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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保監會〔2004〕5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9月01日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辦法》規定:中國保監會實施行政許可的要求;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提高辦理效率,提供優質服務。行政許可制度公開和已實施行政許可的公開要求;中國保監會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予以公佈,並及時在中國保監會文告或者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程序和要求;中國保監會辦公廳和派出機構辦公室是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機構,統一受理屬於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職權範圍內的行政許可申請,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初步審查,受理社會公眾對保險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諮詢,督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處理,統一送達保險行政許可決定、保險行政許可證件。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出具加蓋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受理機構應當在補正材料通知書、受理決定或者不予受理決定的作出之日,告知申請人領取有關書面憑證。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需要頒發保險許可證的,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加蓋中國保監會印章的保險許可證。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中國保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中國保監會或者派出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行政許可事項的變更、撤銷、撤回和登出的條件;行政許可的監督;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按照監管職責分工,對被許可人實施有效監督。派出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被許可人實施有效監督。(保監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