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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的營商環境,需馳而不息

2021-01-06 21:50 來源: 鳳凰網·政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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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深則魚悅,城強則賈興。”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優化營商環境工作。2021年開年的第一場國常會,首項議題就跟營商環境有關。李克強總理1月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聽取《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實施情況第三方評估彙報,要求進一步打通落實堵點,提升營商環境法治化水平。“沒有法治化的營商環境,就難有市場的活力與公平。”

“營商環境”的表述,最早來自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IFC)的“Doing Business”項目調查。該調查始於2002年,旨在對各國中小企業進行考察,對各經濟體在不同時期的商業監管環境進行比較,併發布《營商環境報告》(DB Report)。首份《營商環境報告》于2003年發佈。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順應民眾期盼,推進“放管服”等改革,我國營商環境持續改進。

2014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打造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自2017年開始對標世行營商環境指標以來,中國的營商環境全球排名持續提升。“營商環境就是生産力!”2017年6月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電視電話會議上,總理強調。2018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優化營商環境就是解放生産力、提高競爭力。2018年10月22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及:建設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是激發企業活力、更好發揮市場作用的一項基本條件。

2019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努力打造良好營商環境,讓企業家安心搞經營、放心辦企業。

2019年6月25日,總理在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上披露:大量的備案、登記、年檢、認定等部門管理措施還普遍存在,甚至有些方面還在增加,規則不透明,流程也不規範,辦理起來很麻煩。還有一些管理措施帶有過去計劃經濟色彩,比如,有企業反映,進口一些高端儀器設備、關鍵零部件需要辦理進口環節的免稅,年初就得向有關部門報額度計劃,如果年中進行調整,超出計劃就不能免稅。

“政貴有恒”,近年來持續推進的優化營商環境,絕非權宜之計,而是蹄疾步穩。中央政府優化營商環境的初心堅定不移,從國家層面對優化營商環境愈加重視。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從制度層面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了法律指引和支撐。

曾幾何時,各地紛紛比拼土地優惠、稅收減免……提供優惠條件招商引資是政府的“法寶”。但此種揠苗助長式的模式,終究不具備可持續性。對於企業而言,政府的種種優惠或補貼,畢竟不是長久之計。真正能確保企業基業長青的,是自由和公平的制度政策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2019年2月25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上提出的這一深刻且重要的論斷。營商環境需要完備的法律制度以及不折不扣的法律實施,以實現營商環境的法治化;法律制度還要護航“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以確保營商環境的市場化。換言之,營商環境法治化的精神意蘊,在於為市場主體從事經濟活動、營利行為提供全方位的行為規制與法治保障。

法治化營商環境,才應該是今後地方政府在新一輪競爭中的制勝“法寶”。

2021年1月1日起,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正式施行。當前營商環境領域的一些痛點和痼疾,在民法典中均有明晰的破解之道。《民法典》也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了規範,助推政府治理步入良法善治的軌道。譬如,《民法典》第117條稱,“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在法治的指引下,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得到進一步的理清。例如,規範行政審批、推行減稅降費、改善政務服務效率、推進商事登記改革、推行包容性審慎監管等。

依照民法典精神,政府對於市場的干預,應當以是否觸及公序良俗作為基本判斷標準。由此,政府“過度干預之手”受到了束縛,市場主體可以大展拳腳,開展營商活動。

“萬類霜天競自由”。各類市場主體以市場化方式所開展的營商活動,構成了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核心。

優化營商環境是系統工程,需要誠心誠意,言行一致,忌諱矯飾和“裝模作樣”。優化營商環境,也容不得“花拳繡腿”。正如時下流行的話“請不要假裝很努力,因為結果不會陪你演戲”。

只做到不裝、不矯,還遠遠不夠。優化營商環境,需要盡善盡美的心態和格局。《中庸》有言:“故至誠無息,不息則久,久則徵,徵則悠遠,悠遠則博厚,博厚則高明。”達到這一境界,營商環境才是“真的好”,招商引資才會更加順暢,政府、企業和民眾才都會更安心。(特約評論員 郭前進)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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