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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燃放時間、地點和種類由縣以上政府決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1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記者陳菲、劉錚)國務院頒布的《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這是考慮到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屬於地方事權而做出的規定。

    根據《條例》,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産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以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為了維護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公共安全,《條例》規定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經過有關公安部門許可,並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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