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急 發改運行[2005]2786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做好2006年全國重點
煤炭産運需銜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工業局)、煤炭局,煤炭、電力、鋼鐵、化肥行業協會,有關重點企業:
2005年全國重點煤炭産運需銜接,注重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在訂貨方式轉換上邁出了重要步伐,為全年煤炭穩定供應和經濟平穩運行奠定了良好基礎。2006年是“十一五”規劃開局之年,預測煤炭供需總量基本平衡、比較寬鬆,為進一步推進改革提供了良好機遇。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推進煤炭訂貨改革,做好2006年重點煤炭産運需銜接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突出企業市場主體地位,嚴格重點煤炭供需銜接資格。
(一)凡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不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發展規劃、違規建設投産的項目,一律不納入重點煤炭銜接範圍。支持循環經濟和資源節約型企業,支持大型骨幹企業,促進結構調整。屬於全國跨區域重點煤炭調運範圍,符合鐵路、水路合理流向要求。
(二)堅持以煤炭生産企業、煤炭終端消費企業為重點煤炭銜接主體,嚴格控制和減少中間環節進入重點煤炭銜接領域。堅持以發煤、收款煤礦為供方,接煤、付款廠家為需方,簽訂買賣合同。除供需雙方企業和鐵路、交通部門外,其他任何部門、機構和單位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簽字蓋章。
(三)為提高鐵路運輸效率、保障重點,原則上,年度實際發(接)煤量低於20萬噸的,不納入重點銜接。化肥、居民生活、冶金配煤等特殊情況特殊考慮。
二、公佈重點煤炭運力配置框架,指導供需銜接。
(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對煤炭需求和鐵路運力狀況,確定2006年重點煤炭鐵路運輸總量調控目標為6.9億噸。
(二)在重點煤炭運輸總量調控目標內,根據鐵路運輸合理流向、流量,對具有銜接資格的煤礦,結合2005年鐵路運輸實際完成量及新投産能力等因素,安排運力配置框架。對以往年度簽訂了合同並配置了運力,但實際未執行或者執行情況很差的,不再保留運力配置。
(三)在運力配置框架範圍內,支持煤礦集中和優化用戶結構,支持用戶集中和優化貨源結構,支持運輸部門集中和優化運輸結構。
三、嚴格執行《合同法》,簽訂規範的煤炭買賣合同。
(一)供需雙方企業在運力配置框架指導下,自主自願銜接。在協商的基礎上,嚴格按照《合同法》,簽訂規範的煤炭買賣合同。鼓勵大型煤炭供需企業簽訂長期合同。原則上,年度合同量在20萬噸以上的,應簽訂五年以上的長期合同,並優先落實運力。
(二)供需雙方簽訂的單筆合同原則上應在20萬噸以上,必須依據現有和新投産能力簽訂合同量,不得簽訂虛假合同。
(三)增強合同的嚴肅性和約束力,凡獲得運輸認可的合同,非不可抗力因素影響而不履行的,要給予嚴厲處罰。在大秦線選擇部分企業試行運輸合同。
四、在政府監控條件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電煤價格。
(一)總的原則是,在保持電煤價格總體穩定的前提下,取消我委2004年底出臺的電煤價格臨時性干預措施,由煤電雙方自主確定交易價格,同時,採取必要的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二)在電煤供求形勢緩和的情況下,煤炭、電力企業要理性對待價格分歧,合理確定價格目標,以保障煤炭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為前提,簽訂2006年合同。地方政府部門要統一思想,按照我委統一部署,以保持煤價穩定為目標,積極協調煤炭價格矛盾,防止煤價出現大起大落。
(三)以運力分配為載體,鼓勵供求雙方簽訂長期交易合同。對簽訂長期合同、價格保持穩定的,優先給予運力保障;對雙方價格相差懸殊、不能按時簽訂合同的,不予配置運力。
(四)建立電煤價格應急機制,如果市場電煤價格出現顯著上漲或有可能顯著上漲,政府將按照《價格法》有關規定,採取臨時干預措施。
(五)取消價格干預措施後,要進一步加強煤炭價格監測工作,建立中國電煤價格指數,為政府和企業決策提供依據。
五、審查煤炭買賣合同,落實鐵路運力。
(一)鐵路、交通部門對供需雙方簽訂的需要通過鐵路、水路運輸的合同,根據鐵路合理流向、流量框架進行審查、落實運力。
(二)審查落實運力的基本原則:
——優先考慮循環經濟和資源節約型企業;
——優先考慮電力、冶金、化肥等行業的優勢骨幹企業;
——優先考慮供需雙方自主簽訂的長期合同;
——優先考慮價格穩定且供需雙方沒有分歧的合同;
——符合鐵路、水路合理流向和流量的要求;
——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發展規劃;
——符合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規定;
——符合國家宏觀調控的政策要求。
六、嚴格産運需銜接程序,提高銜接效率。
(一)按照本通知確定的銜接原則和公佈的框架方案,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在企業間已初步銜接的基礎上,進一步銜接、簽訂合同。
(二)在供需銜接、簽訂合同的基礎上,國家適時召開重點煤炭運力銜接會議,組織鐵路、交通部門審查合同、落實運力。凡供需雙方未完成合同簽訂任務的,一律不安排落實運力。
(三)提高重點煤炭運力銜接效率,逾期未提交合同而影響落實運力的,責任自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