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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3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規定》規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違反藥品、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一)法定依據的原則;(二)法定程序的原則;(三)公正、公開的原則;(四)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五)保護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原則。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制度,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處罰進行監督,對下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違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可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權予以變更或者撤銷。(食品藥品監管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