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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

來源: 國家海洋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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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第一章 發展環境

    第一節 成就回顧

    第二節 機遇與挑戰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第一節 指導思想

    第二節 基本原則

    第三節 發展目標

    第三章 海洋資源管理

    第一節 加強海洋漁業資源管理

    第二節 加大海洋油氣資源勘探與開發

    第三節 推進海水資源綜合利用

    第四節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

    第四章 海域集約利用

    第一節 加強海域使用管理

    第二節 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

    第三節 強化圍填海及重大建設項目用海管理

    第五章 海島保護與開發

    第一節 促進有居民海島有序開發

    第二節 加強無居民海島保護

    第三節 強化特殊用途海島管理

    第六章 海洋環境保護

    第一節 提高海洋污染防控力度

    第二節 加強海洋環境監測與評價

    第三節 強化海洋重大污染事件管理與處置

    第七章 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

    第一節 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二節 推進海洋生態系統修復

    第三節 強化海洋生態監測和生態災害管理

    第八章 海洋經濟宏觀調控

    第一節 加強海洋經濟指導與調節

    第二節 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戰略

    第三節 推進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

    第九章 海洋公共服務

    第一節 加強海洋調查與測繪

    第二節 提升海洋信息化水平

    第三節 健全海洋標準計量服務體系

    第四節 提高海洋漁業服務能力

    第五節 強化海上交通安全服務

    第六節 維護海域平安穩定

    第十章 海洋防災減災

    第一節 強化海洋災害風險防範能力

    第二節 提升海洋預報服務水平

    第三節 增強海洋應對氣候變化能力

    第四節 提高海洋災害觀測能力

    第十一章 海洋權益維護

    第一節 加強海上維權巡航執法

    第二節 開展多形式海洋維權行動

    第三節 維護國際海上航行安全

    第十二章 國際海洋事務

    第一節 全面參與國際海洋事務

    第二節 深化拓展雙邊海洋合作

    第三節 積極引導多邊區域合作

    第十三章 國際海域資源調查與極地考察

    第一節 加強國際海域資源環境調查與評價

    第二節 深化極地科學考察

    第三節 加快國際海域調查與極地考察能力建設

    第十四章 海洋科學技術

    第一節 深化海洋基礎科學研究

    第二節 發展海洋戰略性前瞻技術

    第三節 推進海洋技術産業化

    第十五章 海洋教育和人才培養

    第一節 加快海洋教育發展

    第二節 培養創新型領軍人才

    第三節 統籌海洋人才隊伍建設

    第十六章 海洋法律法規

    第一節 加強海洋立法工作

    第二節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七章 海洋意識和文化

    第一節 提高全民族海洋意識

    第二節 保護海洋文化遺産

    第三節 培育海洋文化産業

    第十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節 制定海洋發展戰略

    第二節 實施海洋綜合管理

    第三節 強化規劃配套指導

    第四節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附:海區主要功能


前 言

    我國位於太平洋西岸,大陸岸線長1.8萬公里,面積500平方米以上的海島6900多個,內水和領海面積38萬平方公里。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有關規定和我國的主張,我國管轄的海域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此外,我國在國際海底區域獲得了具有專屬勘探權和優先開發權的7.5萬平方公里多金屬結核礦區和1萬平方公里多金屬硫化物礦區,在南北極建立了長城、中山、崑崙、黃河科學考察站。

    作為發展中的海洋大國,我國在海洋有著廣泛的戰略利益。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開放型經濟的形成與深化,海洋作為國際貿易與合作交流的紐帶作用日益顯現,在提供資源保障和拓展發展空間方面的戰略地位更為突出。“十二五”是我國海洋事業發展的關鍵時期,著力提升海洋開發、控制和綜合管理能力,統籌海洋事業全面發展,是保障國家“走出去”戰略實施的重大舉措,對於促進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國民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

    本規劃以2008年國務院批復實施的《國家海洋事業發展規劃綱要》為基礎,結合面臨的新形勢,對新時期海洋事業發展做了全面深入的部署。本規劃所指海洋事業,涵蓋海洋資源、環境、生態、經濟、權益和安全等方面的綜合管理和公共服務活動。規劃期至2015年,遠景展望到2020年。

第一章 發展環境

    “十一五”以來,我國海洋事業發展取得突破性進展,同時也面臨嚴峻形勢和諸多挑戰。必須以全球眼光和戰略思維,審視海洋事業發展的新形勢,準確把握海洋事業發展的新特徵,繼續抓住重要戰略機遇期,有效化解發展過程中的矛盾和問題,努力開創海洋事業發展的新局面。

第一節 成就回顧

    “十一五”時期,全民海洋意識顯著增強,海洋規劃工作有序開展,海洋發展戰略逐漸明晰。海洋國際合作深入推進,國家海洋權益和海洋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實現了我國管轄海域的定期巡航執法。海洋科學技術取得重大突破,具有標誌性的深海勘探等技術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國際海域資源環境與科學調查廣泛展開。海洋經濟持續快速增長,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拉動作用明顯增強。重點海域環境污染防治措施逐步實施,海洋保護區建設取得重大進展。海洋公益服務和防災減災的支撐保障能力顯著增強,海域、海島、海上交通、海洋漁業和海上治安管理取得積極成效,海洋綜合管理能力進一步提升。

第二節 機遇與挑戰

    “十二五”是我國海洋事業加快調整、拓展和提升的關鍵時期。《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對海洋事業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做出了重要部署。海洋事業發展面臨新的機遇,但同時也存在諸多嚴峻挑戰。一是隨著沿海地區經濟快速發展以及臨海産業的加速集聚,科學利用海洋資源、合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任務更加艱巨,亟待加強對海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佈局優化的指導與調節,切實提高海洋經濟監測評估、海洋防災減災和海洋資源環境監管等方面的能力。二是面對世界海洋科技競爭日趨激烈的嚴峻形勢和國民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的迫切要求,亟待改善海洋自主核心技術缺乏、成果轉化率低、科技高端人才嚴重不足的現狀,優化配置科技資源,切實提高海洋科技創新能力和人才培養力度。三是隨著改革開放戰略的深入實施和海洋事業“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亟待完善海洋綜合協調機制,切實提高維護海洋權益、保障海洋安全、快速處置海洋突發事件和參與維護國際海洋秩序等方面的能力。

第二章 總體要求

    積極適應國內外形勢的新變化,立足發展基礎,把握髮展機遇,創新發展思路,科學確定“十二五”時期海洋事業發展的指導思想、原則和目標,推進我國海洋事業再上新臺階。

第一節 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以體制機制創新和科技進步為支撐,堅持陸海統籌,科學利用海洋資源,合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積極推進海洋經濟發展,提高海洋意識,繁榮海洋文化,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參與國際海洋事務,拓展發展空間,全面提高海洋開發、控制和綜合管理能力,為建設現代化海洋強國奠定堅實基礎。

第二節 基本原則

    堅持陸海統籌。正確處理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與海洋資源利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統籌協調陸海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思路、功能定位、重點任務和管理體制。

    堅持全球視野。正確處理及時總結自身實踐與充分借鑒國際經驗的關係,創新發展思路,主動參與國際海洋事務的交流合作,積極承擔相應的國際責任和義務,樹立更加開放的現代海洋發展觀。

    堅持服務為本。正確處理海洋事業快速發展與提高社會公共服務水平的關係,創新管理體制機制,切實提高海洋事業對國民經濟發展、社會事業進步的服務保障能力。

    堅持持續發展。正確處理海洋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的關係,規範海洋開發秩序,轉變海洋經濟發展方式,提高海洋防災減災能力,努力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

    堅持科技創新。正確處理加快海洋事業發展與提高綜合競爭力的關係,優化科技資源配置,推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快人才培養與引進,切實提高科技對海洋事業發展的支撐作用。

第三節 發展目標

    “十二五”時期,海洋事業發展的目標是:

    ——海洋綜合管理能力穩步提高。海洋綜合管理體制機制進一步完善,涉海法律法規和政策日益健全,海洋聯合執法力度不斷加大。海域、海島、海洋環境、交通運輸、漁業管理更為規範有力,海洋經濟監測公報與評估制度有效執行,海洋綜合管理調控手段明顯加強。

    ——海洋可持續發展能力顯著增強。海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遏制,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近岸海域水質總體保持穩定,重點近岸海域水質有所改善。海洋保護區佔管轄海域面積的比例由2010年的1.1%提升到2015年的3%,大陸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6%。

    ——海洋公共服務能力明顯優化。海洋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水平提高,風暴潮災害警報提前12小時發佈,海嘯災害警報在海底地震發生後30分鐘內發佈。海洋防災減災體系逐步完善,新建89個海洋觀測站,建成3個大型海上綜合觀測平臺,志願船不低於400艘。海洋調查與測繪、海洋信息、海洋標準計量等公共服務能力顯著提高。出海邊防檢查和海上治安管理服務能力不斷增強。海上人命救助有效率穩步提升。

    ——海洋巡航執法能力不斷強化。管轄海域維權巡航執法時空覆蓋率進一步提升,應對海上侵權事件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應急反應和現場處置能力明顯提高,參與維護國際重點海域和海上戰略通道安全的保障能力得到強化。

    ——海洋科技創新能力大幅提升。我國海洋基礎研究水平進入世界先進行列,海洋前瞻性和關鍵性技術研發能力顯著增強。深海油氣開發、深海資源勘探技術的自主研發能力取得實質性突破,海上風能工程裝備、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裝備實現大規模産業化,海水淡化原材料、裝備製造自主創新率達到70%以上,對海島新增供水量的貢獻率達到50%以上,對沿海缺水地區新增工業供水量的貢獻率達到15%以上。海洋科技對海洋經濟的貢獻率達到60%。海洋事業從業人員中本科及以上學歷比例達到55%,以重大海洋科技項目或工程為依託,培養100名左右具有國際水平的海洋科學與技術領軍人才。

    到2020年,海洋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是:海洋科技自主創新能力和産業化水平大幅提升。海洋開發佈局全面優化,海域利用集約化程度不斷提高。陸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近海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得到根本扭轉,海洋生物多樣性下降趨勢得到基本遏制。海洋經濟宏觀調控的有效性和針對性顯著增強,海洋綜合管理體系趨於完善,海洋事務統籌協調、快速應對、公共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參與國際海洋事務的能力和影響力顯著提高,國際海域與極地科學考察活動不斷拓展。全社會海洋意識普遍增強,海洋法律法規體系日益健全。國家海洋權益、海洋安全得到有效維護和保障,海洋強國戰略階段性目標得以實現。

第三章 海洋資源管理

    堅持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強化規範管理,科學養護和利用海洋生物資源,加強海水資源、海洋可再生能源和海洋油氣資源開發利用的規劃指導,切實提高海洋資源對促進海洋經濟和沿海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保障作用。

第一節 加強海洋漁業資源管理

    加強海水養殖管理,合理確定養殖規模,調整優化海水養殖佈局,積極拓展深水大網箱等離岸養殖,支持工廠化循環水養殖,加快水産養殖標準化建設和健康養殖標準推廣應用。加強人工魚礁和海洋牧場建設,合理確定增殖放流品種,加大近海海域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力度。不斷完善伏季休漁制度,繼續實施海洋捕撈漁船總量和功率總量控制制度,促進漁業裝備更新,2015年漁船總數和功率總量不突破2010年實際數量。繼續實施遠洋漁業扶持政策,發展壯大大洋性漁業,鞏固提高過洋性漁業,加強新資源新漁場的探捕和開發利用,積極建設多功能海外漁業綜合開發基地。研究制定促進海洋漁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節 加大海洋油氣資源勘探與開發

    加強黃海、東海、南海等海域油氣資源戰略調查與評價,完成重點海域油氣資源普查。加大黃海、南海、東海油氣勘探,加強深水區油氣資源潛力的科學研究,加大深水勘探開發科技與裝備的攻關力度,力爭實現商業性油氣開採。實施海域天然氣水合物資源普查,積極研發勘探開採技術和裝備,開展試採工程。

第三節 推進海水資源綜合利用

    加快制定促進海水直接利用、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的政策措施,擴大沿海城市海水利用規模。在沿海地區的電力、化工、石化、冶金等行業中實行海水直流冷卻和循環冷卻,2015年海水年直接利用量達到750—1000億立方米。積極創建國家級海水淡化與綜合利用示範城市,繼續支持天津、大連、青島、上海、深圳、廈門、寧波等城市因地制宜地實施海水淡化工程。鼓勵沿海省市率先選擇一批沿海市縣,開展海水淡化和海水綜合利用試點,擴大海水淡化和海水綜合利用規模。以遼寧長海、山東長島、浙江舟山、福建平潭、廣東南澳、廣西潿洲和海南西沙群島等海島為重點,大力發展海水淡化,滿足海島居民生活用水。2015年,海水淡化量達到220—260萬立方米/日。促進海水化學資源和滷水資源綜合利用,加快濃海水制鹽、提鉀、提溴、提鎂、提鋰及其深加工等産業化進程,建設國家海水利用産業化基地。

第四節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

    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勘查與評估,編制發展規劃,利用國家海洋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加強海洋能開發應用。開展萬千瓦級潮汐水輪發電、兆瓦級潮流發電、百千瓦級新型波浪能項目示範。探索開展溫差能和海洋生物質能利用。因地制宜地發展海上風電,引導風電場佈局逐步向深水遠岸推進。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的活動。發展與國際海洋學院、保護國際等非政府間。

第四章 海域集約利用

    堅持集約節約用海,加強海域使用管理,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強化圍填海及重大建設項目用海管理,健全海域使用機制,規範海域使用秩序,提高海域使用效率。

第一節 加強海域使用管理

    全面推進國家、省、市、縣四級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體系建設,對重點項目用海實行全過程監管。實施差別化的海域供給政策。制定各類建設項目用海標準,適時調整海域使用金徵收標準。開展海域資源價值評估,推進實施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工作,健全和規範海域使用權市場流轉機制。加強海域使用動態監管與執法檢查,對各類用海活動開展定期專項檢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推進全國海岸和近岸海域整治修復工作,到2015年,完成整治和修復海岸線長度不少於1000公里。

第二節 嚴格執行海洋功能區劃制度

    進一步完善海洋功能區劃制度,加快各級海洋功能區劃的編制工作,科學劃分海域基本功能,統籌海域空間開發,提高海域利用效率,強化海洋功能區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切實發揮海洋功能區劃的整體性、基礎性、約束性作用。優化海岸線資源配置,加強海岸線保護與利用的統籌規劃,調控海岸線開發佈局和強度,嚴格控制佔用海岸線的開發利用活動,突出海岸線的社會服務功能。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水平重復建設項目用海,合理佈局沿海港口、濱海城鎮和臨港工業區。

第三節 強化圍填海及重大建設項目用海管理

    嚴格圍填海年度計劃管理,科學確定圍填海規模和時序。加強圍填海計劃執行情況的評估和考核,加大對違法違規圍填海行為的查處力度。強化圍填海項目用海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建設項目用海預審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做好重大建設項目選址的科學論證。加強對集中連片圍填海的管理,嚴格控制內灣圍填海,減少對自然岸線、海灣、海島、濕地、水生生物資源、水下文物等的破壞。規範海底電纜管道和軍事用海管理。

第五章 海島保護與開發

    貫徹落實《海島保護法》,加快實施海島保護規劃,實施海島分類分區管理,加強有居民海島的合理開發和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強化特殊用途海島管理。

第一節 促進有居民海島有序開發

    採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加快舟山、橫琴、平潭等重點海島的開發開放。建設舟山群島新區,全力打造海洋綜合開發試驗區。推動橫琴開發開放,建設率先發展的粵港澳緊密合作示範區。建設平潭綜合實驗區,建立兩岸交流合作先行區。適度控制海島居住人口規模,改善海島人居環境,保護自然景觀和歷史遺跡,維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的生態平衡。大力推進海島基礎教育、公共衛生和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發展,支持交通通訊、供水供電、污水和生活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引導發展特色産業,制定扶持邊遠海島開發利用的有關政策。

第二節 加強無居民海島保護

    加大執法力度,加強監視監測,清理非法用島活動,嚴格限制開發具有紅樹林、珊瑚礁、瀉湖等特殊生態系統的無居民海島,禁止在無居民海島及周邊海域傾廢。建立海島統計調查制度,開展海島資源綜合調查和地名普查,設置海島名稱標誌,完善海島數據庫。發佈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名錄,依法開展無居民海島地籍調查、土地確權登記等工作,穩妥實施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開展海島生態評估,選擇典型海島實施生態修復,推行生態型海島開發利用模式。

第三節 強化特殊用途海島管理

    開展領海基點島嶼巡視。加強領海基點海島保護,劃定保護範圍,保持領海基點海島及其周邊區域地形、地貌穩定,修復受損嚴重的領海基點海島。積極保護國防用途海島,禁止從事影響國防的各類活動。對海洋權益和海洋劃界有影響的特殊島嶼要加強助航導航、水文氣象觀測、地震監測、海洋防災減災等公益性設施建設。加強海島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建設,建立海島自然保護區科學普及和海島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基地。


第六章 海洋環境保護

    堅持海陸統籌、河海兼顧,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協調合作機制,實施以海洋環境容量和近岸海域污染狀況為基礎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從源頭上扭轉海洋環境質量惡化的趨勢。

第一節 提高海洋污染防控力度

    實施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編制實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規劃。加強對渤海、長江口、珠江口等重點海域海洋環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海總量的監測評估,重點加強對直排海污染源的監管,加強近岸重點海域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流域—海域污染物排海總量控制示範工程。強化對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海洋傾廢活動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加大海洋環境執法查處力度。實施船舶及其相關活動的油污染物零排放計劃,建立船舶油污水、壓載水、生活污水和固體廢棄物跟蹤系統,加強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港口污染處理設施建設。修訂相關法規,建立健全海洋污染損害賠償機制,實施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開展石油勘探開發等海洋工程和大型臨海企業海洋污染賠償制度研究。沿海地區要依據海洋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等,確定氮磷營養鹽、化學需氧量、石油類等特徵污染物的總量控制目標,制定並實施重點河口、海域各類污染物排海總量分配方案和削減計劃,改善近岸海域環境質量。2015年中度和重度污染海域面積比2010年減少10%。

第二節 加強海洋環境監測與評價

    實現海洋環境管理由事後管理向全過程監管轉變,繼續完善國家、省、市、縣相結合的海洋環境監測體系,開展海洋環境監測機構標準化建設。推進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提升裝備能力和技術水平,實現對我國管轄海域各類環境要素的監測。建立海洋環境保護數據共享機制,深化海洋環境監測信息分析評價,完善海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和環境狀況通報制度。對入海排污口、直排海污染源、重大海洋工程等加強海洋環境監測監督;對赤(綠)潮易發區、集中海水養殖區、重要濱海浴場、珍稀瀕危海洋生物主要活動區域等直接關係到經濟社會發展、公眾健康安全、海洋生態安全的海域開展海洋環境質量監測。對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實行定期巡航監測,定期發佈通報。加強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重金屬、內分泌干擾物、生物毒素等的監測與評價。

第三節 強化海洋重大污染事件管理與處置

    健全海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完善各類海洋環境災害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提高全海域海洋應急監測預警能力。開展沿海環境風險源和環境影響區調查,建立海洋環境風險信息數據庫,強化海洋環境風險評估。加強海上溢油風險評估工作,在國家重大海洋溢油應急處置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基礎上,定期開展隱患排查,強化溢油風險管理措施,完善海上溢油應急聯動機制。制定應對核泄漏事故海洋環境監測預案,開展重點海域海洋環境放射性監測和評估工作。健全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信息通報和發佈制度,強化事件處理的公開透明,明確政府應對措施,提高公眾防範技能。

第七章 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

    加大海洋生態保護和修復力度,建設海岸帶藍色生態屏障,恢復海洋生態功能,提高海洋生態承載力。

第一節 加強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

    編制實施海洋生態保護與建設規劃。開展海洋生物多樣性普查,重點對98個海洋生物多樣性優先保護區域開展調查與評估。建立海洋生物樣品庫和重要海洋生物種質資源庫,建立海洋生物多樣性信息管理系統。加強海洋瀕危物種保護和外來入侵物種防範的管理,建設海洋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海洋水産種質資源保護區。加強各類海洋保護區規劃和管理,完善海洋保護區基礎設施和標準體系建設。到2015年,新建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3個、海洋特別保護區44個,推進形成海洋保護區網絡。研究建立海洋生態補償機制,選擇典型海域開展海洋生態補償試點。

第二節 推進海洋生態系統修復

    保護與修復濱海濕地、鹽沼、紅樹林、珊瑚礁和海草床等重要海洋生態系統。加強海洋生態修復技術研究,實施海洋生態修復工程,建設25處海洋生物資源修復區,開展35處濱海濕地生態修復,新增灘塗濕地植被面積200平方公里,其中種植紅樹林100平方公里,恢復蘆葦濕地100平方公里。在廣東大亞灣及雷州半島、廣西潿洲島、海南周邊及西沙等海域開展珊瑚礁人工繁育和生態修復。在濱海地區規劃建設海洋生態文明示範區。

第三節 強化海洋生態監測和生態災害管理

    提高海洋生態監測能力,完善海洋生態監控體系,加強海洋生態災害預警和防治工作。提高衛星航空遙感、遠程視頻及在線自動監測能力,新建18個海洋生態監測站。建設海洋綠潮、水母、外來入侵物種、敵害生物、病毒病害等監控網絡,強化海洋赤潮監控,形成20個重點生態監控區。開展海洋生態災害防治技術應用示範,加強海洋生態災害防治體系及治理示範工程建設。

第八章 海洋經濟宏觀調控

    堅持陸海統籌,加強對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調節與服務,調整海洋産業結構,優化海洋經濟佈局,加快海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奠定海洋強國的經濟基礎。

第一節 加強海洋經濟指導與調節

    研究支持海洋産業結構調整的財政、金融、稅收政策,制定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指導意見。發佈海洋産業優先發展目錄,制定行業標準和重要産品技術標準,推廣海洋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的海洋産業發展。編制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加強對海洋經濟的規劃指導。保持海水養殖業穩步增長,強化海洋漁業在海洋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大力推進海洋藥物和生物製品、海水淡化和綜合利用、海洋能、高端船舶製造和海洋工程裝備、海洋新材料、深海資源等新興産業的發展。加強海洋經濟統計工作,定期發佈統計公報,搭建海洋經濟信息服務平臺。開展全國海洋經濟調查工作,強化國家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與評估。繼續將圍填海計劃管理作為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科學引導沿海地區産業發展的投資規模與空間佈局。

第二節 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戰略

    制定並實施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發揮戰略性、指導性作用,合理劃分內水和領海、海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的主體功能,實施海洋空間分類管理,實行差別化的績效評價,優化海洋開發利用空間佈局。對海域利用程度高,海洋生態環境壓力大,海洋資源開發問題突出,海洋産業活動和經濟結構亟需調整的海域實施優化開發。對區位優勢明顯和戰略地位突出,海洋資源環境承載力較好,海洋經濟發展潛力較高,適於高強度集中開發的海域及海島實施重點開發。對關係我國海域與海岸線生態安全,需要保持並提高漁業生産能力的海域及海島實施限制開發。對具有典型性或代表性海洋生態系統、珍稀瀕危海洋生物、重要經濟價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區、水下文物保護區、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所在的海域及海島實施禁止開發。

第三節 推進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

    支持山東、浙江、廣東、福建和天津開展海洋經濟發展試點工作,在深化改革、優化海洋經濟結構、加強海洋生態文明建設、創新綜合管理體制機制等方面先行先試,加強對試點地區海洋經濟發展情況的跟蹤指導、督促檢查、經驗總結等工作,為全國海洋經濟科學發展提供示範。繼續對沿海重點開發開放地區的發展給予支持,形成佈局合理、優勢互補、開發有序和各具特色的海洋産業集聚區。

第九章 海洋公共服務

    推進海洋調查與測繪、海洋信息化和海洋標準計量工作,強化海洋漁業和海上交通的服務保障能力,提升海洋公共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一節 加強海洋調查與測繪

    加強海洋調查的統籌規劃與管理,開展近岸海域精細勘測與測繪。定期更新近海海洋資源環境基礎數據和基礎圖件,完善海洋基礎數據庫系統。加快實施海洋地質保障工程。拓展海洋勘探調查空間,加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綜合調查,開展外大陸架海域、重要資源區等專項調查,繼續開展國際海域資源調查與評價。加強全球海洋地理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研究建立海洋調查船準入制度,推進大型海洋調查探測設備和分析測試儀器共享。

第二節 提升海洋信息化水平

    統籌海洋信息化工作,編制海洋信息化發展規劃。加快海洋信息標準化建設,推進信息資源的統一管理和共享,依託國家電子政務網絡,整合改造海洋信息業務網。建設海洋環境與基礎地理信息服務平臺,以海域海島管理、生態環境保護、海洋防災減災、海洋經濟監測、基礎科學研究為主題,推進海洋管理與服務信息化工作。繼續建設“數字海洋”,加快海洋數字檔案與圖書館建設。健全海洋信息發佈制度,強化信息公共服務。進一步強化海洋信息管理,保障國家海洋信息安全。

第三節 健全海洋標準計量服務體系

    強化“海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機制,完善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設海洋技術産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重點加強海洋資源勘探開發、海洋高新技術産業化、海洋觀測預報和防災減災等標準體系建設。建立海洋標準效果評估體系,建設全國海洋標準信息服務平臺。加強海洋標準計量的國際合作,建設亞太區域海洋儀器檢測評價中心。

第四節 提高海洋漁業服務能力

    加強對海洋漁業發展的指導,優化漁港建設佈局,改擴建一批沿海重點漁港,提高建設標準,完善通訊、監控、導航等設施,在颱風多發的東南地區適當增加佈局密度。到2015年,基本形成功能完善的沿海漁港網絡,為70%的漁船提供就近服務。加強漁村供水供電、交通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漁民生産生活條件,加大漁民轉産轉業的政策扶持力度,開展漁民多樣化就業培訓。健全海洋水産良種選育、水産技術推廣與疫病防控服務體系,加強海産品質量安全監督,強化漁業安全生産和執法檢查。推進政策性漁業保險。

第五節 強化海上交通安全服務

    加大海上航運監管與服務力度,優化船舶交通管理系統佈局,完善沿海幹線航標體系,建成西沙、南沙海域公用航標,航道安全巡航擴展至專屬經濟區及其他管轄海域。開展沿海民用港口及航路測繪,更新重要通航水域、能源大港海圖。完善全國沿海近岸水域甚高頻安全通信系統佈局,實現沿岸25海裏全覆蓋。購置直升機、固定翼飛機,建造巡航船、航標船、測量船,推進航運保障基地建設。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完善海上搜救應急預案體系,定期開展海上聯合搜救演練,積極推進搜救國際合作。到2015年,渤海灣、長江口、台灣海峽、珠江口、瓊州海峽、南海部分水域離岸100海裏範圍內,監管救助力量到達時間不超過90分鐘。

第六節 維護海域平安穩定

    創新海上治安管理,完善海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編制平安海域建設發展規劃,實施我國內水、領海及毗連區常態治安巡邏,打擊海上犯罪。改進出入境船舶邊防檢查服務,提高船舶出入境邊防檢查效率。精準管控靠港國際航行船舶,保障港口和船舶治安安全。提升海上治安管理服務能力,合理佈防海上警力,完善沿海口岸、碼頭和監控系統等基礎設施和通關條件,強化海上110治安報警服務平臺建設,健全海上群防群治網絡,加強執法裝備能力建設。

第十章 海洋防災減災

    增強海洋災害意識,加強海洋災害風險防範和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加快提高海洋災害觀測能力和預警預報服務水平,增強海洋領域應對氣候變化能力,完善海洋防災減災體系,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

第一節 強化海洋災害風險防範能力

    開展全國海洋災害風險評估與區劃工作,為沿海地區經濟發展佈局和涉海工程防護規範標準制定提供科學指導。建立沿海重大工程建設的海洋災害風險評價制度,制定風險評價技術規範,對已建和在建的沿海核電站、化工企業、大型産業園區和城鎮發展區開展風險排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在海洋災害重點防禦區內設立産業園區、進行重大項目建設的,應當在項目可行性論證階段,開展海洋災害風險評估,預測和評估海嘯、風暴潮等海洋災害的影響。

    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海洋災害應急管理體制。完善海洋災害應急預案,建立災害預警多部門應急聯動機制,定期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專題培訓和應急演練。建設海洋減災中心和移動應急指揮平臺,加強海洋災情信息快速獲取能力建設,提高應對各類海洋災害的裝備能力、技術水平和物資儲備。做好海洋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工作,提升全社會的海洋災害防範意識。

第二節 提升海洋預報服務水平

    加強海洋、氣象、地震、環保、水利、海事、民政、漁業等主管部門的協同與配合,進一步完善海洋預報體系,形成分級分區、面向目標、互為補充的海洋預報服務工作格局。加強海洋預報技術的自主研發,重點推進沿海重大設施、産業密集區和人口密集區的精細化預報工作。拓展海洋預報服務領域,豐富服務內容,建立漁業生産、大洋航路保障、海上搜尋與救助、海洋油氣生産等專題服務系統。到2015年,風暴潮、海浪、海流數值預報時效從目前的3天提高到5天以上,近岸空間分辨率從4000米提高到100米以內,開展海洋災害發生前3至6小時的短時臨近預報。加強海洋預警信息發佈,通過各類媒介及時發佈災害預警信息,增強海洋預報的社會服務功能。

第三節 增強海洋應對氣候變化能力

    提升海洋對氣候變化影響的分析預測能力,開展厄爾尼諾、拉尼娜等海—氣形勢對我國氣候影響的預測工作,定期發佈各類分析預測産品。建立氣候變化影響調查評估體系,開展海平面上升、海洋生態系統退化等對我國沿海經濟社會影響的監測調查和趨勢分析工作。加強沿海濕地的保護和防護林帶、防潮工程建設,提高沿海各類重大工程項目和城鎮市政排水設施的設計標準,增強沿海地區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

第四節 提高海洋災害觀測能力

    加強規劃,優化佈局,加大海洋災害觀測覆蓋密度,增強離岸觀測能力,完善沿岸觀測、海底觀測、海上平臺、浮標、潛標、船舶、航空遙感和衛星遙感等多種手段相結合的海洋災害立體觀測網,提高觀測網運行保障能力。加強海上重要通道、國際航線等重點海域的觀測能力建設。大力推進志願船和應急移動觀測,加大海嘯監測力度。進一步加強海洋斷面調查,增加數量和頻次,提高調查裝備水平。

第十一章 海洋權益維護

    實施常態化的海洋維權巡航執法,開展多種形式的海洋維權行動,深化相關對策研究,強化管轄海域的實際控制,加強海上航行安全保障,切實維護國家海洋權益。

第一節 加強海上維權巡航執法

    強化對我國管轄海域的定期維權巡航執法,進一步提高海上維權執法與管控能力,購置、建造用於維權巡航執法的船舶、飛機,建設保障基地,提升監視監控和通信聯絡能力。

第二節 開展多形式海洋維權行動

    在傳統漁場開展常態化護漁維權行動,保護我國漁船在東海、南海傳統漁區的生産活動。結合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科學規劃西沙、南沙旅遊線路。在管轄海域和島礁建立海洋保護區,切實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等相關規定,積極推進在公海及國際海底區域內的資源開發、科學調查等活動。加強我國海洋權益主張的對內對外宣示和解釋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第三節 維護國際海上航行安全

    深化與海洋大國在海運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合作,加強海上戰略安全、通道安全的磋商與對話協調機制,拓展在打擊海盜、反恐、反走私、緝毒、搜救等領域務實合作,共同維護重要海上運輸通道安全。加強與重要通道沿岸國在海洋觀測、航道測量、環境保護和災害預報、航海保障能力建設等領域的互惠合作。積極參與維護馬六甲海峽安全的地區事務和海上合作。

第十二章 國際海洋事務

    拓展雙邊和多邊海洋合作空間,積極引導區域海洋合作,切實履行國際責任和義務,全面提高我國參與國際海洋事務的能力。

第一節 全面參與國際海洋事務

    積極參與聯合國相關海洋事務,提高參與國際海洋規則制定和海洋事務磋商能力。加強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國際海底管理局等機構工作的實質性參與。深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研究,跟蹤世界各國實踐公約的最新情況。準確把握國際海洋秩序發展新趨勢,做好參與重要國際事務的政策、法律、科學、技術及執行方案的儲備,提高研判和行動能力。深入參與海洋環境保護、海底資源開發、漁業資源管理、海事與海上救助等涉海國際公約、條約、規則的制定、修訂工作。推進與相關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合作,積極開展國際海洋合作研究與技術培訓。積極參與聯合國海洋和海洋法事務非正式磋商、“全球海洋環境狀況定期評估”工作,跟蹤研究深海生物基因資源、公海保護區等國際海洋熱點問題。

    第二節 深化拓展雙邊海洋合作

    積極開展政府間、科研機構間的合作,搭建合作平臺,加強在海洋觀測與調查、海洋生態環境保護與評估、海洋災害過程研究與防災減災、應對氣候變化與防範措施、海洋經濟發展政策與海洋管理等領域的合作。推進中印尼海洋與氣候變化聯合研究中心建設,加大對發展中國家海洋防災減災能力建設的支持和技術援助力度。加強與發達國家、新興經濟體國家在前沿海洋科學、業務化海洋學、海洋政策與管理、信息共享、教育培訓、旅遊開發等方面的合作交流,積極推進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海水淡化、海洋生物工程、海洋礦産資源開發、海洋空間資源利用、極地考察等海洋技術的交流與合作。

第三節 積極引導多邊區域合作

    加強與有關國家在海洋政策、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防災減災等領域的合作,推動南海海嘯預警與減災系統建設。支持並參與聯合國政府間海洋學委員會發起的重大海洋科學計劃和各項活動,組織實施區域海洋合作項目。積極發展與北太平洋科學組織、國際海洋研究科學委員會、國際海洋學院等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合作關係。進一步發揮在亞太經合組織海洋工作組中的重要作用,做好亞太經合組織海洋可持續發展中心工作。


第十三章 國際海域資源調查與極地考察

    持續開展國際海域資源調查,深化極地科學考察,加強國際海域資源調查和極地科學考察能力建設,為人類和平利用海洋作出貢獻。

第一節 加強國際海域資源環境調查與評價

    在國際海底開展多金屬硫化物、富鈷結殼及生物基因資源調查,適時提出多金屬硫化物和富鈷結殼勘探礦區的申請。深入開展多金屬結核合同區的資源評價。開展國際海底環境綜合研究,加強深海典型生境生物多樣性調查與評價,開展深海微生物、底棲生物和浮游生物研究。加強深海生物基因資源採集、保藏、提取和培養技術研究,開發深海生物資源利用技術。

第二節 深化極地科學考察

    實施南極大陸及周邊重點海域、北極海域環境的綜合考察。深化極地科學考察與研究,重點開展冰川、海洋、大氣、地質與地球物理、天文等基礎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對極地生物資源調查和利用研究,開展極地微生物基因資源的收集和應用評估。加強北極航道利用調查與研究,積極參與相關領域國際合作。完善極地觀測系統,實現南北極綜合考察常態化。有效開展南極保護區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節 加快國際海域調查與極地考察能力建設

    新建大洋綜合調查船和載人潛水器支持母船,提高裝載能力。加大深海礦産資源勘查、開採、選冶加工技術和裝備的研發力度。加快國家深海基地建設,提高深海資源調查、深海技術裝備研發的綜合保障能力。規劃建設大洋調查海外支撐保障站點。提高極地科學考察和保障能力,規劃建設南極新的考察站,建設南極固定翼飛機保障系統,提高極地考察陸地運輸裝備能力,實施極地考察破冰船建造工程,確保每年200天以上的極地考察時間。實施極地科學考察國內基地的改造升級,重點強化實驗分析、數據處理、多學科綜合研究、資料數據共享和國際極地信息交流功能。

第十四章 海洋科學技術

    堅持深化近海、強化遠海、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加強海洋基礎性、前瞻性和關鍵性技術研究,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轉化,提高海洋科技對海洋開發、保護與綜合管理的支撐能力。

第一節 深化海洋基礎科學研究

    圍繞國家戰略需求,在一批重大基礎科學上取得突破,推動海洋科學整體水平的提高。重點開展海洋與氣候、海洋生物多樣性、海陸相互作用、海底深部過程等重大前沿問題研究。加強物理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地質與地球物理、海洋化學等優勢領域研究。支持工程海洋學、極地海洋學、海洋觀測技術學等新興領域的研究。推進海洋科學國家重點實驗室和科學創新基地建設。拓展野外科學觀測站點建設,完善海洋科學觀測網絡,推進海上綜合科學試驗場建設。

第二節 發展海洋戰略性前瞻技術

    深化深海探測技術研究,加快高新海洋工程裝備研發,推進“蛟龍號”深海試驗性應用。加強大深度水下運載、生命維持系統、高比能量動力裝置、高保真採樣和信息遠程傳輸、深海裝備製造等技術研發,實現重載作業型水下機器人裝備與技術的國産化。發展海洋觀測技術,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突破一批海洋生態和動力環境觀測核心技術,加快推進海底觀測網技術發展。發射海洋系列衛星,完善數據地面接收站建設,深化海洋衛星遙感技術的研發和應用。加強特種船舶裝備技術研發,重點發展深海鑽井船關鍵技術、大洋漁業船舶與裝備關鍵技術、深遠海多功能可移動式人工島關鍵技術、海上救撈作業船和深潛救助打撈作業技術及配套裝備。繼續發展深海勘探技術,加強大洋、海底多參數快速勘測和三維勘查技術、熱液區原位觀測和綜合評價技術、深海礦産資源和生物資源取樣關鍵技術及工程樣機研發。研究二氧化碳海底封存技術。

第三節 推進海洋技術産業化

    完善海洋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搞好海洋科技投融資平臺建設,積極推進産學研結合,發揮企業在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推動形成區域海洋科技産業聯盟。實施科技興海工程,推進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支持海洋産業技術研發轉化中心和孵化基地建設,推進海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海洋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産業化基地、海洋技術推廣中心建設,引導海洋生物、海洋工程裝備製造、海水綜合利用、海上清污和海洋能等科研成果加快轉化。發展苗種繁育、綠色養殖和精深加工等海洋生物資源開發與高效綜合利用技術。加快深海生物資源利用技術轉化,在深海生物製品、工業酶以及生物冶金等方面實現産業化突破,規劃建設海洋生物醫藥産業園和海洋藥谷。搭建海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實驗平臺,完善海洋可再生能源標準體系,加速海洋能産業化進程。強化海水淡化技術研發、示範及運行機制的集成創新,開展新能源和海水淡化聯合技術示範應用,實現萬噸級以上大規模海水淡化、海水循環冷卻等工程示範和産業化推廣,到2015年,反滲透法和蒸餾法海水淡化單機規模分別達到1.5萬立方米/日和2.5萬立方米/日。大力推進深水油氣生産作業裝備、深海通用材料、基礎部件産業化開發。

第十五章 海洋教育和人才培養

    實施“泛海人才戰略”,加快海洋教育發展,加強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培養,完善海洋人才工作體制機制,發揮海洋人才效能,統籌推進海洋人才隊伍建設。

第一節 加快海洋教育發展

    支持發展海洋高等教育,調整優化涉海高等院校海洋學科專業設置,擴大相關專業辦學規模,推進重點學科和實驗室建設,加強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積極培育具有國際水準與地域特色的海洋院校和專業。在經費投入、扶持政策等方面對海洋基礎學科教育予以適當傾斜。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改革培養模式。實施海洋人才培養共建計劃,繼續推進涉海部門(單位)與相關高等院校合作共建。加強海洋職業教育和培訓,壯大專業技能人才隊伍。制定海洋行業繼續教育規劃和實施辦法。

第二節 培養創新型領軍人才

    實施海洋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培養發展計劃、高層次創新型海洋科技人才引進計劃。結合國家重大項目、重點實驗室、博士後科研流動(工作)站建設,建立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培養基地。健全有利於人才創業及團隊形成的引進、使用、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完善首席科學家、首席專家和特聘專家制度,對重大海洋科學與調查項目推行技術負責人與行政負責人分離制度。支持我國科學家參加國際大型海洋科學研究計劃,牽頭組織重大國際合作研究項目。促進與港澳臺地區在海洋科技教育與人才培養方面的交流合作。以海洋高新技術産業園區和涉海留學人員創業園為載體,加大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回國創業的扶持力度,為引進人才提供全方位服務。

第三節 統籌海洋人才隊伍建設

    根據海洋事業發展需要,加強海洋工程裝備技術、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技術、海洋公益服務專業技術、海洋管理、海洋高技能和國際化海洋人才隊伍建設。制定重點海洋産業人才發展目錄,研究重點領域海洋專業技術人才培養與激勵政策。引導企業參與國家重大海洋專項,在研發實踐和産業化過程中集聚培養人才。穩定海洋專業技術工作方向,加強專業技術團隊培養。鼓勵海洋相關專業畢業生到基層臺站、遠洋船舶、邊遠海島等一線地區和艱苦崗位實習工作。實施海洋優秀青年科技人員培養計劃,為海洋事業發展儲備優秀人才。開展海洋人才動態跟蹤統計工作,形成監測評估體系,促進人才有效配置與合理流動。

第十六章 海洋法律法規

    堅持依法治海、依法護海,健全海洋法律法規體系,完善海洋執法與監督機制,不斷提高海洋依法行政能力和海洋綜合管理水平。

第一節 加強海洋立法工作

    完善海洋立法的框架體系,提高海洋立法工作的針對性和前瞻性,推進海洋立法工作有序開展。加快制定南極活動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海洋經濟、渤海區域、海洋防災減災、海洋巡航執法、大洋勘探、軍事用海管理以及海洋基本法等方面的立法研究。進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海上交通安全、海洋傾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與相關法律配套的實施細則,確保海洋法律執行的可操作性。研究建立法律法規實施效果評估制度。支持沿海地區出臺地方性海洋法規與政府規章,健全上下協調的法律法規體系。推進海洋法律法規的普及與宣傳。

第二節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加強幹部隊伍法治教育,增強依法行政觀念,提高執法水平。強化海洋執法體系建設,重點加強海域使用、無居民海島利用、海洋環境影響評價和海洋工程等審批環節的制度建設與管理,形成規範的行政決策程序,落實專家諮詢、合法性審查、風險評估、重大決策聽證、政府信息公開等制度。加強海洋領域信訪和行政復議工作,完善舉報投訴平臺,推行行政復議委員會制度,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許可、強制、復議等行為的審查程序,及時化解各類用海矛盾。

第十七章 海洋意識和文化

    樹立建設海洋強國的意識和理念,發掘和保護海洋文化遺産,培育海洋文化産業,促進海洋文化繁榮發展,增強海洋事業發展軟實力。

第一節 提高全民族海洋意識

    制定增強全民族海洋意識指導意見。推進中小學海洋基礎知識教育,加強高等院校海洋科學和文化普及教育。充分利用自然博物館、科技館、展覽館等各類場館,建設一批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完善海洋保護區的科普教育功能。積極推進國家海洋博物館和中國海洋檔案館建設。積極開展海洋文化理論研究,編纂中華海洋文明史,出版海洋文化、科普教育等系列叢書。利用各類新聞媒體多形式開展海洋宣傳工作。組織開展海洋知識競賽、海洋夏令營、海洋博覽會等活動,繼續辦好“世界海洋日暨全國海洋宣傳日”等海洋主題宣傳和文化活動。

第二節 保護海洋文化遺産

    制定海洋文化遺産保護規劃。加強海洋文化遺産研究和調查,初步查清我國涉海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産數量、規模和保護現狀。加強海洋水下文化遺産保護,實施南海Ⅰ號、南澳Ⅰ號等沉船遺址和西沙水下文物重點保護工程,提高水下考古科技和裝備水平。加強各級水下文物保護區建設,加大執法力度,保障管轄海域水下文化遺産安全。系統整理保護民間節慶等習俗、文學藝術、傳統技藝、飲食服飾等涉海非物質文化遺産及代表性傳承人,拓展文化遺産傳承利用途徑。加強(象山)海洋漁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發掘、傳承和弘揚媽祖文化、以海洋絲綢之路為代表的海洋商業文化、以鄭和下西洋為代表的航海文化,鼓勵各類海洋文化藝術作品的創作和展示發行。

第三節 培育海洋文化産業

    加強政府對海洋文化産業的引導與培育,實施重大海洋文化産業項目帶動戰略,推動海洋文化産業基地和區域性特色海洋文化産業群建設。編制海洋文化發展規劃,制定海洋文化産業發展扶持政策,設立海洋文化基金,鼓勵跨所有制經營和重組,推動海洋文化與製造業、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的融合,提高規模化水平。積極發展海洋文化娛樂、旅遊休閒、體育運動等産業,培育一批優質海洋旅遊景區和旅遊線路,打造國家精品海岸和海島旅遊帶。繼續搞好青島國際海洋節、廈門國際海洋周、象山開漁節、平潭國際沙雕節等各具特色的海洋節慶活動,打造招商引資、集聚産業的文化平臺。

第十八章 保障措施

    充分認識海洋在發展全局中的戰略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強緊迫感和憂患意識,強化對海洋事務的統籌協調,加強對海洋經濟的宏觀調控,加大對海洋事業的支持力度,努力提高海洋開發、控制和綜合管理能力。

第一節 制定海洋發展戰略

    樹立海洋科學發展觀和權益觀,把握全球海洋發展態勢,深入開展海洋發展的戰略性、方向性和政策性等重大問題研究。制定並實施國家海洋發展戰略,統籌我國在內水、領海和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以及南北兩極的現實和潛在利益,統籌國家海洋政治、外交、安全、經濟、管理等工作,形成促進海洋事業發展的合力。

第二節 實施海洋綜合管理

    推動建立海洋事務高層次協調機制,加強涉海管理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和溝通配合,提高中央與地方海洋管理工作的聯動性,增強海洋行政管理效能。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取向,綜合運用海域和海島、海洋漁業、海運海事、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等管理手段,對海洋産業發展和海洋經濟運行實施引導和調節,提高綜合管理對海洋開發利用與保護的調控效率。

第三節 強化規劃配套指導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工作職能,立足海洋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加快事關海洋經濟發展、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重點海洋産業培育、海洋科學技術研發轉化等方面規劃的編制實施,落實配套政策和措施,通過充分發揮各類海洋規劃的指導調節作用,促進沿海地區産業結構調整和佈局優化,加快發展方式轉變。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海洋事業發展規劃實施監督檢查與評估機制,定期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四節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安排財政預算和投資計劃時,加大對海洋事業的支持力度,按照統籌考慮、區分輕重緩急、避免重復建設的原則,優先保障國家海洋領域重大項目的實施。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財政預算時把海洋事業發展放在重要位置,進一步加大基礎能力建設、重大專項的資金投入和支持力度。要統籌和規範海域使用金的用途,重點加強海洋環境保護和生態修復,並強化績效考評和審計監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曹曉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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