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月26日電(記者高路)年關之際,許多單位安排員工在春節期間加班工作。為此,勞動保障部門就勞動者普遍關心的“加班費與年終獎”問題作出權威解釋:年終獎不能代替加班工資。
記者向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詢問得知,年終獎和加班工資完全是兩回事,不能相互抵衝。用人單位可以自定加班工資的標準,但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支付倍數;同時,用人單位發放的年終獎不能用於抵充加班工資,領得“紅包”的勞動者也無須在節日期間提供額外工作。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法定假日期間,用人單位要安排員工加班,應事先徵得工會和員工的同意,不能強行命令員工加班。除搶修、救險、救災等法定情形外,勞動者對於單位安排的強制性加班有權予以拒絕,以維護自己法定的休息權。個別企業以勞動者不同意節日加班安排為由,扣減工資甚至解除勞動合同,均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春節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必鬚髮放加班工資。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為法定休假日,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標準的三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工資或小時工資的二倍支付加班工資。單位發放的年終“紅包”,是對員工工作表現的肯定和褒獎,並不能代替春節期間的加班工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