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為加強進口藥材監督管理,保證進口藥材質量,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公佈了《進口藥材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進口藥材申請與審批,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對境外生産擬在中國境內銷售使用的藥材進行技術審評和行政審查,並作出是否同意其進口的決定。進口藥材申請人,應當是中國境內取得《藥品生産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生産企業或者藥品經營企業。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材進口的審批,並對登記備案、口岸檢驗等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進口藥材進行監督管理。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或者允許藥材進口的邊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口岸或者邊境口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進口藥材的登記備案,組織口岸檢驗並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所負責首次進口藥材的樣品檢驗、質量標準復核等工作。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負責進口藥材的口岸檢驗工作。
《辦法》要求,藥材必須從國務院批准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或者允許藥材進口的邊境口岸進口。允許藥材進口的邊境口岸,只能進口該口岸周邊國家或者地區所産藥材。
《辦法》對進口藥材的申請與審批、登記備案,口岸檢驗和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出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