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深處涌動改革潮——我國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綜述
新華社北京6月22日電(新華社記者于文靜)綠意,在山野中萌發;激情,在山林中涌動。
為了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黨中央、國務院2003年6月25日頒布《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對改革提出了總體要求;2008年6月8日頒布《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用5年時間,在全國基本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的部署,這項重大改革正在有條不紊地全面推進。
截至目前,全國有5個省基本完成明晰産權、承包到戶的主體改革任務,正在積極推進配套改革,14個省區市的改革已全面鋪開,其他省區市也正在進行試點。全國已確權到戶的林地面積12.7億畝,佔集體林地的50%。
“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集體林權制度一直處於探索之中。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集體林産權虛置、農民經營主體地位不落實等問題日益突出,嚴重制約了農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嚴重制約了林業生産力的發展,林地蘊藏的巨大潛力沒有得到充分的釋放。長期以來,林農“守著金山受窮”。
我國是一個多山的國家,69%的國土面積是山區,56%的人口在山區。全國集體林地有25億多畝,佔全國林地面積的58%,主要分佈在山區。許多省區山地面積是耕地的數倍。30年前,通過耕地家庭承包經營,充分解放了耕地的生産力,不僅解決了13億人口的吃飯問題,而且使農民的收入得到了大幅度提高。2003年以來,福建、江西、遼寧、浙江等省率先開展以明晰産權、減輕稅費、放活經營、規範流轉為主要內容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林地承包到農戶,實現“耕者有其山”,極大地釋放了林地蘊藏的巨大潛力,有效拓展了農民就業增收的空間,受到了農民群眾的熱烈歡迎。
黨中央、國務院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高度重視。2006年以來,中央領導同志深入福建、江西、遼寧、雲南等地區考察指導,多次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黨的十七大、十七屆三中全會、國家“十一五”規劃,以及近幾年的“兩會”、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都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出了部署。
中央提出,在堅持集體林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通過家庭承包方式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確立農民作為林地承包經營權人的主體地位,承包期為70年,期滿可以續包。這是這次林權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也是與以往歷次林權制度改革相比的突破所在。
這項改革,把林地的使用權交給農民,讓農民依法享有林木的所有權、處置權、收益權,確立了農民對山林使用權和經營權的法律地位,讓百姓吃下了“定心丸”。這項改革,是農村經營體制的又一次深刻變革,是家庭承包經營政策在林業上的豐富和完善,是農村生産力的又一次大解放,就像新時期農村改革發展的一聲春雷,與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
增資源、增效益、增活力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通過山林承包到戶,實現了還山還利還權於民,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初步呈現出森林資源增加、農民群眾增收、林業經濟增長的良好局面。
林改極大地調動了農民造林育林護林積極性,促進了森林面積和蓄積的“雙增長”。林改前,山林都是集體的,農民有責無權,山林被偷砍盜伐現象嚴重,一座座青山被剃成光頭;林改後,林農成了山林的主人,“把山當田耕,把樹當菜種”,積極性空前高漲,森林資源明顯增加。福建、江西等省份造林面積連年增長,江西省每年完成人工造林320萬畝以上。
林改有效地盤活了森林資源資産,促進了農民就業增收。林改促進了林地的集約化和産業化經營,提高了林業的質量和效益。林下經濟、農家樂和林産品加工業迅速發展,各種林特産業蓬勃興起。浙江、福建等集體林業大省的林業産值超過了1000億元。減免稅費、政策性讓利等措施,使農民收入大幅度增加。江西省2004年以來累計向林農讓利50多億元,農民人均年林業純收入達到720元,是林改前的3倍。
林改增加了社會就業,為應對金融危機發揮了重要作用。據不完全統計,林改以來,各地已吸納勞動力3689.3萬人。遼寧省經營林業吸納農民就業是改革前的2.3倍。尤其是2008年以來,大量農民工下崗返鄉,林改為返鄉農民就業提供了平臺。河北、江西、福建分別有195萬、113萬、55萬農民工返鄉務林,實現了“城裏下崗、山上就業”。
林改有效地改善了幹群關係,促進了基層民主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林改中,各地堅持把重大問題的決策權都交給農民,做到政策、程序、方法、內容、結果“五公開”,村幹部與群眾一起參與分山分林,黨群幹群關係大為改善。據對19個省份的統計,林改解決山林權屬糾紛50多萬起。
同時,通過林改,村集體有了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有能力為村民辦好事辦實事。“老有所養、困有所幫、幼有所教、病有所醫”的願景,正大步走進林區農民的生活。
四個“確保”保證改革大方向
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坦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情況十分複雜、政策性很強、改革任務很重、推進難度較大。當前,這項改革已經進入全面展開、深入推進的新階段,一定要做到四個“確保”。
堅持家庭承包經營不動搖,以分為主,確保“人人有份,人人受益”。對集體林地林木産權的初始分配,必須依法採取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做到每個家庭及其成員平等享有承包經營權。凡是適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都要通過家庭承包落實到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對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林地,也要依法通過均股、均利等方式明晰産權。
堅持“生態受保護、農民得實惠”目標不動搖,確保森林資源增長、農民群眾增收。改革要把保護生態放到第一位,不能以破壞生態為代價。要維護農民利益,保證農民在林地林木産權初始分配和林業生産經營利益分配上得“大頭”。
堅持尊重農民意願,民主決策,確保農民成為改革主體和受益主體。堅持尊重農民意願和民主權利,尊重農民的創新精神,把改不改、何時改、怎樣改等重大問題的決定權交給農民,絕不能包辦代替,更不能強迫命令、強制推行。
堅持依法辦事,確保改革規範有序。改革方案必須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同意,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對已經承包到戶或流轉的集體林地,符合法律規定、合同規範的,要予以維護;合同不規範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依法糾正。可以採取預期分山、利益調整等方法,合理解決集體林地流轉的期限過長、面積過大、租金過低的“三過”等歷史遺留問題。
配套措施“護航”縱深發展
賈治邦表示,完成明晰産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主體任務,只是整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第一步。真正建立起現代林業産權制度,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必須配套出臺一系列相關的政策措施。通過全面推進林改,建立現代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促進林業又好又快發展。
近年來,各地配套改革工作取得重要進展。國家林業局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積極推進配套改革,重點是建立支持集體林業發展的公共財政制度,完善林業投融資政策,完善林木採伐管理和林地林木流轉制度,健全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
在林權抵押貸款上,2009年5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國家林業局聯合發佈《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已開展林改的地區,積極開辦林權抵押貸款、林農小額信用貸款和林農聯保貸款等業務。林業貸款期限最長可達10年,林權抵押貸款利率低於信用貸款利率,小額林農貸款實際利率負擔原則上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3倍,並適當提高林業貸款財政貼息率。近年來,福建、江西、浙江、安徽、遼寧等10多個省份也相繼出臺林權抵押貸款政策意見。
在開展森林保險和生態補償上,各地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險制度,以提高林農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從2009年開始,中央財政在福建、江西、湖南3省開展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工作,將逐步在全國建立由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的政策性森林保險機制,並逐步建立和完善對生態公益林補償的長效機制,逐步提高其補償標準。
在森林採伐管理改革上,簡化採伐審批程序,推行採伐限額公示制度,實行林木採伐分類管理,非林業用地林木不納入採伐限額管理,由經營者自主採伐;商品林採伐指標五年內可結轉使用。全國已有168個縣市區啟動了採伐改革試點,取得了初步成效。
在減輕農民負擔上,從2009年7月1日起,將育林基金徵收標準由林木産品銷售收入的20%降至10%以下,真正讓利於民。此前已有8個省區市不再向農民收取育林基金,8個省區徵收比例已降至10%以下,最低的降到3%。
此外,各種農村林業專業合作組織建設也蓬勃發展,林業産權交易中心、森林資源資産評估等機構迅速發展。
山,還是那些山;人,還是那些人。通過林改,青山迸發活力,人們釋放激情,中華大地上涌起一股務林營林的新熱潮,山區林區呈現出山清水秀人奮進的美好景象。展望未來,改革邁新步,林區展新姿。通過全面推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廣大山區林區將會山更綠、林更興、民更富、社會更和諧。
加大對林業發展的有效信貸投入
--央行等五部門有關負責人就
《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5月26日電(新華社記者姚均芳、王宇)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銀監會、保監會、林業局日前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26日,五部門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相關內容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詳細>>>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 銀監會 保監會 林業局
關於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發〔2009〕170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銀監局、保監局、林業廳(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中發〔2008〕10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2009年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中發〔2009〕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精神,積極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的金融服務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做好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與林業發展金融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
林業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和基礎産業,具有經濟效益、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長期以來,我國林業生産力水平低、林區發展滯後、林農收入增長緩慢,林業成為國民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落實到農戶,確立了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實現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從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有利於進一步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産力,有利於充分調動和激發農民發展林業生産的內在積極性。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是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進農民就業增收、建設生態文明、發展現代林業的戰略舉措,事關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事關農業安全與生態安全,事關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目標。 詳細>>>
賈治邦:把握三大關係突出四個重點紮實推進林改
近日,全國綠化委員會副主任、國家林業局局長賈治邦在浙江省林業廳和義烏、龍泉、遂昌等地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行調研時強調,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順應時代發展潮流,體現黨的執政理念,符合現代林業發展規律。各地要抓住明晰林業産權、解放和發展林業生産力這個根本,堅持農民得實惠、生態受保護這個原則,正確把握和處理好興林與富民、生態與産業、保護與利用三大關係,突出抓好規範改革、減免稅費、完善政策、發展産業等四個重點,紮實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