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江蘇省下發《關於200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全面上調自去年6月30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城鎮企業參保職工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時間從2005年7月1日執行。
具體的調整辦法為,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5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5元,退職和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不超過圖表所列標準乘以各地調整系數(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增加基本養老金。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按照當地調整系數乘以65元的標準增加,低於65元的按65元增加。退職和領取生活費的人員每人每月再按照當地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退休人員的標準增加。
繳費年限月增加標準
不滿15年34元
15年~19年37元
20年~24年40元
25年~29年43元
30年~34年46元
35年以上49元
2005年6月30日前年滿70周歲(按照辦理退休手續時確定的出生年月為準)的退休人員,在按上述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後,其基本養老金仍低於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後的平均養老金水平的,每人每月再增發20元,增發後的基本養老金不得超過當地此次普遍調整後的平均養老金水平。
此次調整所需資金,由各地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不足的市、市(縣)由地方政府自籌解決。江蘇省政府確定的33個養老保險困難市、縣(市),由省在下達考核任務時予以適當補助。
通知指出,各地要高度重視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調整工作,儘快組織實施,努力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切實做到應保盡保、足額徵收,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