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關於印發《醫療質量安全
告誡談話制度暫行辦法》的通知
衛醫管發〔20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部直屬有關單位,部屬(管)醫院:
為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規範處理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我部組織制定了《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制度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在貫徹實施工作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聯絡我部醫療服務監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有效防範和規範處理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以下簡稱告誡談話)的對像是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嚴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負責人(以下簡稱談話對象)。
第三條 告誡談話由負責該醫療機構登記、校驗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衛生部可根據需要,對發生重大影響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醫療機構負責人進行告誡談話。
第四條 告誡談話應當一事一告誡。
告誡談話以個別進行為主,對普遍性問題也可採取會議告誡談話或集體告誡談話。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組織告誡談話:
(一)醫療機構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
(二)發現醫療機構存在嚴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
第六條 組織告誡談話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
第七條 談話對象接到告誡談話通知後,應當按照規定和要求接受告誡談話,不得藉故拖延;接受告誡談話時,應當如實陳述事件經過及調查處理情況,不得捏造或隱瞞事實真相。
第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開展告誡談話工作:
(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及討論分析,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進行歸因分析,提出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改進建議,做好告誡談話計劃安排;
(二)提前5個工作日將告誡談話時間、地點及擬告誡談話的主要內容通知談話對象,並要求談話對象準備書面説明材料;
(三)衛生行政部門告誡談話人員(以下簡稱談話人)不得少於2人,其中1人為衛生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
(四)參與告誡談話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填寫《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登記表》(附件),做好談話記錄,並由談話對象簽字。談話資料應存檔保管。
第九條 告誡談話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介紹參加告誡談話的工作人員;
(二)向談話對象説明談話原因,指出相關醫療機構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嚴重性和危害性;
(三)聽取談話對象對有關問題的解釋説明、已經採取的整改措施及其效果;
(四)對進一步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提出具體要求,明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一般不超過3個月;
(五)現場填寫《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登記表》並簽字。
第十條 告誡談話結束後,談話對象應當立即組織落實整改意見,並在整改期限屆滿後5個工作日內向負責談話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其效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本轄區衛生系統內通報告誡談話的對象和主要內容,並在告誡談話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報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半年應當將轄區內告誡談話工作開展情況上報衛生部。
第十二條 談話對象無故不參加告誡談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通報批評,且3年內不得受理其醫療機構等級評審和各項評優申請。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經告誡談話後未及時進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的,負責告誡談話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改正。
第十四條 負責告誡談話的衛生行政部門未按照本辦法及時進行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
附件: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