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城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76號)已經公佈,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廣大網民更好地理解《條例》的主要內容,10月30日上午10時,國家文物局副局長童明康將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進一步做好長城保護工作"的問題進行在線訪談。
網友:我們注意到,目前有許多長城段落還沒有被公佈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條例對此有無具體要求?
童明康:網友的這一問題非常好。長城是我國最為重要的文化遺産之一,1987年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産。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確實長城的許多段落目前還沒有被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一方面它是世界遺産,另一方面可能還不是省級或者縣級的文物保護單位,是由歷史原因造成的,它使一些法律規定的保護制度就不能夠有效適用於這些長城的保護。所以這次《長城保護條例》解決了這一問題,明確規定省級人民政府要將轄區內的長城依法公佈為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以確保按《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各項制度在長城保護工作中得到有效的實施。當然,我們也期望通過大家的努力,長城的各段落最終都能夠全部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這樣它才和世界文化遺産這樣的稱號相匹配,也和長城本身的地位相匹配。
《長城保護條例》針對各級政府制定了一些嚴格規定,主要是所在地的省級政府在長城保護方面要做好四件事:第一,按照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劃定公佈長城保護範圍和控制地帶。第二,在長城沿線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第三,建立長城檔案。第四,確定長城的保護機構。此外,針對個別地方政府在落實上述職責時的標準和尺度不盡相同,以及相互推諉扯皮情況,《長城保護條例》規定,長城段落為行政區域邊界的,相關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定期召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包括一些爭端。國家文物局也應當在這些方面積極發揮作用,促成聯席會議的召開。
長城經常作為省市縣行政區域的界限,用長城劃界。同一段長城經過被劃歸為兩個不同的行政區管轄。還有一種情況值得注意,在有些地方對位於兩個行政區劃之間的長城,相關雙方對該處長城都放任不管,甚至推卸保護責任,使長城疏于管理,從而導致破壞。針對這種情況,《長城保護條例》明確要求,相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這些問題。國家文物局也將加大對這類問題的協調和監督力度,確保相關長城得到有效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