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湖南省物價局和教育廳就普通高中舉辦民辦學校收費審批作出了規定。
規定指出,各地公辦普通高中單獨或與其它機構或個人聯合舉辦的民辦學校,凡屬於共享公辦普通高中有形資源和無形資源(包括校名、師資、品牌、管理等)的,從今年秋季起一律停止初中招生,已剝離初中的公辦普通高中學校亦不得再招收初中生。在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公辦普通高中舉辦民辦學校獨立辦學情況進行認定並出具認定結果前,各地價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審批公辦普通高中舉辦的民辦學校初中教育階段收費。原已批准的上述學校的初中階段收費政策,不論是否註明有效期,只適應當年招生就讀的學生,並執行至初中畢業止。
省級示範性高中舉辦民辦學校的獨立辦學情況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其它公辦普通高中舉辦民辦學校的獨立辦學情況由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獨立辦學資格的認定和提出的收費標準意見情況,按照現行教育收費審批權限,依法審批其初中教育階段的收費。凡沒有通過省、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獨立辦學情況認定或者認定不合格的,各級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一律不得審批其初中教育階段的收費。
各級價格部門在會同同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已經通過市(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獨立辦學情況認定的民辦學校的初中教育階段收費時,將認真搞好生均培養成本測算,綜合考慮辦學條件、辦學質量、當地居民的承受能力和課本實際價格等因素。收費標準由學費、住宿費和代收費三部分構成。各市州審批的收費標準須報省物價局、省教育廳備案。
規定還指出,公辦普通高中舉辦民辦學校停止初中招生,是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促進基礎教育均衡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物價部門將會同教育部門加強對公辦普通高中舉辦民辦學校收費資格的審查,凡發現獨立辦學情況審查中弄虛作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將依法取消其收費資格、登出其初中階段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對未經獨立辦學資格審查而擅自招收初中生並收費的,其超出公辦學校收費標準部分一律退還給學生,拒不退還的,按亂收費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