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遼寧、河北、山東、江蘇、浙江、福建、廣東、海南、廣西省(自治區)交通廳,港航管理局,天津市交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長江航務管理局:
近年來,為解決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等級不高、大型專業化(集裝箱、原油、礦石、煤炭等)泊位不足的矛盾,國內部分港口採取超過原設計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在限定條件下減載靠離泊碼頭進行生産。該方式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前港口基礎設施能力不足與港口生産需要的矛盾,但對碼頭設施、船舶和港口生産均帶來了不同程度的安全隱患。為規範對船舶超過原設計船型靠泊能力靠泊碼頭的管理,確保港口安全生産,促進港口健康、持續發展,我部決定對需靠泊超過原設計船型靠泊能力的碼頭進行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應對超過原設計船型靠泊能力的碼頭靠泊能力進行充分論證
按照設計船型進行作業是船舶安全和港口生産安全的重要保證。需靠泊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船舶,港口經營人必須委託設計單位對港口設施進行論證,制定詳細的安全進出港航行靠泊方案和應急預案,採取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産保障措施,論證可行並經交通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靠泊作業。
二、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靠泊能力論證必須經過核準
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碼頭,港口經營人應當將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報告報交通主管部門核準,核準工作履行以下程序:
(一)港口經營人委託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超過原設計船型靠泊能力的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報告。
(二)港口經營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論證報告後,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當地海事、引航等有關單位和專家對論證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三)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將對論證報告的審查意見報省級及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核準。交通部頒布的主要港口的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報告由交通部核準,其它港口的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報告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報交通部核準的應當同時抄送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四)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論證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並上報審查意見。
(五)交通部認為必要時,直接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核準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工作。
三、論證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港口現狀調查,包括碼頭設施、水域狀況、導助航設施、自然條件、生産運營情況等。
(二)詳細説明在限定條件下超過原設計船型靠泊碼頭的大噸位船舶的船型。
(三)航行條件對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大噸位船舶航行靠泊的適應度論證,包括錨地、防波堤口門寬度、進出港航道、導助航設施、港池、碼頭前沿水深、碼頭前沿停泊水域尺度、迴旋水域、對航行船舶航行和相鄰泊位影響、船舶交通組織等因素的分析等。
(四)碼頭設施安全論證,根據規範和有關規定對泊位長度、碼頭結構、碼頭附屬設施(係船柱、護舷)等進行安全核算。
(五)提出限定條件下大噸位船舶減載靠泊碼頭等級。
(六)進出港航行靠泊方案,根據港口設施條件狀況及船舶技術狀況、氣象、潮汐潮流及航道、港池、停泊水域、拖輪等情況,制定科學嚴謹的船舶安全航行和靠離泊方案。
四、自2006年7 月1 日起,凡未經核準的,當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依據各自的職責,禁止在限定條件下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大噸位船舶減載靠泊作業。
做好超過原設計能力的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工作關係到港口建設和生産經營的健康發展。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規定,嚴格按照核準的限定條件進行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大噸位船舶減載靠離泊碼頭作業,加強管理,確保碼頭正常運營和通航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