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河南省政府通過的《關於嚴厲打擊非法和違法生産煤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決定》(豫政〔2005〕48號)以更為嚴厲的措施,以促進全省礦業生産秩序和安全狀況的持續好轉。摘要如下:
對3個月內發現有2次重大安全生産隱患仍然生産的煤礦,依法予以關閉。
所有停産整頓煤礦,只給予1次整改機會。
非法煤礦一經發現,由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沒收非法所得和開採出的煤炭及採掘設備,並處200萬元至500萬元罰款,依法吊銷各種證照,予以關閉。
對非法和違法煤礦的負責人和實際控制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0萬元罰款;對分管安全、生産、機電、技術等有關負責人處以5萬元罰款。
非法和非法生産煤礦造成死亡事故的,除按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賠償外,每死亡1人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對舉報的問題屬實的,給予最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對重大舉報貢獻突出的,可給予1萬元至5萬元獎勵,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縣(市、區)鄉(鎮)政府負責人轄區內有非法和違法生産煤礦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給予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鄉鎮轄區內非法和違法生産煤礦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給予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撤職和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孫兆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