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出臺《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本規範將於2006年1月1日起實施,具體內容如下: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常用執勤執法用語
第三章 執勤執法基本要求
第四章 道路執勤基本規範
第一節 交通事故現場處置
第二節 疏導交通堵塞
第三節 先期處置治安、刑事案件
第四節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第五節 執行交通管制措施
第六節 受理群眾求助
第五章 道路執法基本規範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三節 查處機動車超載違法行為
第四節 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
第五節 查處機動車違法停車行為
第六節 查處駕駛違法機動車
第七節 查處無證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
第八節 查處運載危險化學品車輛交通違法行為
第九節 查處軍車及特種車輛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交通警察在道路上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維護交通參與者和交通警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行維護交通秩序、糾正和處罰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執行交通警衛任務、接受群眾求助等任務,適用本規範。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誌,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和執勤執法裝備。 執勤車輛應當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裝備齊全。
第四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 對模範遵守法紀、嚴格執法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違反規定執勤執法的,應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條 省、市(地)、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公佈舉報電話,自覺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認真受理群眾的舉報,堅決查處交通警察違法違紀問題。
第二章 常用執勤執法用語
第六條 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的執法用語:
(一)對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檢查時:你好!請出示駕駛證、行駛證。
(二)責令交通違法行為人(含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下同)糾正違法行為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三)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交通違法行為進行罰款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
(四)對機動車駕駛人進行罰款或者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時:你的(列舉具體交通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條和《實施條例》第XX條的規定,依法對你處以XX元的罰款,記XX分或者扣留你的駕駛證或者機動車。
(五)告知交通違法行為人應享有的權利時:你有權陳述和申辯。
(六)聽取交通違法行為人陳述和申辯或交通違法行為人表示不再陳述和申辯後,要求交通違法行為人在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簽字時:請你在(指出具體位置)簽名,並於十五日內到處罰決定書(或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載明的罰款代收機構繳納罰款(或者XX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如有異議,請於六十日內到XX單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三個月內到XX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作出相應處理後,或者經檢查未發現交通違法行為時:請注意遵守交通法規。謝謝合作。
(八)對於交通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提出當場交納罰款時:對不起。依據法律規定,我們不能當場收繳罰款。
(九)對於交通違法駕駛人拒絕簽收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時:拒絕簽字,法律文書同樣生效並視為送達。並在處罰決定書或者行政強制措施上註明當事人拒絕簽字。
第三章 執勤執法基本要求
第七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配備下列裝備:
(一)交通警察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光背心、警用文書包、手持臺、警務通等裝備,必要時可以配備槍支、警棍、手銬、警繩等武器和警械。
(二)執勤警車應當配備發光指揮棒、反光錐筒、警示燈、停車示意牌、警戒帶、照相機(或攝像機)、酒精檢測儀、測速儀、滅火器、急救箱、牽引繩、攔車破胎器等必備裝備;根據需要還應當配備槍支、防彈衣、防彈頭盔、簡易破拆工具、防化服等裝備。
(三)執勤摩托車應當配備統一制式頭盔、發光指揮棒、停車示意牌等裝備。
(四)交通警察執勤執法裝備,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加,但應當在全省範圍內做到統一規範。
第八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做到:
(一)警容嚴整,舉止端莊,語言文明,動作規範,忠於職守,嚴格執法。
(二)查糾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先敬禮,使用規範用語。
(三)查處交通違法行為時,應當嚴格執行《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做到文明執法,主動提醒交通違法行為人遵守交通法規。
(四)依法扣留車輛時,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被扣留車輛的安全,提醒駕駛人妥善保管貴重物品,妥善處理隨車易變質貨物。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穿著反光背心,執勤警車應當開啟警燈。
(二)駕駛警車巡邏執勤,應當按規定保持車速和車距,保證安全。
(三)在公路上執勤時,不得少於二人。需要設點執勤的,應當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狀況,臨時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避免引發交通堵塞。
(四)保持聯絡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通警察在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設點執勤,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普通公路和高速公路(包括全封閉的高等級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執勤,不得少於三人。
(二)需要在普通公路上設點執勤,應當在距執勤點20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誌、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
(三)需要在高速公路上設點執勤的,應當將執勤點設在出入口、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誌、警示燈、減速提示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不得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不得站在交通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駕駛機動車追緝,可採取記下車號,事後追究法律責任,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上路執勤執法前應當明確執勤執法的任務、方法、要求和自身安全防護措施,檢查安全防護裝備。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執勤執法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發現和糾正存在的不足,明確改進措施,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和車輛號牌。
(二)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金額。
(三)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四)違法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
(五)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
(六)打罵或者故意為難交通違法行為人。
(七)因自身的過錯與交通違法行為人或者圍觀群眾發生糾紛或者衝突。
(八)從事非職責範圍內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