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
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6〕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文件)關於做好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的有關要求,切實加快推進農民工特別是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我部決定在全國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現將農民工 “平安計劃”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請各地于2006年6月20日前將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的具體工作方案報我部。實施中的有關問題和工作意見建議及時反饋我部工傷保險司。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農民工“平安計劃”
——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三年行動計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推進農民工特別是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特製定農民工“平安計劃”,用三年時間,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的總體要求,以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為重點,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全面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切實保障農民工工傷保險權益。
二、工作重點和主要目標
(一)工作重點
“平安計劃”在全國範圍內實施,以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礦山、建築企業為重點。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平安計劃”的工作重點。礦山、建築企業較少的地區,要同時將其他農民工較為集中、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企業作為重點。
(二)主要目標
用三年左右時間,將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的農民工基本覆蓋到工傷保險制度之內:
1.2006年,大中型煤礦企業農民工全部參加工傷保險;加快推進小煤礦、非煤礦山企業和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2.2007年,半數以上小煤礦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半數以上非煤礦山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半數以上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基礎較好、進展較快的地區,基本實現全部煤礦、非煤礦山企業和大部分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3.2008年底前,基本實現全部煤礦、非煤礦山企業和大部分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
三、配套政策
進一步落實和完善農民工參保、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支付方面的有關政策,方便農民工參保和領取待遇。
(一)按照國務院關於“優先解決工傷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障問題”的要求,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要暢通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的渠道,有條件的地區在經辦機構設立專門窗口辦理農民工參保。
(二)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産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可在生産經營地為農民工參保。
(三)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參保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照參保地的規定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四)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産經營地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在生産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並按生産經營地的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五)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農民工,工傷後的長期待遇可試行一次性支付和長期支付兩種方式,供工傷農民工選擇,進一步方便農民工領取和享受工傷待遇。
四、主要措施
(一)制定、分解下達年度農民工參保計劃。按照三年基本解決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保問題的進度要求,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明確年度工作重點,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農民工參保計劃,確定工作進度,並將計劃分解下達到所屬地區(行業),認真貫徹實施。
(二)建立農民工參保協查機制。探索在各地(註冊地與生産經營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建立參保協查機制。用人單位已在註冊地為農民工辦理了參保手續的,要向生産經營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相關證明。用人單位未在註冊地為農民工辦理參保手續的,由生産經營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協查結果,要求其在生産經營地為招用的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三)建立推進農民工參保的經驗交流機制。及時總結、交流、推廣各地推進農民工參保特別是推進煤礦、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保的經驗。今後三年每年第三季度,部裏將組織召開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經驗交流會,通過經驗交流、典型引路,加快推進農民工特別是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保工作進度。各地也要相應建立經驗總結、交流、推廣的機制,指導和推動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四)建立調度督辦機制。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逐級建立調度督辦機制,根據年度參保計劃和工作重點,對農民工參保特別是重點行業企業的農民工參保進度進行調度督辦。今年,從二季度開始,部裏將根據今年的工作重點,按照國有重點煤礦目錄,調度、檢查各地推進煤礦企業參保的進度;明後年,將根據工作重點和各地工作進展情況,確定調度督辦的重點,做好檢查、調度、督辦工作。
(五)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社會保險費徵繳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將用人單位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情況作為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之一,加大監察力度。同時,落實《工傷保險條例》關於“用人單位應當將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情況在本單位內公示”等項措施,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
(六)運用安全生産許可證等強制手段,推進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將參加工傷保險作為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加快推進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結合本地貫徹國務院5號文件的實際需要,積極爭取各級黨委政府支持,出臺有力措施,促使用人單位特別是煤礦、建築等高風險企業儘快為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七)為農民工參保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在保持工傷保險制度框架的前提下,結合礦山、建築企業的生産經營特點,採用切合實際的統籌方式、靈活有效的繳費方式、可選擇的待遇支付方式等,加快推進高風險企業參加工傷保險。適應農民工流動就業的特點,在參保、認定、鑒定和享受待遇等環節做好服務工作,方便農民工參保和享受待遇。
(八)開展以“抓預防、保平安”為主題的高風險農民工工傷預防行動,從源頭上遏制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有效降低農民工的工傷風險。一是按照《勞動法》、《安全生産法》、《礦山安全法》、《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檢查督促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履行法定義務,普遍開展農民工勞動安全衛生、安全生産、工傷預防知識上崗前培訓,並組織開展在崗農民工安全生産和職業技能培訓。二是按照《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配合有關部門,檢查督促企業為農民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做好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農民工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病檢查。三是有效運用工傷保險行業差別費率和企業浮動費率機制,促進企業重視加強安全生産和工傷預防。
(九)開展農民工參保聯合大檢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礦山、建築企業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大檢查;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職業病高發行業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大檢查。發現問題,督促整改,加快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進度。
(十)做好農民工參保的宣傳諮詢工作。各地要利用多種方式,做好“平安計劃”的宣傳工作,為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今後三年,每年4月結合工傷保險條例頒布紀念日,在全國集中開展農民工參保宣傳諮詢活動。
1.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互聯網等各種媒體,集中宣傳“平安計劃”的主要內容和政策措施。包括: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關於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政策措施;農民工在參保等方面的各項權利;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標準;工傷保險在保障農民工權益、分散用人單位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典型案例等。通過集中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對開展“平安計劃”、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意義的認識,為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
2.印製發放“平安卡”。主要內容包括:農民工如何參保;農民工工傷後如何申請工傷認定、如何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農民工工傷待遇標準及如何領取待遇;本地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經辦機構名錄電話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的舉報電話等,在車站、碼頭等農民工集散地和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生産、生活場所免費向農民工發放。並在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生産、生活場所設立“平安計劃”宣傳欄、廣告牌。幫助農民工全面了解國家政策和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權利,提高維權意識,自覺維護自身工傷保險權益。
五、2006年主要行動
(一)4月份,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三週年之際,開展以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為主題的全國工傷保險集中宣傳諮詢活動。
(二)6月份,各地開展煤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自查。
(三)從二季度開始,部裏根據國有重點煤礦名錄,按季度檢查調度各地國有重點煤礦參加工傷保險進展情況。
(四)三季度,召開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經驗交流會。
(五)四季度,開展煤礦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情況大檢查。
六、組織領導各地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將農民工“平安計劃”落到實處。
(一)摸清底數。通過利用工傷保險參保繳費登記、有關部門行政記錄、勞動保障監察等途徑,或採用抽樣調查、典型調查等多種方式,摸清本地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特別是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的數量和結構。
(二)制定工作方案。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今後三年推進農民工特別是礦山、建築等高風險企業農民工參保的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年度目標任務、工作措施和時間進度。
(三)建立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目標,制定措施,落實責任,將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列入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四)加強組織領導。勞動保障部門內部要加強統籌協調,共同做好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同時,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爭取各有關部門的積極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切實完成好“平安計劃”各項工作任務,推進農民工工傷保險工作取得紮實、明顯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