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部門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3月24日   來源:審計署網站

103個縣農村飲水安全工作審計調查結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四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有關規定,審計署2009年對河北、山西、遼寧等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19省)的103個縣(縣級市、區,以下簡稱103個縣)2006年至2008年農村飲水安全工作開展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現將審計調查結果公告如下:
  一、農村飲水安全工作開展情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飲水安全問題,將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列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點內容。2007年,國家制定了《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劃》(以下簡稱“十一五”規劃)。從審計調查情況看,地方各級政府積極發揮主導作用,認真組織實施“十一五”規劃,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工程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
  一是促進了社會和諧,密切了黨群、幹群關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使廣大農民實實在在地分享到了改革開放的成果, 進一步提高了黨和政府的凝聚力和號召力。
  二是改善了農民生活條件,提高了農民健康水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提高了環境衛生質量,減少了介水性疾病的傳播,節省了農民的醫療費用。據水利部門測算,項目區戶均年節省醫藥費支出200元左右。
  三是解放了農村生産力,促進了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使部分勞動力從以前找水、拉水、背水中解放出來,能夠外出打工或發展庭院經濟,增加了經濟收入。據水利部門測算,通過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全國戶均年節省53個挑水工日。
  四是加強了民族團結,維護了社會穩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注意向少數民族地區傾斜,減少了少數民族地區群眾因水而引發的糾紛,促進了民族團結。
  審計調查的103個縣2006年至2008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計劃總投資37.93億元,實際到位資金31.86億元,佔計劃的84%。其中:中央財政計劃投資19.25億元,全部下撥地方後,實際已撥到項目18.12億元,佔計劃的94%;地方財政及農民自籌計劃投資18.68億元,實際已到項目13.74億元,佔計劃的74%。
  二、農村飲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審計調查發現,2006年至2008年,103個縣計劃解決780.83萬人的飲水安全問題,實際解決657.53萬人,還有123.3萬人未得到解決,佔計劃的16%;有的已建成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存在供水水質合格率偏低、運營成本偏高、管理維護不到位和工程利用率不高等問題,影響了農村飲水安全工作效果。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除了近年來農村飲用水水源污染等客觀因素以外,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農村飲水安全工作計劃與實際不完全相符。
  審計調查發現,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資金分配計劃不夠科學。有些地方簡單按照飲水不安全人口數量或者行政區域平均分配資金,未能區分輕重緩急,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導致部分資金投入與工程實際需要不完全相符。有些地方實施的諸如“連片供水”等地方性工作計劃與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未有效銜接,導致工程建設進度快慢不一,影響了農村飲水安全工作階段性目標的實現。
  (二)有4.33億元地方政府配套資金未按計劃到位。
  審計調查的103個縣中,有83個縣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政府配套資金不到位的問題。2006年至2008年,上述83個縣計劃配套9.79億元,實際到位資金5.46億元,未到位資金4.33億元,到位率為56%。一些地方將配套資金缺口轉嫁到農戶身上,導致群眾自籌比例增高。
  (三)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不完全到位。
  一是有些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未按要求安裝水質凈化設施。審計重點抽查的131處以高氟、苦鹹水等作為水源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中,有36處工程未設計水質凈化設施,佔27%;有19處工程未按設計要求安裝水質凈化設施,佔15%。
  二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監測率偏低。根據相關規定,地方衛生部門應對“十一五”規劃中新改擴建集中式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每年分枯水期、豐水期各開展1次水質衛生監測。審計抽查的2006年至2008年新改擴建的6907處集中式飲水安全工程,由於經費不足等原因,2008年衛生部門僅對其中22%的工程進行過水質監測。很多集中式飲水安全工程運行以來從未進行過水質監測。
  三是農村學校飲水安全工程建設不足。審計調查發現,由於資金分配重點支持不夠,農村學校飲水工程建設滯後,飲水不安全問題尚未完全解決,個別地方還比較突出。截至2008年底,審計抽查72個縣的農村學校中,飲水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佔35%。
  (四)農村飲水安全工作機制和制度不夠完善。
  一是農村飲水工程所有權規定落實情況較差。國家雖有關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所有權的規定,但缺乏符合實際的具體操作規範,加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來源廣、情況複雜,這項規定實際執行情況較差。審計抽查的1181處農村飲水工程均未落實所有權,導致工程所有者不明確,權益維護受到影響,工程運營前景堪憂。
  二是缺乏用電優惠具體規定,電價優惠政策未完全落實到位。發展改革委等3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各地要按照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要求,研究制定工程運行用電優惠政策,以降低工程運行成本。但由於缺乏統一的操作辦法,實際落實情況較差。審計延伸調查的575處農村集中式飲水安全工程中,有42%的工程未享受到國家電價優惠政策。
  三是農村飲水安全應急機制不健全。103個縣中,有66個縣未制定以農村飲水安全保障為重要內容的專項應急預案。各地普遍存在人員保障、技術支持、物資儲備等安全保障措施尚未落實的情況,農村飲水安全預測與預警運行機制尚不健全,不利於農村飲水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有效開展。
  (五)對103個縣及其所在的省、市(地)延伸審計發現,2.81億元資金未按計劃及時下撥,0.25億元資金未按計劃用於規定項目。
  針對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審計署提出了進一步加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資金投入,加強農村飲水安全管理工作,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作機制和制度等審計建議。
  三、審計調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水利部等中央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認真研究審計建議,積極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水利部專門召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整改工作會議,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逐一明確整改的措施和期限等要求,並派出督導組前往19省督促整改,還及時下發《關於加強農村水資源保護工作的通知》等多個文件,要求各地切實採取措施加強農村水源保護,改進供水水質檢測工作,加快解決農村學校飲水不安全問題,開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程序的專項整治活動,研究完善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長效機制。相關地方政府認真處理和糾正審計調查發現的問題,及時撥付滯留資金,收回挪用資金,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積極採取措施,加快工程建設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