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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14日 13時38分   來源:教育部網站

教育部等20部門關於貫徹落實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進一步加強
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基一〔201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司法廳(局)、財政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局)、交通運輸廳(委)、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廣電局、安全監管局、法制辦、新聞辦、保監局、總工會、團委、婦聯、關工委,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公安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司法局、財務局、建設局、交通局、質量技術監督局、廣電局、安全監管局、法制辦、新聞辦、保監局、總工會、團委、婦聯、關工委:
  近日,國務院批准成立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為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切實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就有關事項聯合通知如下。
  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相關部門參加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學生上下學安全管理工作。要明確參與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相關部門的職責,充分發揮工作機製作用,全面掌握當地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和校車運營情況,確定校車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標和任務,研究制定校車安全管理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協調解決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確保校車安全。
  二、制定《條例》實施辦法。《條例》要求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辦法。各地要按照《條例》“保障學生就近入學、寄宿制學校入學、公共交通滿足入學、提供校車服務”依次優先的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抓緊制訂《條例》的實施辦法,設定合理的過渡期限,細化完善《條例》的要求,對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審批、校車通行安全和乘車安全以及法律責任作出詳細規定,把校車服務的重點放在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需要的農村地區。要保障過渡期期限內接送學生上下學的所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載客汽車都取得校車標牌,過渡期結束後,所有接送小學生、幼兒上下學的校車為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專用校車。
  三、制定校車服務方案。有必要提供校車服務的地方,要以縣為單位制定校車服務方案。縣級人民政府要在保障就近入學、建設寄宿制學校、充分發揮公共交通作用的基礎上,根據學校分佈、需要校車服務的學生人數和道路交通狀況等,因地制宜制訂校車服務方案,確定校車運營模式,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並依據本省級人民政府設定的過渡期限確定服務方案實施的時間和步驟。要鼓勵大型公交、客運企業提供校車服務,提倡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成立專業運營單位或政府購買運營公司服務等方式,逐步實現校車運營管理的專業化和集約化。校車服務方案要通過適當的方式充分聽取群眾意見,經地市級人民政府統籌,報省級政府審核同意後實施。各省(區、市)要加強對縣(市、區)級校車服務方案的指導協調,在縣級校車服務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省級校車服務方案。
  四、確保過渡期交通安全。縣級人民政府要針對過渡期大量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載客汽車作為幼兒、小學生校車使用的實際情況,按照“既保證安全、又不讓學生無車可乘”的原則制訂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組織建立並嚴格落實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和校車駕駛員資格審批制度,凡是用於接送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及其駕駛人員都應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駕駛資格,堅決杜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要充實和加強監管力量,加強道路巡邏管控,強化對在過渡期內仍可以作為幼兒、小學生校車使用但不符合國家校車標準的載客汽車的管理,使學生接送車輛依法依規安全運行,確保學生上下學乘車安全。
  五、開展專項治理。各地要在今年秋季開學後開展一次專項治理。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要依法收繳並強制報廢機動車,嚴格依法處罰機動車駕駛人和所有人。對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校車的,要嚴格依法處罰。對校車超速、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要嚴格監督,依法查處。對校車駕駛人因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要堅決依法取消其校車駕駛資格。對其他機動車輛不避讓停靠上下學生的校車的,要嚴格依法查處。
  六、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專項督查。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將於2012年秋季組織開展全國《條例》貫徹落實情況專項督查。專項督查的內容是:各省(區、市)校車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建立和《條例》實施辦法制定情況,有關部門工作開展情況;校車生産銷售情況;各縣(區、市)校車服務方案、過渡期交通安全方案的制定情況,校車使用許可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校車駕駛人審批管理情況,校車檔案和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情況;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落實情況,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籤訂情況,隨車照管人員配備管理情況,學校交通安全教育開展情況等。在此之前,各省(區、市)也要組織開展貫徹落實《條例》專項督查。
  七、履行部門職責。各相關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下,認真履行《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發揮自身優勢,切實做好各項工作。要充分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人民團體和社會團體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基層組織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有關部門要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大力協同、形成合力,紮實推進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要細化職責任務,及時溝通情況,加強指導協調,推廣先進經驗,加強宣傳引導,建立完善溝通協調機制、信息共享機制、校車經費籌措機制等。
  各省(區、市)要將本地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機制建立情況、《條例》實施辦法于2012年9月15日前,校車服務方案于2012年10月15日前報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教育部,辦公地點:北京西單大木倉衚同35號教育部基礎教育一司,郵編:100816;聯絡人和電話:高君,66097791,藍妍,66096503,66097809(傳真);電子郵箱:xiaoguanchu@moe.edu.cn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
                    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國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
                        2012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