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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部發佈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06月15日   來源:勞動保障部網站

  今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憑用人單位發放的“工作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就可以作為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這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出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規定的。

  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錶”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通知要求,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而未簽勞動合同的,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對於建築、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通知特別規定,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陸佔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