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從江西省有關部門獲悉,經省政府同意,江西省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作出調整,優惠期從今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
對商貿、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標準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礎上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對國有大中型企業通過主輔分離和輔業改制分流安置本企業富餘人員興辦的經濟實體(從事金融保險業、郵電通訊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服務型企業中的廣告業、桑拿、按摩、氧吧,建築業中從事工程總承包的除外),凡符合相關條件的,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另悉,如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如果企業既適用此次規定的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胡勇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