反船舶、浮動設施遇險救助管理秩序的行為;(九)違反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秩序的行為;(十)違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監督管理秩序的行為。(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