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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公佈《細則》 進一步完善經適房管理政策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15日   來源:江蘇省人民政府網站

    12月14日,江蘇省經濟適用房建設工作會議分別在蘇南金壇市和蘇北姜堰市召開。會議公佈了《江蘇省經濟適用房管理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了經適房相關管理政策,該細則即日起實施。

    經濟適用房的銷售對象,是指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包括符合當地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的無房或住房未達標的中低收入家庭,優先出售給低收入家庭的無房或住房困難戶。中等偏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年收入80%的家庭。職工平均工資年收入以統計部門公佈的數字為準。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當地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年收入60%以下的家庭。經適房用戶限購1套,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適房後,不得再購買經適房。

    經適房的中套住房建築面積應為75 85平方米,小套住房建築面積為55 65平方米。高層、小高層建築可以適當放寬面積標準,但每種套型增加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0平方米。各市縣可根據當地居民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適房的戶型面積和各種戶型的比例。

    經適房住房銷售與出租實行明碼標價制度,不得收取未標明的收費。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房,應將原房改房的住房面積與購買經濟適用房面積合併計算,在房改控制面積標準內,實行經濟適用房價格,超出標準的面積實行商品房價格。經濟適用房家庭要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證5年後,方可按市場評估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按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50%向政府繳納收益。參照商品房價格購買的面積免徵收益。

    集資建房、合作建房是經適房的組成部分。集資、合作建房只能利用單位自有存量土地,不得購買土地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的名義,變相進行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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