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9日   來源:林業局

林業局解讀修訂後的《森林防火條例》 盡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時間退回到1987年5月6日。

    大興安嶺一場燃燒了27個晝夜的大火奪去了213人的生命,毀掉了5.6萬多民眾的家園,燒掉了一大串官員頭頂的烏紗帽,更燒出了我國森林防火應急處置和法律法規體系的漏洞和空白。

    森林防火怎麼防?發生森林火災後怎麼救?火災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一連串待解的問題使得我們對森林防火行政法規的需求迫在眉睫。

    1988年1月16日,國務院發佈了現行《森林防火條例》,並於3月15日起施行,確定了“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從此,我國森林防火工作步入依法治火的軌道。

    這部制定於計劃經濟時代的《條例》至今已施行20年,對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保護森林資源和維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發揮了不可磨滅的作用。據統計,1968年~1987年的20年間,我國年均森林火災次數為12967次;而在1988年~2007年,我國年均森林火災次數減少到7626次,比上一個20年下降41.2%。

    然而,伴隨著改革開放的步伐,20年來,中國的社會經濟環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林業事業發展日新月異,森林防火工作面臨新形勢、新任務和新要求。在於去年12月遞交到國務院法制辦的關於森林防火條例送審稿的説明中有這樣的表述:《條例》的一些規定明顯滯後,“已經不適應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

    “修訂後的《條例》凸顯了以人為本的理念,森林資源固然重要,但人民生命安全更加重要;新增的應急預案方面內容有利於指導基層在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時,更加有條不紊,更具可操作性。”一名基層森林防火工作者説。

    以人為本,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現行《條例》第5條:預防和撲救森林火災,保護森林資源,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

    第23條:撲救森林火災,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接到撲火命令的單位和個人,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撲救森林火災不得動員殘疾人員、孕婦和兒童參加。

    修訂後的《條例》第34條: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群眾,並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

    第35條: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火災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組織群眾撲救隊伍撲救森林火災的,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假設發生一起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下,但死亡人數在30人以上,如果按照現行《條例》第28條規定,它不是特大森林火災,但按照修訂後的《條例》第40條規定,則應該被歸類為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現行《條例》僅僅根據受害森林面積衡量森林火災,修訂後的《條例》將傷亡人數也納入了森林火災的分類標準。拋開受害森林面積不談,只要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就要定性為相應級別的森林火災。

    古語雲:“天地之間,莫貴於人”。森林資源固然是國家的寶貴財産,但生命的價值更加不可估量。從“必須迅速趕赴指定地點,投入撲救”,到“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從資源為重到安全第一,考量角度的變化既是以人為本理念的充分體現,也是科學發展觀的具體落實和實踐。

    預則立,力保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

    修訂後的《條例》第16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國家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國務院批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制定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和森林火災應急處置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必要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演練。

    一旦發生森林火災,各級地方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機構以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應該如何反應?

    立即撲救、及時報告,這是現行《條例》給出的答案。

    修訂後的《條例》進一步捋清了火情報告、啟動應急預案等程序,規定了預案的內容,並進一步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職責,以及氣象、交通運輸、通信、民政、公安、商務和衛生等相關部門的責任。

    同時,將從國家到地方各級的森林火險等級區劃、森林防火規劃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完善,提升到了法規的高度。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建立健全應急體系,在處置森林火災時,才能做到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

    2006年1月14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這次《條例》的修訂也據此對森林火災的分類標準作出了相應調整,以適應《預案》的分級響應機制。現行《條例》中森林火警、一般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特大森林火災的劃分將改為一般森林火災、較大森林火災、重大森林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火災。

    據了解,根據全國森林火險區劃等級和森林防火實際需要,國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編制了全國森林防火規劃,目前已報國務院待批。

    責任追究,向外也向內

    現行《條例》對於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行為處罰為警告或10元~500元的罰款。

    修訂後的《條例》對違反森林防火規定的,除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和給予警告外,還對個人處以200元?~5000元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單位處以2000元~10萬元的罰款。

    對比新舊《條例》,我們不難得出這樣的結論:無論是對於地方政府還是林業主管部門,森林防火的責任都更重了;違反條例規定所付出的成本更大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必須負責森林火災的預防、管理、檢查、監督、撲救和保障等,切實承擔起《森林法》所規定的職責。因為責任如此明確,一旦出現森林火災,追究責任誰都無法推脫。

    都説“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兒”,但修訂後的《條例》不僅嚴於律人,也嚴於律己。不僅對違反條例的單位和個人的板子打重了,還制訂了自我監督的條款。如按照第47條規定,如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不依法履行相關職責等,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受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負責同志説,修訂後的《條例》施行後,還有一系列的工作需要跟進。國家林業局將會同有關部門加緊研究制定森林火災評估標準等。各地則要加大對修訂後的《條例》的學習和宣傳力度,相應地修訂本地《森林防火條例實施辦法》,對照新增或修改的規定,改進工作。在全國森林防火規劃通過後,各地應結合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規劃,編制或完善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應急處置辦法。此外,在今後工作中,還要注意一些用語的變化。如修訂後的《條例》不再説“森林防火戒嚴期”和“森林防火戒嚴區”,而改稱“高森林火險期”和“高森林火險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