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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7年06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為孩子們健康成長護航

    新華社北京6月1日電(記者田雨、周婷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教育與保護相結合”——這是6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保護未成年人確定的三項原則。

    這部法律的施行,將加強保護孩子們的身心健康,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促進他們“德、智、體”全面發展。

    家長也不能隨意查看孩子日記

    孩子的日記和信件,作為監護人的家長能否隨意查看?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法律嚴格規定,對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檢查,或者對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查閱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查閱。

    法律同時規定:“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必須保證未成年學生睡眠、娛樂和體育鍛鍊時間

    增強青少年體質、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是關係國家和民族未來的大事。基於此,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應當與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學生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鍊時間,不得加重其學習負擔。”

    這一立法精神在不久前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中得到體現。意見提出,要全面實施《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把健康素質作為評價學生全面健康發展的重要指標。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確保學生每天鍛鍊一小時。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學生體育運動會,積極開展競技性和群眾性體育活動。確保青少年休息睡眠時間,加強對衛生、保健、營養等方面的指導和保障。

    家長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同時,法律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並採取措施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的和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義務教育。”

     中小學周邊禁開歌廳網吧

    “中小學校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

    如果違反上述條款,法律規定,“在中小學校園周圍設置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的,由主管部門予以關閉,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法律還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根據這部法律,“國家採取措施,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國家鼓勵新聞、出版、信息産業、廣播、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藝術家、科學家以及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

    發生突發事件應先救未成年人

    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護未成年人。”

    衛生部的統計顯示,我國70%以上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在學校,80%以上的學校突發事件為傳染病流行事件。基於此,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教育行政等部門和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應當根據需要,制定應對各種災害、傳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的預案,配備相應設施並進行必要的演練,增強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教職員工不得對未成年人體罰、變相體罰或侮辱人格尊嚴

    “老師體罰學生”的現象不時見諸報端。對此,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職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法律同時規定了相關罰責:“學校、幼兒園、託兒所教職員工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針對不少商店隨意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狀況,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法律還規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煙、飲酒。

    我國1999年頒布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時就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但法律卻未規定對這一違法行為的處罰性條款。

    針對這一實際,修改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法律責任”部分規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或者沒有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標誌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父母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在我國不少地方,尤其是一些邊遠地區,許多家長出於落後習俗或其他考慮,早早地為孩子訂立“娃娃親”。對這一現象,修訂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作出禁止性規定。

    從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出發,法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