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規定:稅收執法檢查是指各級稅務機關對本級稅務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派出機構或者下級稅務機關的稅收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執法檢查的內容包括:抽象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前查處問題的糾正情況、檢查執法行為所依據的各種涉稅文件資料等。執法檢查的程序具體分為準備、實施、處理三個階段。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稅收執法過錯行為,要按照《稅收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和具體經辦人員的責任。(稅務總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