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管理煤炭資源的長遠目標確定:力爭到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內小型煤礦的數量比現在減少70%,到2015年小礦基本退出。
為了實現以上目標,國土資源部已經擬好了四項具體的工作方案:
第一,研究建立煤炭地質勘查週轉資金,摸清全國煤炭資源家底。結合大型煤炭基地建設,配合財政部儘快建立煤炭勘查週轉資金,加強煤炭國家規劃礦區以及其他煤炭資源集中區的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在此基礎上,統一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確保礦山合理佈局,切實做到大礦大開、小礦小開,促進煤炭資源的規模化開採和集約化經營。
第二,科學編制規劃,搞好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凡規劃礦區內地質勘查工作程度達到普查以上的礦區,都要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工作程度不夠的地區,由國家投資完成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後,再組織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國土資源部將進一步加強規劃礦區探礦權、採礦權管理,凡沒有設置方案的,一律不得設置新的探礦權、採礦權。
第三,堅持市場配置,嚴格市場準入。在編制礦業權設置方案基礎上,根據産業發展規劃,對新設立的探礦權、採礦權,原則上均以市場方式出讓,通過招標、拍賣等競爭方式確定勘查、開採主體。
第四,規範收益分配,理順經濟關係。國土資源部將積極配合財政部和國家發改委,按照“開採反哺勘查、開發補償保護、成本體現安全、價格反映稀缺、市場公正公平、企業進退有序”的原則,逐步研究出臺新的措施:對所有煤炭企業,凡未繳納礦業權價款的,一律實行補繳或轉增國家資本金,確有困難可分期繳納,徹底解決礦業權有償取得中的“雙軌制”問題;統一規定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分配使用,明確分配比例,改變“誰出讓,收益歸誰”的狀況,防止出現越權出讓、侵權出讓和化整為零、規避上級機關管理的現象;明確出讓收益的使用方向,使其取之於礦、用之於礦,著力構建礦産勘查的良性循環機制;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將在全國重點産煤區推行煤炭資源有償使用改革工作試點,該方案已經國務院原則同意,將根據試點情況在全國各礦種中推行。(記者 吳 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