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公安民警駕駛警車執行警務活動及執勤用語的通知
公通字[2006]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局:
近年來,各地公安機關按照《警車管理規定》,針對警車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項整治、督察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一些地方個別民警在駕駛警車執行警務活動中,隨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干擾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秩序,特別是有的民警在喊話時對群眾態度蠻橫,語言生硬,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的形象和聲譽。為保護交通參與者合法權益,樹立公安機關執法為民良好形象,現就進一步規範公安民警駕駛警車執行警務活動及執勤用語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警車的管理與使用。各級公安機關要嚴格按照《警車管理規定》使用警車,嚴禁使用警車從事非警務活動。駕駛警車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按照交通標誌、標線、信號燈、交通民警指揮手勢通行,服從執勤交通民警的管理。執行緊急警務活動時,儘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警燈、警報器;執行非緊急警務活動時,不得使用警燈、警報器或將警車停放在高級賓館、飯店或娛樂場所門口;在明令禁止鳴警報器的路段、區域和時間,不得鳴警報器;執行非緊急警務活動,嚴禁闖紅燈和闖單行線、禁行線,不得超速行駛、強行超車、逆行。
二、嚴格使用規範用語。各級公安機關要牢固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思想,依法、規範、文明執行警務活動。民警在駕駛警車執行警務活動需要喊話時,應使用規範用語(見附件),做到態度和藹,用語準確、簡練,吐字清晰。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實際需要補充、完善規範用語。要利用各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規範警車管理工作和實行規範用語的舉措,取得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對警車執行警務活動的支持和配合,接受社會監督。
三、強化督察檢查。各級公安機關要認真研究、建立和完善警用車輛管理使用的長效工作機制,建立健全警車派遣、使用登記等管理制度,規範警車的管理和使用。各級公安機關紀委、督察、交通管理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協同配合,強化對警車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各級警務督察部門要加強對民警使用規範用語情況的現場督察,及時查糾存在的問題,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要按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規定處置,並提出處理建議。紀檢監察部門要對違反警車管理使用規定拒不整改的民警,要給予紀律處分,同時要視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附件:駕駛警車執行警務活動規範用語
公安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駕駛警車執行警務活動規範用語
一、 我們正在執行公務,請讓行。
二、請“XXXX”號車讓行。
三、請“XXXX”號車停車讓行。
四、請靠右讓行。
五、請“XXXX”號車靠右讓行。
六、行人不要橫穿道路。
七、車隊即將通過(車隊通過),請靠右讓行。
八、車隊即將通過(車隊通過),請不要穿插車隊。
九、車隊即將通過(車隊通過),請車輛、行人注意避讓。
十、“XXXX”號車,請靠右停車接受檢查。