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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關於個稅納稅人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5年12月29日   來源:稅務總局網站

國稅發[2005]20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現就納稅人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2005年度從中國境內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取得應稅所得但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按現行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納稅人2005年度所得12萬元以上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情形外,無需辦理納稅申報。已納入當地稅務機關對高收入者管理範圍的,按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執行。

  三、納稅人自2006年1月1日起,當年取得所得12萬元以上的,應認真記錄各項收入信息,按規定於次年3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年度全部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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