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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調整房産供應結構 土地出讓面積設上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3月02日   來源:人民日報

  從今年起,福州、廈門、泉州城市中心區和舊城改造區,凡經營性房地産開發用地一次性出讓宗地面積上限為8公頃,城鄉結合部和新區為20公頃。為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福建省人民政府近日發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房地産開發用地管理的通知》。

  按照《通知》精神,福建各地將探索以房價定地價拍賣等穩定房價的新途徑、新方式。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限定房地産銷售價格後拍賣土地使用權的方式來確定房地産項目業主,將房産開發利潤控制在合理的範圍內,防止房地産價格漲幅過大。

  同時,房地産開發建設用地必須嚴格執行城市建設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土地利用計劃。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建設用地應佔年度房地産開發用地供應量10%左右。嚴格控制高檔住房用地供應。

  對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在發佈具體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中,必須把各項規劃指標、套型面積等控制性要求作為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的前置條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劃撥土地決定書中,也必須載明上述內容,以保證中低價位普通商品住房的有效供應。

  同時,福建省還規定,凡經營性房地産開發用地一次性出讓宗地面積應按以下限額控制:福州、廈門、泉州城市中心區和舊城改造區為8公頃,城鄉結合部和新區為20公頃;漳州、莆田、三明、南平、龍岩、寧德等六個設區市中心區和舊城改造區為6公頃,城鄉結合部和新區為12公頃;其餘縣(市)中心區和舊城改造區為4公頃,城鄉結合部和新區為8公頃。超過上述限額的應報省政府同意。

  福建還將下大力氣遏制土地粗放供應行為。既要防止因大面積出讓房地産用地、參與競價人數少,造成競爭不充分,出讓價格偏低,導致國有土地資産流失;也要防止未經規劃及不具備開發條件的土地一次性出讓面積過大,造成土地開發建設週期過長,出現新的土地閒置和浪費,以及開發商囤積和炒賣土地等現象的發生。

  福建省規定,將由各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房地産開發用地進行全程跟蹤監督。確保受讓方嚴格按照法定和約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讓金,按用地批准文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動工期限、土地用途和建築容積率等規劃指標履行開發建設義務。

  在受讓方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情況下,不得提前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抵押等手續。對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投資開發建設,或實際投資額低於總額25%的,或未全部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轉讓條件的,不得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記者蔡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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