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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9日   來源:法制辦

促進公平競爭、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又一重大舉措
——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負責人就《中華
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12月20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招標投標法自2000年1月1日施行以來,對於推進招標採購制度的實施,促進公平競爭,加強反腐敗制度建設,節約公共採購資金,保證採購質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招標採購方式的廣泛應用,招標投標活動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突出問題:一些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規避招標或者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有的領導幹部利用權力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搞權錢交易,使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採購領域成為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災區;一些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相互串通,圍標串標,嚴重擾亂招標投標活動正常秩序,破壞公平競爭。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明顯違反法律、法規已有的規定,同時也有相關制度需進一步完善的問題。認真總結招標投標法實施以來的實踐經驗,制定出臺配套行政法規,將法律規定進一步具體化,增強可操作性,並針對新情況、新問題充實完善有關規定,進一步築牢工程建設和其他公共採購領域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制度屏障,維護招標投標活動的正常秩序,是必要的。制定出臺《條例》,是落實中央部署、推動工程建設領域反腐敗長效機制建設的一項重要任務,是解決招標投標領域突出問題、促進公平競爭、預防和懲治腐敗的一項重要舉措。

    問:《條例》針對實踐中存在的規避公開招標、搞“明招暗定”的虛假招標以及串通投標等突出問題,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針對當前突出問題,主要細化、完善了保障公開公平公正、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規定。

    一是進一步明確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範圍。針對一些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藉口規避公開招標的問題,《條例》規定:凡屬國有資金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部門應當審核確定項目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並通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二是充實細化防止虛假招標的規定。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標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和中標條件以及不規範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以使其事先內定的投標人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充實細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和不規範的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定,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標人以各種方式與其內定的投標人串通,幫助其中標。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在重申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律規定的同時,對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作了細化,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這類違法行為提供更明確的執法依據。

    三是禁止在招標結束後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和中標人的投標承諾訂立合同,防止招標人與中標人串通搞權錢交易。《條例》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四是完善防止和嚴懲串通投標、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規定。投標人串通投標,以行賄謀取中標,以及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行為,對正常的招標投標競爭秩序危害甚大,應當依法嚴懲、堅決遏制。《條例》在對串通投標行為和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認定作出明確具體規定的同時,依據招標投標法,進一步充實細化了相關的法律責任,規定有此類行為的,中標無效,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對違法情節嚴重的投標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評標是選取中標人、保證招標成功的關鍵,《條例》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評標行為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確保公正評標,一要規範地選取評標委員會成員,二要規範評標行為,《條例》進一步完善了這方面的規定。

    針對有的領導幹部、招標單位負責人濫用權力干預評標委員會成員的選取,指定或變相指定評標委員會專家成員,嚴重妨礙公正評標的問題,《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標專家庫。除招標投標法規定的特殊招標項目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招標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換依法確定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評標委員會成員的確定方式、評標專家的抽取和評標活動進行監督。同時對違法確定、更換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針對有的評標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客觀公正履行職務,甚至徇私舞弊的問題,為嚴格規範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評標行為,保障評標公平公正,《條例》規定: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同時對評標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客觀公正履行職務的法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問:《條例》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作了哪些規定?對於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作了哪些規定?

    目前,招標投標領域仍然是違法違紀問題的易發高發領域。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權錢交易等問題還比較突出,社會對此反映強烈。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對禁止領導幹部等國家工作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已有明確規定。為切實落實要將嚴格禁止利用權力干預、操縱招標投標活動“作為一條‘高壓線’,誰碰就依法處理誰”的要求,《條例》重申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以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者要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的,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標人選定所指定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中標結果的,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裡講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規定,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另外,條例還明確規定,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監察對象實施監察。這與《行政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相銜接,有利於加強對有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監察,嚴肅查處國家工作人員插手干預招標投標活動的行為。

    為保障嚴格執法,落實行政問責制度,《條例》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或者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依法公告對招標投標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問:據了解,《條例》還對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和招標投標信用制度作了規定,請介紹一下相關情況。

    答:目前,一些地方設立了開展招標投標活動的場所,有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條例》將其稱為“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在功能定位上,《條例》規定招標投標交易場所應立足於為招投標活動提供服務。在與行政監督部門的關繫上,《條例》規定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隸屬關係。在設立的層級上,《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統一規範的招標投標交易場所。同時,《條例》規定招標投標交易場所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為使“誠信者受益,失信者懲戒”的機制在招標投標活動中得以體現,《條例》規定:國家建立招標投標信用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理決定。

    問:對《條例》的貫徹實施有什麼安排?

    答:《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頒布實施是國家法制建設中促進公平競爭、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又一重大舉措,要高度重視並切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一是做好宣傳培訓。通過新聞宣傳、人員培訓等多種方式,積極營造認真學習《條例》、自覺執行《條例》的氛圍。二是清理完善配套規定。各部門、各地方要對涉及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部門和地方政府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時修改、廢止並對外公佈。需要制定配套規定的,要抓緊制定出臺。三是加強監督執法。按照中央關於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的部署,集中開展執法檢查,重點查處圍標串標、弄虛作假、插手干預招投標活動等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招投標市場秩序。四是公佈一批典型案例。我們對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進行了認真梳理和剖析,將適時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