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定:在必要時,交警上路執勤可配備槍支等武器。12月31日,山西省公安廳交管局向媒體宣佈,山西省從2006年1月1日起,首先在太原、長治兩市實行,如工作需要,這兩市的交警在上路執勤時可以配備槍支等武器。
12月14日,公安部發佈《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規範》要求,交警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規範》同時對交警上路執勤執法配備的裝備作出規定,在工作需要時,交警上路執勤可配備槍支等武器。(記者左燕東 通訊員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