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2006]124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做好2006年化肥生産供應和價格調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做好2006年的化肥價格調控工作,促進化肥生産流通,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促進農業特別是糧食生産、保護農民利益,經請示國務院同意,現就做好2006年化肥生産供應和價格調控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促進化肥生産流通。2006年,繼續對化肥生産用電實行優惠電價;繼續暫免徵收尿素産品增值稅;繼續對化肥鐵路運輸免收鐵路建設基金。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供電、運輸企業等堅決落實國家對化肥生産用電、化肥運輸等價格優惠政策,堅決糾正和查處不執行國家價格優惠政策的行為。各級財政主管部門要督促落實促進化肥生産供應的財稅扶持政策,以穩定化肥生産,保證供應。
二、繼續控制化肥出口。2006年,繼續暫停對尿素、磷酸二銨、磷酸一銨的出口退稅;繼續對尿素出口徵收季節性暫定關稅,1—9月按30%的稅率、10—12月按15%稅率計徵尿素出口季節性暫定關稅。具體按《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2006年關稅實施方案的通知》(稅委會[2005]33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適當提高化肥價格市場化程度。2006年,列入中央定價目錄的大型氮肥企業(合成氨年生産能力30萬噸以上)生産的尿素繼續實行政府指導價,出廠價上浮幅度由10%提高到15%、下浮不限;進口鉀肥港口交貨價格,由政府定價改為政府指導價,上浮幅度為3%、下浮不限。列入地方定價目錄的化肥出廠價格和地方進口化肥港口交貨價格,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市場供求情況和生産經營成本,參照大型氮肥企業尿素出廠價格和中央進口化肥港口交貨價格管理辦法制定。未列入定價目錄的其他化肥出廠價格,要繼續採取最高限價、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制度等管理方式。停止執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部分煤炭價格實行臨時干預措施的通知》(發改電[2005]67號),即自2006年2月1日起解除對無煙塊煤最高限價臨時干預措施。
四、繼續加強化肥流通領域價格管理。2006年,對化肥批發和零售價格,仍實行進銷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價等形式管理,化肥從出廠到零售的綜合經營差率原則上不得超過7%(包括銀行貸款利息、管理費、倉儲費等流通環節發生的間接費用,不包括直接運雜費),對單位價值較低的碳銨等品種,差率水平可適當擴大。各地在價格監管中,要適當考慮淡旺季季節差價,促進化肥淡季儲備。經營環節需儲存較長時間的,企業負擔的儲存費用和利息(財政負擔部分除外)可據實另加,或在差率中予以考慮。
五、切實做好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工作。為緩解化肥年産季銷的矛盾,保障用肥旺季的市場供應,2006年要繼續做好化肥淡季商業儲備工作,各承儲企業按承儲協議的規定,積極組織落實貨源,及時儲備到位。各地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承儲企業的指導監督,嚴格檢查。已建立省級化肥淡季儲備省份的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要督促企業完成任務,尚未建立省級儲備的省份要抓緊研究制定辦法,建立省級化肥淡季儲備。
六、加強市場監管。繼續深入開展化肥等農資價格市場檢查,對不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提高化肥出廠最高限價;採取價外加價、多收運雜費、少給化肥數量等形式變相提高出廠最高限價;不執行規定的進銷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價、提價申報、調價備案等價格干預措施;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進行價格欺詐;以及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等價格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查處,並選擇典型價格違法案件予以公開曝光。要嚴厲打擊經營假冒偽劣化肥、摻雜使假等不正當競爭和坑農害農行為,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嚴禁地方封鎖,維護統一、規範、競爭、有序的化肥市場秩序。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二ΟΟ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