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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浙江省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04月12日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2005年11月4日,國務院制定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浙江省根據《通知》精神,在總結近年來就業再就業政策實效的基礎上,結合浙江省實際情況,制定下發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06〕16號)。為了便於廣大群眾了解和掌握政策,現把浙江省政府《實施意見》主要內容,以問答形式介紹如下:

    1.浙江省今後幾年就業再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是什麼?

    2006年至2008年,全省就業和再就業工作的主要目標是:新增城鎮就業180萬人;實現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75萬人,其中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18萬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45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5%以內。

    2.什麼是《再就業優惠證》?

    《再就業優惠證》是下崗失業人員按浙江省有關規定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憑證,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監製,各市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印製,市、縣(市、區)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免費發放。

    3.哪些人員可以申領《再就業優惠證》?

    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

    (1)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

    (2)國有和城鎮集體企業關閉破産需要安置的人員;

    (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4)城鎮其他下崗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即女40周歲以上,男50周歲以上);

    (5)失業6個月以上的有撫養義務的單親家庭、夫妻雙失業的失業人員。

    4.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可享受哪些方面的扶持政策?

    持《再就業優惠證》的人員再就業時,可在就業所在地按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相應免稅、費扶持,在戶口所在地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扶持。

    5.享受再就業扶持政策的對象不包括哪些人?

    《通知》下發前已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被用人單位招收等途徑實現再就業的,以及在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到期的人員,不再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享受扶持政策。

    6.《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序是什麼?

    《再就業優惠證》的申領程序是:準備再就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持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下崗失業憑證和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機構(簡稱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經張榜公示核實後,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批。

    經認定符合條件者,由勞動保障部門發放《再就業優惠證》。

    7.《再就業優惠證》及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再就業優惠證》採用實名制,限持證者本人使用。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單位錄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間,由用人單位保管。對下崗失業人員轉讓、出租《再就業優惠證》的,沒收其《再就業優惠證》。對用人單位或個人偽造、租借《再就業優惠證》騙取國家扶持政策和資金的行為,要嚴肅查處,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8.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將會得到哪些扶持政策?

    (1)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在城市規劃和整頓市容時要合理安排下崗失業人員的經營場地,並可安排相對集中的生産經營場所建設孵化基地。

    (2)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按每人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並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3)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或合夥經營與組織起來就業,資金不足的,經當地貸款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可向商業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的,由當地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

    9.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免交的收費項目包括哪些?

    凡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3年內可以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包括:

    (1)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

    (2)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3)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4)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5)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6)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7)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准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10.什麼是就業困難人員?

    就業困難人員指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城鎮失業人員中的“4050”人員,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11.對就業困難對象再就業援助有哪些政策?

    (1)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對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上述 “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執行。

    (2)就業困難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和機關、事業單位勤雜崗位就業的,提供適當的崗位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

    (3)對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就業困難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4)對持《再就業優惠證》的“4050”人員(計算年齡的截止時間至2007年底),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此類人員補貼期滿,距退休年齡不足2年(含2年)的,可繼續享受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由當地政府確定。

    街道、社區對就業困難對象要列出名單,重點幫助。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根據就業困難對象的特長和就業需求,按年度制定專門的援助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就業服務,並與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密切配合,對願意接受政府有關部門提供公益性崗位的就業困難對象,在一定時間內,為其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

    就業困難對象經街道勞動保障機構上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後,在申領《再就業優惠證》上要予以註明。

    12.被徵地農村勞動力有哪些優惠政策?

    在勞動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和求職願望的被徵地農民,可到所在鄉鎮(街道)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可享受與城鎮集體企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同等的優惠和援助政策。被徵地農民中“4050”人員,經培訓後未就業的,可給予一定生活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凡用人單位安排被徵地農民,與其簽訂3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的,其月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20%,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可按實際招用人數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辦法和標準由各市、縣(市、區)政府確定。以上扶持政策所需資金從土地出讓金或徵地調節資金中列支。

    13.高校畢業生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高校畢業生畢業後6個月內未就業的,可申請失業登記。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對參加見習訓練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有條件的地區可給予一定的補助。補貼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制定。

    14.進城登記求職的農村勞動者有哪些優惠政策?

    (1)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

    (2)提供一次性職業技能培訓補貼。

    15.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有何規定?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和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自籌資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一般在2萬元左右,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擴大貸款規模。對利用上述兩類貸款從事服務業項目(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的,由當地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上述經營項目的,由當地財政給予50%的貼息。

    16.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吸納就業有哪些優惠政策?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稅務機關審核,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準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

    同時,對上述企業中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企業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費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準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新增加的崗位,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財政貼息、經辦銀行的手續費補助、呆壞賬損失補助等按照已經明確的有關規定執行。

    17.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哪些優惠政策?

    對於産權明晰並逐步實現産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30%以上,並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合同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對其開展的轉崗培訓予以補貼,所需資金可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18.“4050”人員從事靈活就業的,怎樣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1)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申報就業,並憑《再就業優惠證》、社會保險繳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社會保險補貼申請。

    (2)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核實靈活就業人員的就業情況,出具靈活就業證明,併為其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社會保險補貼。 

    (3)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將補貼資金直接支付給本人。

    19.企業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須提供哪些材料?

    企業新增崗位新招用下崗失業人員,可持以下材料向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申請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再就業優惠證》複印件、勞動合同複印件、社會保險徵繳經辦機構出具的上季度企業(單位)為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人員繳費的明細賬(單)、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等憑證材料,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於30日內將資金直接劃入企業(單位)在銀行開立的基本賬戶。

    20.有關政策執行期限到什麼時候?

    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政策執行期限到201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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