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環保條例》)自1995年正式實施以來,今年首次進行重大修訂,有望于年底頒布實施。日前,上海市環保局就條例修訂作出説明,新條例將提高環保執法效率,明確超標排放污染是違法行為,而且將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修訂體現發展要求
上海市環保局局長徐祖信指出,現行的《環保條例》是自1995年5月1日起實施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10年前制定的《環保條例》已不能適應保障上海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在政府、企業、市民環保的職責、權利與義務方面規定不夠具體,對違法排污企業的震懾力不夠。此外,近年來國家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新的環保法律法規,《環保條例》與上位法的銜接、配套不夠。
明確超標排污違法
《環保條例(修訂草案)》,一大突破就是明確了超標排放污染(包括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和噪聲等)是違法行為。
現行《環保條例》對企業超標排放污染物缺乏專門的規定,造成企業環境違法成本低,環境執法成本高,強制企業停止違法行為難等“怪圈”。不少企業對超標排放污染根本不當一回事。低廉的價格使一些企業寧願花錢買“排污權”。同時,環保執法部門只有在確定其有故意排污情節才能進行處罰。
在《環保條例(修訂草案)》中,企業污水排放,超過國家和上海規定排放標準的,由市環境監察機構或區、縣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執法人員連續三次發現企業超標行為,可以責令其立即改正。該草案還明確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限期治理期間污染物排放應當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此外,《環保條例(修訂草案)》還強調了對環境污染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民權益受損可索賠
《環保條例(修訂草案)》充分維護市民的環境權益,明確市民具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公眾的環境信息知情權,並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環境保護。
該條例規定,居住區的環境基礎設施應當與居住區建設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投入使用;公民有檢舉、控告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的權利;在受到污染損害時,有要求排除危害和索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